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林霞虹 通讯员杨美满)今年春节前的两个深夜,广州的两家便利店工作人员都遭到了一个持“枪”男子的抢劫。警方将劫匪庄某抓获后,发现他拿的“枪”只是枪状射流器,不属枪支。日前,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庄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庄某今年30岁。法院查明,今年2月2日正是腊月二十二,还有几天就过春节了。当日凌晨4时许,庄某来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的7-11便利店,持枪状射流器对在店内工作的被害人李某某和胡某某实施威胁,劫得店内收银机内的300余元。
隔了两天,2月4日凌晨4时许,庄某又拿着那把枪状射流器,来到了海珠区广州大道南财智大厦的全家便利店内,用“枪”对在该店工作的被害人林某某实施威胁,劫得店内收银机内的300余元。次日凌晨3时多,庄某又瞄上了在越秀区泰康路工商银行柜员机取款的被害人张某某,劫得被害人的1000余元。
今年4月3日凌晨4时许,庄某又带着“枪”来到新港西路的一家7-11便利店内,威胁店内的两名工作人员,劫走600元。几天后,他又在中山二院南院附近的中国建设银行门口,劫走被害人杨某某1300余元。
4月15日凌晨2时许,庄某携带上述枪状射流器、弹簧刀来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紫山大街工商银行柜员机处,持上述枪状射流器、弹簧刀对被害人陈某某实施威胁,劫得被害人杂牌银行卡皮包1个(价值人民币13元)。随后,庄某逃到海珠区宝岗大道广百新一城门口时被民警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