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钱没花,“买”下200多万元的房》,金陵晚报A04版昨日报道了原江宁区水利局局长徐亮涉嫌受贿索贿共计286万余元。
昨日上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徐亮受贿一案开庭审理,这场耗时7小时、直到晚7点多钟才结束的庭审,出现了近乎戏剧性的转折。
在庭审中,公诉方主要指控徐亮从1999年至2012年间,共受贿5笔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并出示了相关证据。但徐亮以及辩护律师对此一一反驳。
这其中,徐亮称两次近半价买房,是因为自己一是不知市价,二是对方主动报价;而三次买车都有人掏钱,则是因为一部分款项是债务往来,另一部分是“交情”。他还表示,之所以此前“揽下”罪名,是因为当时不想连累家人。
翻供1
只认一辆车 13万车钱是冲债
根据检察机关的证据显示,2005年2月,徐亮找到江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张某,说自己想买部25万元左右的车。张某于是筹集了25万元现金送到徐亮手上。徐亮用该笔钱购买尼桑天籁汽车一部,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2008年3月,张某给徐亮现金26万元,买回了当初25万元购买、已经被徐亮使用了三年的尼桑车。
2006年年初,徐亮跟江宁某饭店老板王某讲,想给妻子购买一辆别克汽车。后王某从自己的几个饭店筹集现金13万元,在自家饭店门口交给徐亮。
对于这些指控,昨日法庭上的徐亮只承认了他接受张某25万元的买车款,可算是受贿款。辩方还认为这个情节比较轻微,因为徐亮和张某之间还有人情,也确实存在一些借贷问题。
但随后26万元的卖车款,徐亮说毕竟是把车卖给了对方,因此不应该算受贿。而对于开了三年、车价为何比原价还高的问题,他称要考虑到“这么多年的交情。”
而对于妻子的车的资金来源,他当庭作出了跟此前供述不一样的自述,称这笔钱自己并未经手,而是王某直接交给了妻子。他说此前自己当时接受调查时之所以那么说,是不想连累家人。
徐亮还称自己与王某之间,还有债务上的往来。“他开饭店用的烟酒,这么多年来从我家拿了不少,我不记账,他也不还。”他估计价值约150万元左右。甚至还私人借给了王某不少钱,王某也没给过利息。
因此他以为王某给其妻的买车款,算是冲抵了没结算的烟酒钱,或者说是借钱的利息钱。
翻供2
自称不知市价 也未有利益往来
根据检方指控,2006年9月,徐亮以近5折的价格,从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手中购买了一套面积为269.6平方米的别墅,支付总房款67.4万元。另外,徐亮还接受了刘某公司出资24万元为其装修此房。
2010年11月,徐亮又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下一套面积163.33平方米,总价225万余元的该套房子。
2011年1月,徐亮又找到出钱为其妻买车的某饭店老板王某,向他“借”100万。王某按照徐亮的要求,将100万元人民币汇入徐妹夫名下的公司。
对于近五折买来的别墅,徐亮称他当时并不想买,只是自己一个亲戚想在那里买,就帮他交了定金。因为当时楼盘还没开盘,周围也没有同类楼盘作参考,才开出了2500元的价格。
而对于开发商送的24万元装修,他说是开发商自己提出的。他说当时是作为样板房装修的,他认为这24万的装修不能算在受贿里。
而对于涉水小区的那套房产,尽管市价为两百多万元,但他之所以能100万元买下,他说是开发商主动答应给他的,自己并不知市价多少。
他说自己从未跟开发商有利益上的交换,也不能算是受贿。
对这两笔受贿指控,徐亮称,他确实让王某给他妻子100万元买房,但对当时房屋的市价多少,他并不清楚。后来,王某这100万元,也不是当面跟他说不用还的。他考虑到双方一直有账务往来,王某还欠他几百万元,所以他也就没还这笔钱。
■律师辩护
“案发前退回部分不算受贿”
在昨天的法庭上,徐亮的代理律师为他做了四个方面的无罪辩护以及罪轻辩护。
有一项律师认为无罪的指控是,检方称在2002年和2003年春节时,徐亮曾接受别人2.4万元的春节红包,但辩方认为案发前徐亮已退还了两万元,所以不算受贿。
徐亮的当庭翻供,使得庭审阶段的举证等流程耗时不少,整个庭审共耗时约7个小时,徐亮也多次在庭上表示自己很委屈。
昨天的庭审一直持续到晚上7点左右。
庭审结束后,因案情复杂,法庭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