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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摔童案主犯一审判死 原告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据新华社电 备受关注的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25日一审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案主犯韩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磊于2013年7月23日晚间与被告人李明等人一起吃饭饮酒。饭后韩磊、李明等人一起去歌厅唱歌,韩磊坐在李明驾驶的轿车副驾驶位置。由于歌厅没有停车位,20时50分许,李明将车掉头欲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庑殿路西侧科技路公交车站站台附近停车。当时李某带着坐在婴儿车内的女儿孙某某(殁年2岁10个月)正在该公交车站候车。李明开车靠边行驶至正在公交站台下候车的李某及婴儿车前时停车,韩磊认为李某及其婴儿车阻挡了停车路线,随即下车与李某交涉并发生争执,后韩磊突然对李某进行殴打并将其打倒在地。此后韩磊绕至婴儿车正面,面对面将孙某某从婴儿车内抓起后举过头顶猛摔在地,致孙某某颅骨崩裂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李明目睹韩磊实施上述行为后准备驾车离开,韩磊摆脱路人阻拦上了李明的车,李明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后李明按照韩磊指路将韩磊送回其暂住地附近。

  被告人韩磊作案后于7月2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明于7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磊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明明知韩磊是犯罪的人,仍然驾车协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依法亦应惩处。

  法院根据韩磊、李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韩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7年2个月零10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以犯窝藏罪,判处被告人李明有期徒刑2年,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3年2个月零6天、剥夺政治权利7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

  据悉,宣判后,韩磊口头向法院提出上诉,李明尚未表示是否上诉。

  在宣读本案刑事判决之前,审判长首先宣读了本案的附带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韩磊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此前,受害女童家属在庭审中对韩磊提出了总计273万余元人民币的民事赔偿请求。

  疑问

  附带民事诉讼为何撤回?

  律师称家属觉得赔偿无意义,无法谅解韩磊的行为,撤诉意味着无法达成刑事和解,丧失从轻处罚机会

  25日宣判现场,在宣读刑事判决之前,审判长首先宣读了一份民事裁定书。在今年8月两人被公诉后,被害人父母提出了约273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请求,但在宣判前两天突然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经过评议后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因此准许其撤诉。

  据被害人家属的律师介绍,当初提出索赔是家属的权利,但经过公开庭审后,家属感到“再多的赔偿也无法弥补失去孩子的创伤”,也无法谅解韩磊的行为,故选择撤诉不再要求赔偿。这一举动,意味着双方无法达成刑事和解,也令韩磊丧失了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被害人外公说,已经知道韩磊一审被判死刑并口头提出上诉的情况。表示无法接受。他看到有媒体提到“韩磊家已筹到300万元准备赔偿被害者家庭”之事,表示不想要赔偿,希望能够立即执行死刑。 据《新京报》

  看点

  A

  法院:韩磊摔孩子时意识清醒

  在9月16日的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议最大的一点,在于韩磊作案时主观上是否明知他所摔的对象是孩子的问题。

  庭审中,韩磊及其辩护律师极力否认事发时知道车里有孩子。“我当时以为不是婴儿车,以为是一个女的带着一个购物车。”韩磊说,“当时酒劲带愤怒,爬起来就直接冲过去了。抓起来时没有任何感觉。后来有人喊了一句‘孩子’,才意识到这是孩子。”

  而韩磊辩护律师当庭提交了四份韩磊亲友的证言及一封狱友案发前写给韩磊的信,称韩磊“只要一醉酒就忘我、完全不可自控”,案发当晚与韩磊喝酒的朋友称他“有点癫狂,眼睛都发直了,说话有点歇斯底里”。

  但法院判决认定,根据现有证据分析,从整个案发过程、现场客观条件以及韩磊案发前后的行为举止精神状态来看,韩磊虽然案发前曾经饮酒,但尚未达到醉酒状态,其当时不可能不知道抓在手中举过头顶后摔下的对象是孩子。

  法院同时表示,根据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韩磊作为一个案发前后意识均处于清醒状态而且对于案发经过、争执细节等有清晰记忆的成年人,突然在举起并摔下孩子的约2秒钟关键时间内丧失辨认能力的事实”。

  法院认为,韩磊关于其不知道车内是孩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明显有违社会公众一般经验常识,且与在案证据反映出的韩磊的精神状态及主观心态不相符,故法院不予采纳。

  B

  判决书:用四个“极”形容其罪

  在9月16日的庭审中,韩磊辩护律师表示,韩磊不具有杀人的目的,对行为对象也不明知,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

  在判决书中,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对韩磊应以过失死亡罪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表示,韩磊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因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纠纷,迁怒于无辜的幼儿,采取极端手段,将孙某某抓起举过头顶并猛摔在地致死。在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杀人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幼儿死亡后果发生仍有意为之,且动作力度之大、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韩磊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故对于韩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在判决书中,法院连用四个“极”字来形容韩磊所为的恶性。法院称,根据韩磊此次犯罪的手段、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性,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害性极大,且此次犯罪系累犯,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处死刑。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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