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务员公开遴选纪律人员或被究刑责
中新网5月3日电国家公务员局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办法》指出,公开遴选报名一般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公开遴选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明确,公开遴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组织考察;决定与任职。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遴选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开遴选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公开遴选的有关工作。
《办法》规定,公开遴选报名一般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可由公务员本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推荐报名。
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报名参加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名参加市(地)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四)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还规定,考试采取分级分类的方式,根据职务层次和职位类别进行。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面试可以由公开遴选机关组织实施。
公开遴选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考察对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 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德的专项测评、实绩公示、业绩评价和履历分析等方法。
《办法》还指出,公开遴选机关对拟任职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
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公开遴选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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