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 □本报记者袁黎 通讯员秦法
11年前,嫂子说娘家有套福利房要卖,小叔子花1万多块钱买下并与嫂子签有协议,约定房子的“两证”下来后办理过户。此后十多年里,眼见房价飞涨的嫂子反悔了,不肯协助小叔子办理房产过户,并称“我是自作主张代娘家人卖房,卖房行为无效”。小叔子一气之下,将嫂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指他们违约,尽管老人辩称“对女儿卖房毫不知情”,但法院对该案历经一二审后,最终判决女儿当年代父卖房的行为合法有效。
11年前仅花万元买房
房价飞涨对方反悔了
44岁的姚先生住青山白玉山街,今年初他将自己的嫂子刘某以及嫂子娘家父母一起告上了法院。说起来,两方纠纷已经有10来年了。
早在2002年,刘某称娘家父母有一套福利房想卖,作为小叔子的姚先生上门看房后,同意购买并与嫂子签协议,以1.3万元总价买下了这套位于白玉山街的房产。协议约定等房子的“两证”由单位发下后,双方办理过户。
当年底,姚先生一次性付清房款并搬进房子居住。次年,姚还去了刘爹爹的单位,以刘爹爹的名义办理房屋“两证”,保管在自己身边。
转眼过了5年,按政策单位福利房可以交易过户了,姚先生就要求嫂子协助办过户,没想到嫂子刘某拒绝。姚先生揣磨是因这几年房价猛涨让嫂子觉得太亏,所以主动提出再补3万块办过户,但刘某还是拒绝。
爹爹称不知女儿卖房
法院判代卖行为有效
今年初,等不及的姚先生走进青山区法院状告嫂子及其父母,要求协助办理过户,并表示愿补偿3万元。
刘某和父母出庭。79岁的刘爹爹向法庭说,11年前这房子一直给女儿住,不知道女儿把房卖了。女儿刘某也说,“房子是我私自卖的,卖房协议上也是签的自己名字,父母是真正房主都没签字,这个买卖应该无效”。
姚先生则表示当时刘某代理父母卖房,其父母肯定知情,“我们全家在里头住了10年,还去爹爹的单位办证,不可能不知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姚先生买房时去实地看房,也知道房主是刘爹爹,但基于一直是刘某在住,所以他有理由相信刘某是有权代理父亲卖房,房价虽低但符合当时行情,倒是刘爹爹所说的不知情并不合常理。
法院认定此案符合我国“表见代理”之法律规定,判决刘某11年前的代理卖房行为有法律效力,须协助姚过户。判决下达后,刘某不服上诉,本月初武汉市中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律师详解“表见代理”
法官判决此案的主要依据是我国民法中的“表见代理”规定,即在这起卖房行为中,作为女儿的刘某实际没有代理权,但有种种迹象让人相信她有代理权。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樊仁祥律师告诉记者,“表见代理”是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指的是代理人没取得授权,但他的身份、行为足以让第三方认为他有权代理而与其订立合同,合同有效。本案当中,刘某实际没有取得其父的书面授权,但是她的身份,以及卖房前她一直居住在房子里、卖房后10年内其父母也一直没要求撤销的行为让姚先生以为她有权代父卖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