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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女婴案主审法官解读争议:尚未达到醉酒状态

  “7·23大兴摔死女童案”庭审阶段,韩磊(见图)辩称自己并不知道摔的是孩子,“以为是购物车”,其律师也提出多条辩护意见,试图将韩磊的行为解释为“过失致人死亡”,庭审阶段控辩双方也对此进行了多轮辩论。昨天宣判后,记者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张鹏,张法官针对本案中的焦点问题,为记者一一进行了解读。

  焦点1

  韩磊是否明知摔的是孩子?

  法官:尚未达到醉酒状态 不可能不知所摔对象

  庭审阶段,对于韩磊是不是明确知道自己摔出去的是孩子,控辩双方展开了多轮辩论,这也成为本案最大的一点争议。

  韩磊在庭审阶段曾表示,以为自己摔出去的是“购物车”,并声称“当时摔出去以后,有人喊了一声‘孩子’,我当时才意识到出大事了。”

  而韩磊的律师也提出现场灯光昏暗,韩磊高度近视,高度醉酒,案发现场环境复杂街道狭窄,以及韩磊摔孩子前是从地上爬起来,因此由于“体位性低血压”从而造成韩磊眩晕、目黑等理由,试图证明韩磊并不知道被自己摔在地上的是个孩子。律师当庭还提出申请,希望能够对韩磊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对于律师的上述观点,主审法官表示,根据现有证据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韩磊本人确实是近视,且根据被告人韩磊、李明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可以证明韩磊案发前确实曾经饮酒;

  第二,根据被告人韩磊、李明的供述,案发前是韩磊给李明指路开车从吃饭的饭店到歌厅,韩磊作案后乘李明的车离开现场时,也是韩磊给不认识其住处的李明指路,即韩磊在案发前后均处于言行正常、意识清醒的状态;

  第三,韩磊返回其住处后,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当时韩磊并无异常,没有醉酒表现;

  第四,被告人韩磊本人在法庭审理中可以清楚地供述其案发前的行为、案发时与女童母亲争执的经过、摔孩子(韩磊称是车内东西)的经过以及作案后逃跑的经过;

  第五,从案发现场客观条件并结合尸检鉴定来看,被害女童身高为99厘米,案发时女童坐在婴儿车中没有任何遮挡。虽然案发时处于晚间,但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出案发周边有大排档摊位的灯光以及来往车辆的车灯灯光,最主要的是婴儿车停放在李明车前很近的地方,李明的车一直开着车灯,即婴儿车一直处于李明的车灯光照射范围内,不存在现场光线条件不好导致看不清婴儿车及车内女童的情况,且婴儿车与韩磊所称的购物车从外形上的明显差别是众所周知的;

  第六,根据现场证人证言及监控录像,韩磊案发时戴着眼镜,其作案时绕到婴儿车的正面,面对面将坐在车中的孙某某抓起后摔在地上。

  法庭认为,综合上述几点客观事实,从整个案发过程、现场客观条件以及被告人韩磊案发前后的行为举止精神状态来看,韩磊虽然案发前曾经饮酒,但尚未达到醉酒状态,因此其当时不可能不知道其抓在手中举过头顶后摔下的对象是孩子。且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醉酒本身既不妨碍定罪,也不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韩磊作为一个案发前后意识均处于清醒状态而且对于案发经过、争执细节等有清晰记忆的成年人,突然在举起并摔下孩子的约2秒钟关键时间内丧失辨认能力的事实。

  因此,被告人韩磊关于其不知道车内是孩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明显有违社会公众一般经验常识,且与在案证据反映出的韩磊的精神状态及主观心态不相符,所以法庭对律师的上述种种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焦点2

  韩磊是否有“体位性低血压”?

  法官:动作连贯攻击性强 不符合该症状表现

  对于律师提出的所谓“体位性低血压”的观点,法庭认为,该症状仅是韩磊律师的主观推测,并无任何证据支持,且根据一般医学常识,出现“体位性低血压”时,除视力模糊外,还有头晕及行动能力受限等伴发症状。而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到,韩磊在起身后迅速准确地绕至婴儿车前实施了将女童抓起高举过头后猛摔在地的行为,整个行为过程动作连贯、攻击性强、力度大,韩磊这种行为的过程也不符合“体位性低血压”的症状表现。

  因此法庭对于韩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也不予采纳。

  而律师提出要求对韩磊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的申请,法院认为其依据不足,所以不予准许。

  法院认为韩磊此次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且此次犯罪系累犯,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罪行属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处死刑。

  名词解释

  体位性低血压

  又叫直立性脱虚,是由于体位的改变,如从平卧位突然转为直立,或长时间站立发生的脑供血不足引起的低血压。

  该病是老年人和儿童的常见病。患者往往体型瘦弱,早晨起床时常会出现精神疲惫、四肢乏力,稍微起身急一些,会感到头晕,眼前发黑、心慌,需在床上静躺半小时才能减轻不适感。平时有头晕、乏力、尤其午饭后嗜睡,精神无法集中,严重时会影响到生活和工作。

  焦点3

  证言不一致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法官:依靠全部证据体系 证人证言有证明力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法庭确实注意到包括女童母亲在内的5名证人证言在个别细节方面存在不一致之处,如女童母亲声称韩磊摔了两下孩子,以及两名目击者声称开车的司机(李明)没有下车等。韩磊的律师曾建议法院对这些证人证言不予采纳。

  首先应当明确,公安机关采集上述证人证言的程序合法,因此上述证言来源形式合法,具有合法性。法庭认为,鉴于证人在案发时所处的位置、角度、视野、介入时间及个体认知能力等存在差异,对案发经过的描述存在部分偏差也是符合一般认识规律的。且几名证人对案发基本过程的描述是一致的,还能同现场监控录像及韩磊二人的供述相互印证。此外,法庭认定案件事实也并非单纯依靠某一单一证据,而是建立在案件全部证据体系基础之上,因此上述证人证言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晨报记者 何欣/文 郝笑天/摄

  案情回顾

  7月23日 被告人韩磊、李明驾车至大兴区因停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随后,韩磊将李某的女儿孙某某从婴儿车内抓起摔在地上,李明当场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

  7月24日 被告人韩磊在房山一洗浴中心被抓获归案。

  7月25日 被告人李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7月26日 北京天坛医院院方宣布被摔女童孙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8月14日 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一分检审查起诉。

  8月20日 一分检起诉至一中院,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韩磊提起公诉,并建议对韩磊从重处罚。

  8月26日 一中院对外通报,大兴摔童案已立案审查完毕,正式受理此案。

  9月16日 “大兴摔童案”在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韩磊、李明出庭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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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606) 原标题:并未醉酒 凶手明知故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