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段长曾因受贿被判刑 原单位复职后又犯受贿罪
顾百敏在担任北仑区公路管理段副段长时,因受贿罪被判刑。两年后,他又任职了原单位养护中心主任。昨天,他又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让人诧异的是,这位有受贿前科的副段长,怎么能当起事业编制的养护中心主任,而且再次受贿。对此,北仑区公路管理段表示,顾百敏重新任职的手续没问题,但万万没想到他会“重操旧业”,现在想想,当时单位的决定是错误的。
通讯员 贝萱 记者 孙波
[ 一起受贿案 ]
养护中心主任因受贿罪被判刑
昨天上午,北仑法院第一审判庭座无虚席,原北仑公路管理段养护中心主任顾百敏受贿一案在这里公开开庭。
顾百敏今年已经59周岁,2008年至2012年期间,他担任北仑区公路管理段养护中心主任。
公诉机关在起诉状中称,顾百敏负责北仑区划内公路养护、公路设施维修管理、工程施工、监管等工作。工作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金额总计达八万元。
法庭上,顾百敏当庭翻供。对于公诉方提交的证据,无论是他签字确认的还是他亲笔书写的,均一口予以否认。顾百敏说,他监督工程一向较为严格,证人戴某等因工程质量问题而对自己怀恨在心,受贿行为及金额都是戴某杜撰出来诬陷自己的,只有收受杨某的一万元是真实存在的,但已在案发前归还杨某。
然而,顾百敏并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法院审理后对公诉人出示的相关证据均予以确认。法院认为,顾百敏当庭对侦查机关做的供述翻供,没有正当理由。顾百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金额达八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最终,北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顾百敏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两万元;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站在被告席上的顾百敏后悔不已,等到刑满释放,他已年近七十。
[ 两次受贿罪 ]
7年前因同样罪名被判过刑
这已经不是顾百敏第一次因受贿问题站在被告席上。
1998年至2005年期间,顾百敏在北仑区公路管理段任副段长,在此期间,他曾因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于2006年4月被北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是事业单位,作为养护中心主任的顾百敏也是事业编制。
一个曾有受贿前科的人,怎么会再次进入原单位,而且再次进行受贿犯罪活动?
7年前因受贿被判刑,后又在原单位复职
对此,北仑区公路管理段党总支副书记陈孝耀给出了解释。
顾百敏任公路段副段长(兼养护中心主任)时,曾收了工程队两万元钱,因此被北仑法院判刑。当时他非常后悔,这次事情让他刻骨铭心。因为顾百敏是缓刑,被免除公职后仍然留在单位上班。顾百敏是临时工,每个月只拿600元生活费。
缓刑两年结束后,他申请转正,想进入事业编制。由于那两年顾百敏表现不错,单位领导经反复研究,最终同意他成为正式员工,此事也得到了北仑区人事局的批准。
2008年9月份,顾百敏坐上了养护中心主任的位置。
早知道他又犯事,说什么也不会让他复职,现在想想真的不应该。
当时之所以让他复职,一是考虑到他悔改态度好;二是因为单位处于无人可用的地步,顾百敏曾经做过副段长,是位行家。
北仑交通局:当时让他上,看来的确不妥
陈孝耀说,顾百敏犯事后再次获得事业编制在当时是可以的,顾百敏是2008年复职,他没有考试,但手续都有,人事局那边也批准通过了。如果是现在,这种情况绝对不允许。
北仑区交通局党委书记刘勤说,当时也是看顾百敏比较懂技术,业务能力好,才让他上的,现在看来的确不妥当。
昨天下午,记者拨通了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办公室工作人员让记者咨询公事科,但公事科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记者询问该办公室工作人员时,她表示公事科的人可能开会了,现在联系不上,无法进行采访。
随后记者拨打“12333”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电话,将情况向接话员说明后,接话员表示,即使是有犯罪前科的人,只要通过正规考试,符合条件的,同样可以获得事业编制。一般来说,想要进入事业单位,必须要考试。但之前在各个制度没有出来的时候,可能比较松,一些人没考试就进入事业单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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