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上午9时30分,经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大兴韩磊摔死女童案。庭审中,被告人韩磊称“不知道那是一个孩子”,公诉人则当庭出示了案发现场目击证人证言与监控录像等,将事发经过还原。
2013年7月23日晚9时许,被告人韩磊和朋友李明一行八九人去歌厅喝茶。到达目的地后,韩磊等人因停车问题,与一名手推婴儿车的女子发生争执。其间,韩磊将该女子打倒在地,并将婴儿推车内一名2岁左右的女童抓出,举过头顶摔在地上后扬长而去。
被吓呆的女子在周围群众的提醒下,送女儿去医院急救。7月26日上午,女童被宣布死亡。
案发18小时后,韩磊被抓获,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李明投案自首。
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指控韩磊涉嫌故意杀人罪,驾车帮助韩磊逃离现场的李明涉嫌窝藏罪。
庭审中,公诉人称综合韩磊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以及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等因素,建议法庭判处其死刑。
今天的庭审中,韩磊声称,不认识婴儿车,更不知道车内有婴儿。一时间,“摔婴者是否明知摔的是婴儿”成为庭审焦点。
围绕这个问题,公诉人对韩磊展开了讯问。
公诉人:一个年轻的女性,面前放着一个车,你没认为那可能是一辆婴儿车吗?
韩磊:我不知道那是一个孩子,我也不认识婴儿车。我在监狱17年刚出来不久,好多东西不认识。
公诉人:你走到了女子的面前,也就是车的旁边,没看到里面是什么吗?
韩磊:没注意。
公诉人:你看到女子把车横过来,车子位置有移动,你还是没看见里面有小孩吗?
韩磊:没有。
公诉人:你打女子之后,又做了什么?
韩磊:我就想是车挡着我,我爬起来,把车摔到一边。
公诉人:当你抓起婴儿车里的东西时,你站在什么位置?
韩磊:记不清楚了。喝了很多酒。
公诉人:你抓起的时候,你感觉到体温和手感了吗?是什么感觉?
韩磊:没有感觉。
公诉人:你举过头顶的时候,有多重?
韩磊:没感觉。有人喊了一声孩子,我才知道。
公诉人:摔了之后,你做了什么?你救助了吗?
韩磊:没有。
……
针对韩磊的回答,公诉人随即出示了监控录像,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书证等,详细分析了客观事实。
公诉人分析认为,监控录像记录了整个事情的经过。首先,韩磊一直供述看到小推车被移动,也就是说他在现场是关注到婴儿车的,监控录像中孩子的图像也显示,她稳稳地坐在婴儿车内。韩磊说没有看到小孩,这与事实不相符。
其次,韩磊倒地时,他在婴儿车的背面,起身之后,特别跑到了车的正前方,双手伸向孩子,这说明韩磊当时针对的对象是明确的,犯罪意图是明显的。
第三,当韩磊走近婴儿车、抓举起婴儿时,是和婴儿车里的孩子直接面对面的。这个时候如果还说看不到孩子,感受不到这是一个躯体,是让人难以相信的。
最后,公诉人阐述,案发时虽然是晚上9点钟左右,但是案发地点繁华、路灯开启、视线良好,仅通过监控录像都可以清楚看到被害人是一个小孩,更不用说被告人曾直接面对过这个孩子;被害人如果是襁褓中的婴儿,可能会被酒后高度近视的人错认为物品,但本案中坐在婴儿车里的是近1米高的女童,不存在被错认的客观可能。
公诉人认为,基于上述客观事实,韩磊作案时对行为对象有明确的认知,在此基础上,他把女童举过头顶、重摔落地,造成了女童颅骨崩裂、最终死亡的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杀人故意,韩磊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报北京9月1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