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记者 陈保发
重庆商报讯 大学生小吴穿拖鞋到校园里的超市购物,走到水果摊时突然摔倒在地,因头部受伤,当即昏迷。这一跤,小吴摔成了重度残疾。事后,小吴将超市、学校告上法院,索赔107万余元。
这个责任该谁承担?昨日,记者从市二中院了解到,小吴因有重大错过,最终被判承担70%的责任,而超市和学校各承担15%的责任,小吴共获赔近27万元。
穿拖鞋购物时摔伤致残
小吴是重庆某高校在校学生。2011年4月3日中午,他穿着拖鞋到李老板经营的校园超市里买东西。“当我逛到店内水果摊位附近时,地上有水,地板湿滑,脚下突然一滑,我立即抓住货架,货架却没焊好,反而倒下来砸在我身上。我头部着地,当即就昏了过去”,小吴回忆称。
醒来时,小吴发现自己已经躺在万州区第四人民医院的病床上。原来,出事后,同学将他送到学校医务室,但医务室无人。随后,他被送到了万州区第四人民医院抢救。
2011年7月20日,住院治疗109天后,小吴伤愈出院。经司法鉴定,小吴颅脑损伤致重度智力低下的伤残程度属三级,颅脑损伤致四肢瘫痪的伤残程度属三级,颅脑缺损的伤残程度属十级。
向超市和学校索赔107万
去年初,小吴将学校和校园超市的李老板一起告上法院。
“我这次意外受伤,是超市内不安全隐患造成的。超市没有及时清理垃圾,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且李老板事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而是清扫现场,毁灭证据”,庭审中,小吴称李老板作为校园超市的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遭受人身损害,主观上有重大过错。
此外,小吴认为学校也有过错,“学校将房屋租给李老板在校内开超市,作为场所提供者和管理者,对超市有管理责任,应对经营场所的安全性予以保障。同时,学校没有对我及时抢救,贻误了最佳的救治时机”,小吴告诉法官,“这次事故,让我现在生活不能自理”。
据此,小吴请求法院判决学校和李老板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07万余元。
超市和学校均称无过错
法庭上,李老板和学校均辩称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担责。
李老板辩称,超市开业以来,从未发生过滑倒事故,每天都有人打扫卫生,有警示标志。事发当天,超市地板上没有积水,小吴穿拖鞋到超市购物,加上小吴有癫痫病,这才是其摔倒的主要原因。李老板认为,司法鉴定结论证实小吴受伤是因癫痫病发作造成,“很多学生都表示小吴出现过癫痫病,当时他发病的情形符合癫痫病的特征”。
李老板还称,小吴摔倒后,超市工作人员将他送往医院,尽到了相应义务。该超市经营场所是经验收合格的,出现问题只能向超市的所有者索赔。
学校则辩称,学校与李老板是租赁关系,只提供场地。学校不是超市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而李老板是超市管理人,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当天是星期天,学校放假”,学校表示,他们已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事后他们及时送小吴去医院。同时,学校认为,小吴不是滑倒受伤,可能是自身疾病造成。
对于被指患有癫痫病,小吴辩称事发前他无癫痫病史,“我提供的中、小学证明及司法鉴定,病历上写的是外伤后意识障碍、脑干受损,手术书上写明是术后可能发生癫痫病,不是我患有癫痫病”。
穿拖鞋购物存安全隐患
法院审理认为,小吴穿拖鞋到校园超市购物,其行为不符合礼仪,且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老板身为校园超市所有人、管理人,未能完全尽到保护小吴人身安全的义务,应承担事故的相应责任;学校没有举证证明履行了对房屋使用状况进行监督的义务,且事发后,学校医务室无人值班,没尽到管理职责,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法院评判确认小吴的损失共95万余元,一审判决小吴自行承担70%的责任,李老板和学校各承担15%的责任,即李老板赔偿小吴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万余元,学校赔偿小吴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宣判后,小吴、学校均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但市二中院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