北京拟简化房屋登记程序
昨日,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推出多项便民服务措施简化房屋登记程序。其中,为了方便购房人及时办理产权登记,修订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办理相关手续后,购房人只需持本人身份证件、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即可自行办理产权证。
据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新建商品房应当由开发企业先办理初始登记,再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由于购房人较多,开发企业均是分批申请办理。办理登记需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在开发企业不配合的情况下,购房人无法单独申请办理自己的产权证。
此次修订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后,应当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备案手续,将企业应当提交的身份证明、委托书等申请材料事先一次性提交登记部门。购房人届时只需持本人身份证件、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即可随时自行办理产权证。但房屋地址、面积和价款有变化的,还应当提交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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