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摔童案被告人韩磊因故意杀人罪被市一中院判处死刑,此后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昨天上午,此案在市高院二审开庭,公诉方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将择日宣判。
韩磊在法庭上反复辩称,事发时并不知道摔的是个孩子。他希望可以向被害人家属当面道歉,并针对检方出示的证据向法庭要求对其本人和该案证人进行测谎。
京华时报记者孙思娅
庭审现场
请求当面道歉让家人积极赔偿
昨天9点半,韩磊和李明(未上诉,作为原审被告人)被带进法庭,两人表情平静。韩磊的发小张国新在旁听席向韩磊招手。韩磊父母及被害女童父母未出现,被害女童家的亲友参与了旁听。
对于一审判决,韩磊表示:“事情是由纠纷引起,我根本没有杀人动机,当时确实不知道车里是孩子。”韩磊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存在疑点,“判决认定我将她打倒在地,但是我是被她拽倒的”。
最后陈述阶段,韩磊称:“我凭良心说,不知道摔的是孩子,没想到会造成这种结果,我内心遭受的谴责非常大。我让家人积极赔偿,哪怕是给孩子的坟修得好看一点。”韩磊表示,他一直祈求能够见到孩子的家人,当面道歉。说到这里,旁听席上的被害人亲属非常愤怒,立即大声斥责韩磊。
在法官宣布休庭时,韩磊突然打断法官的话,再次请求向被害人家属当面道歉,边说边向被害女童亲属方向转身,后被法警带离。在离开时,他反复对发小张国新说让家人积极赔偿。
证据展示
事发监控采用定格方式播放
昨天,事发现场监控录像证据被再次播放。与一审时不同,此次公诉人播放的监控录像是彩色的,而且更为清晰,同时此次法庭采取了定格、反复播放的方式,公诉人不断地定格,强调车内婴儿轮廓明显。
韩磊的律师徐平将监控录像绘制成图像向法庭出示,并按27个时间节点以文字形式进行分解说明,中间有关摔童的10个时间点,被律师用红笔标出。
律师解释称,通过视频可见,20点55分23秒时,被害女童母亲将小推车推向轿车前面,此时李明站在左前灯前;20点55分24秒时,小推车停在小轿车正前方;20点55分25秒时,韩磊打了被害女童母亲……20点55分33秒时,韩磊将小推车中婴儿抓起,小推车被带到半人高处脱落;20点55分33秒时,小推车从地上弹起,韩磊手上只有婴儿,韩磊将婴儿举过头顶摔出;20点55分34秒时,婴儿摔在地上。
双方提交大量“购物车”照片
监控录像播放后,律师又出具两组证据,分别是30多张不同年龄、性别的人使用婴儿车运送自己购买的水果、蔬菜等物品的照片,以及30多组相关视频,其中部分还有使用婴儿车作为购物车者对原因的解释。
徐平律师指出,一审法院和二审时提交超市购物车照片的公诉人都认为韩磊所称的购物车是特指超市购物用的铁框车,并进而说这种购物车和婴儿车有巨大的区别。但是,韩磊所说的购物车,并不是特定的超市里的那种铁框车,而是泛指用来装超市采购来的物品的小推车,而证据表明,许多购物者确实携带了与本案婴儿车完全类似的小推车,用来装载所购买的各类商品。所以,韩磊误认为涉案的那辆婴儿车也是一个用来装载物品的小推车,并不违背社会公众一般经验常识。
公诉人也出示了10张照片,画面是案发现场附近物美超市的购物车外观及摆放情况。公诉人表示,韩磊事发前曾在案发现场附近租住房屋3个多月,对周边环境非常熟悉,其曾多次见过物美超市的购物车,韩磊不可能将购物车和婴儿车混为一谈。同时,公诉人表示,律师不能以有人以小推车来运送物品,来说明韩磊当时不知道车内是孩子。
庭审焦点
1 小推车内是否坐着女童
辩护人:韩磊不知道摔的是孩子公诉人:监控清晰显示小孩轮廓
辩护人:争执中被害女童母亲将小推车推向了轿车前方的行为,误导了韩磊以为小推车中没有贵重物品。
在韩磊看来这一动作具有挑衅性,是一种故意阻拦轿车的行为。同时,对方将小推车推向马路中间去阻挡汽车,置小推车及车内物品于交通危险中,小推车中的东西就不可能是贵重的,更不可能是一个婴儿。一个母亲不会随意将自己的婴儿置于危险之中,韩磊的这种认识符合一般社会经验,是合理的。
公诉人:视频中,在韩磊和李明出现在画面前后,以及韩磊和被害女童倒地后,都可以清晰看到婴儿车中坐着一个小孩。在李明的车停下后,通过李明车辆的大灯,坐在婴儿车中女童轮廓非常清晰。
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到在韩磊和李明到达前,被害女童母亲多次弯腰整理小车,这说明有一个孩子在车里面,母亲在不断地照顾孩子。此外,争吵开始后,被害女童母亲将车推向前方,并非律师口中所说的“车内物品不珍贵”,而是一个母亲对孩子的一种本能保护,为了使孩子远离激烈的争端,避免孩子因此受到伤害。
2 证人的证言是否客观
被告人:要求对自己和证人测谎公诉人:庭前再次调查核实证言
被告人:希望检方提供录音证据以证明其没有诱导性问话,同时他坚称证人说谎,并要求对自己和证人进行测谎。律师徐平表示,两证人对现场其他情况的表述是不准确的,如都陈述韩磊始终是站着,李明没有下车等。
另外,其中一名证人的证词有“隐约”的表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被排除,进而另一证人证言就成为孤证,失去证明效力。
公诉人:案件证据不仅有监控视频还有多名证人的证言。公诉人称,有两名证人分别表示,“仿佛听到”和“听到了”韩磊曾大喊“孩子什么孩子”。
公诉人表示,为了核实情况,他们在二审开庭前,再次对证人进行了询问,但两位证人都表示没有听到哭声,却听到了韩磊所称“孩子什么孩子”的话,这完全说明证人的证言是客观的。
3 对韩磊罪名如何认定
辩护人: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公诉人: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护人:一审推定的依据不足,韩磊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公诉人:案发时韩磊与被害人有身体接触,正常思维和感官可判断举起的是孩子不是物品,韩磊有杀人故意,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