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范天贵、施伟涉嫌强奸、故意伤害案,经依法审理后予以改判,于12月24日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范天贵有期徒刑6年;宣告施伟无罪。同时判令范天贵赔偿受害人甘某某经济损失4.5万元。
同案两人各判10余年
2006年7月5日,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范天贵、施伟涉嫌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向曲靖市中院提起公诉,认定事实为:2005年10月1日上午,范天贵伙同施伟将被害人甘某某强行挟持至娜姑镇一山上实施强奸并致其重伤后逃离现场。
曲靖中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于2006年9月27日以范天贵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以施伟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同时判决二人赔偿受害人甘某某经济损失4.5万元。范天贵、施伟对该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施伟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在审查申诉的事实、理由并进行了证据调查后,于2011年12月15日,向省高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重新审理。
强奸指控未被认定
2012年11月1日,云南省高院再审裁定认为,该案终审刑事裁定生效后,公诉机关又提交了新的证据,有可能影响对范天贵、施伟的定罪量刑,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本案原一审判决和原终审裁定,发回曲靖市中院重新审判。
2013年7月24日,曲靖中院按法定程序对本案不公开开庭审理。曲靖中院再审认为,范天贵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范天贵的犯罪行为给甘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指控施伟参与伤害、强奸及指控范天贵强奸的证据未能形成证据锁链、存在不能合理排除的矛盾和疑点,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遂改判作出上述公开宣判。
追问
疑点重重仍判当事人有罪?
在施伟代理人邱云律师看来,该案原来存在明显漏洞。他发现,整个案件是以施伟事后的供述来倒推证据的:如事发当天报案理由是甘某某失踪,但警方却在找到甘某某的一个小时前就将案件立为强奸案;范天贵首先供述一人作案,直到8天后才首次供认施伟跟自己一起作案,而在5天前的犯罪现场指认笔录中就已经指认了当时施伟在现场等,“还没找到人就知道她被强奸了?明显不符合逻辑”。此外,受害人甘某某的前四次供述只涉及范天贵一人;范天贵与施伟有矛盾众所周知,怎么可能一起强奸伤人……
但施伟最终却在口供中承认自己参与了犯罪—从他的几份申诉书中也许可以找到原因:“连续几天几夜不给吃、喝,不能睡觉”;“直到按他们的要求承认所有的东西并制成口供”。更蹊跷的是,原本有10多个证人证明施伟当天不在现场,但后来却一起改口。多年后该案再审时,有证人当庭讲述:是警察找到自己称“施伟自己都认了,你们不要再包庇他”,自己害怕了,后来才改口的。
追访
下一步将申请国家赔偿
服刑期间,施伟从未放弃申诉,其二姐为了救施伟,丈夫跟她离了婚,孩子也判给了对方。为给弟弟申冤,施伟的姐姐还多次被骗。
“辛苦没有白费!世上还是有公理的!”面对改判结果,施伟的二姐很激动。下一步,他们将考虑申请国家赔偿。
作为代理人,邱云的体会则比一般人更深:“案子终于改判了,这说明司法还是公正的!”邱云分析,这起案件涉及执法不规范。在施伟被定罪的那个年代,虽然也禁止刑讯逼供,但不像现在这样有严格的监督措施,比如监控录像、审问不准带离看守所等制度。
他认为,案件的改判体现了国家法治的进步,“是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补充取证工作、反复去监狱做范天贵的工作,他才最终说了实话,使案件有了突破口,从而推动了再审。”
对于这起案件,司法机关也查找了执法存在的漏洞。曲靖市公安局、法院有关人士都表示将进行认真反思,绝不护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