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教授”精液治病 强奸改判猥亵
17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副教授”精液治病涉强奸案,做出了终审改判:马林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该案宣判后,法庭安静下来,只听见两个人的声音:马林的姐姐哭诉喊冤,马林也大呼“历史会为我平反昭雪”。法官向前走了几步,欲言又止后离开。据悉,去年7月,一审法院判决马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偏方惹祸
48岁的马林,是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副教授”,开始在化疗科工作,后来被调到医院办公室。
马林利用由其本人的精液、酒精、去炎松软膏、红霉素和生理盐水五种物质组成独家秘方,开始免费治疗妇科疾病。
赵某是马林的老乡,在广西公安系统工作,两人早年相识并有往来。赵某后介绍其女友彭花(化名)与马林认识,请他帮治妇科病。
2010年8月,马林开始了对彭花的治疗。二审法院查明,问诊后,马林认为彭花脾虚且患有盆腔炎症,在工作室里对她进行了两次治疗。
同月25日18时许,马林又在该房内帮彭花按摩治疗。彭花表示,她在治疗后起身上厕所,发现阴部除有黄色药膏外,还有乳白偏黄像精液的液体,便质问马是否对其性侵,遭否认。18时30分许,她离开诊所,当晚与男友通话后,向警方报案。二审判决称,马林让彭花躺到其自制的治疗床上后,以给彭花的阴部按摩治疗为由,欺骗彭花并强行将其精液放进彭花的阴道内,强行对彭花实施猥亵。次日11时许,马林被公安人员抓获。经DNA检验,彭花的阴道分泌物中被检出其精斑。
几易罪名
马林此举,属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罪,抑或无罪?从公检法对该案定性所走过的历程,颇具争议。
据案卷材料,2010年8月26日,马林因涉嫌强奸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不过,当时检察院不予批捕。约10天后,马林被取保候审。
然而,2011年3月18日,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决定批捕马林,涉嫌的罪名是强制猥亵妇女罪。该院随后以马林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该罪名未被一审法院采纳。去年7月,青秀区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马林有期徒刑4年。当时法院认为,马林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欺骗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构成强奸罪。
昨日,南宁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马林无医师执业资格无证行医,对外谎称是“广西医科大一附院副教授、医生”,利用被害人到其心理咨询室就诊治疗的机会,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欺骗手段强行对彭花进行猥亵,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南宁市中院昨日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强奸罪的判决,改判马林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不属强奸
在马林心理咨询室里,有张保健床,床尾有两个支架,患者躺在床上,两腿搁在架子上,彭花表示马林在此实施了犯罪。治疗床能否实施性行为,成为法庭的争议点之一。
法院表示,事发后,经现场查看该治疗床,发现涉案治疗床已被他人改变了原始现场状态,不能证实是马林对彭花实施按摩治疗时的原始状态,马林供述也承认曾在次日进行了清理。根据现有证据,仍没有充足依据证实马林有对彭花实施了奸淫行为。因此,对于马林及其律师提出的其仅对平躺在治疗床上的被害人进行按摩治疗,没有对躺在治疗床上的被害人实施性侵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信。
对于马林提出的自创药方及人体精液可以治病的辩解,法院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出具的复函,已证实人体精液不属药用物质,不能作为药品使用。马林提供的广西中医学院中医副教授蒋某自书的《关于人体精液的药用作用》,仅证实是蒋某的个人观点,没有经过科学论证,不能作为证据。
法院在判决中还引用了《本草纲目》的记载,反映人精对妇科疾病的治疗没有任何疗效。法院认为,马林在对患者治疗时既不告知并未经女患者同意,将自己未经检验的精液强行放置到女患者的阴道里,既违背道义和法理,也没有充足的医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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