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撞倒老太被判赔4万多 自称好心搀扶
八旬老太公园摔倒致髋骨骨折
搀扶她的男子被判赔4万余元
八旬阿婆与家人到宝墨园游玩,结果被撞倒摔成髋骨骨折。阿婆指认搀扶她的曾先生就是撞人者,曾先生则大呼冤枉,为此,双方闹上法院。在没有现场监控录像,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番禺法院通过三个方面的分析,认定曾先生是撞人者,一审判决其赔偿4万余元。近日,广州中院作出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文/记者刘晓星
事件回放及各方说法
2011年10月5日上午,84岁的李阿婆和家人到宝墨园游玩。11时许,李阿婆一行步行通过园区水上表演台附近走廊时,正巧曾先生与妻子、朋友等六人正在该走廊一侧的栅栏旁喂食水池中的金鱼。这时,李阿婆突然倒地受伤,曾先生把她扶了起来。据法医鉴定,李阿婆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李阿婆称是曾先生将她撞倒,将曾先生告上法庭。
曾先生说法:
事发时他距离李阿婆大约2米。听到后面有很吵的声音,回头看见李阿婆站在对面快倒下了,就走过去扶着她的上臂。
李阿婆说法:
事发前曾先生前面的一个小女孩的一条金鱼从装鱼的水箱内跳了出来,曾先生为了避开就往后跃,结果撞倒了她。
曾先生的妻子和朋友的说法:
曾先生是好心扶李阿婆,并没有撞倒她。
法院判决:
由曾先生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李阿婆45784.04元,剩余10%责任由李阿婆自行承担。
法官紧扣三点疑问巧断疑案
一、倒地还是靠墙?
根据曾先生的陈述,李阿婆跌倒时左侧倚靠着围墙尚未倒地,其身体有墙体支撑,那么按照常理李阿婆不会造成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如此严重的损害后果。曾先生未对这一“不合常理”的损害后果是如何产生的,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相反,与曾先生同行的吕女士则在公安机关陈述,是见到“老人家的右脚一拐就摔倒在地上”,并非如曾先生所讲是倚靠着围墙尚未倒地。如果李阿婆“摔倒在地”属实,那么就可以合理地解释骨折产生的原因了,这与李阿婆及其家人陈述的事发经过也是吻合的。
二、两米还是三米?
其次,曾先生所述事发时双方位置,与其自述及同游伙伴的陈述不一致。事发时,曾先生面朝水背向墙倚靠栅栏而立,如曾先生陈述属实,他扶李阿婆时其“已经靠在围墙上”,那么二人的距离应当在3米左右,而不是曾先生陈述的“大约2米”,若相距2米,那么李阿婆所处位置应在走廊中间,而不是背靠围墙,即与李阿婆所述相符。除此之外,曾先生的妻子也确认李阿婆与曾先生相距“大约有2米”;与其同行的另一位朋友更是陈述“曾先生看见一位大概80岁的老人走在旁边快要摔倒了,于是就快速伸出手去扶住老人家”,曾先生伸出手就能扶住李阿婆,可见二人相距并不远,若相距3米,曾先生是无法及时扶住李阿婆的。
三、哪方陈述更一致?
再次,事发后共有8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其中,李阿婆及其家属四人陈述的事发经过基本一致,仅是曾先生后退的原因略有差异。反观曾先生一方,曾先生陈述的事发经过与妻子的陈述基本一致,但同行朋友在细节描述上则有出入,而他们一些说法反倒和李阿婆一方的陈述吻合。依据现有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分析,可推定曾先生所述事发经过不属实。李阿婆主张的事发经过符合日常生活逻辑,部分事实与曾先生亲友的陈述相吻合,且曾先生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法院对李阿婆主张的事发经过予以采信,对曾先生后退中无意撞倒李阿婆至其受伤的事实予以确认。
搀扶她的男子被判赔4万余元
八旬阿婆与家人到宝墨园游玩,结果被撞倒摔成髋骨骨折。阿婆指认搀扶她的曾先生就是撞人者,曾先生则大呼冤枉,为此,双方闹上法院。在没有现场监控录像,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番禺法院通过三个方面的分析,认定曾先生是撞人者,一审判决其赔偿4万余元。近日,广州中院作出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文/记者刘晓星
事件回放及各方说法
2011年10月5日上午,84岁的李阿婆和家人到宝墨园游玩。11时许,李阿婆一行步行通过园区水上表演台附近走廊时,正巧曾先生与妻子、朋友等六人正在该走廊一侧的栅栏旁喂食水池中的金鱼。这时,李阿婆突然倒地受伤,曾先生把她扶了起来。据法医鉴定,李阿婆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李阿婆称是曾先生将她撞倒,将曾先生告上法庭。
曾先生说法:
事发时他距离李阿婆大约2米。听到后面有很吵的声音,回头看见李阿婆站在对面快倒下了,就走过去扶着她的上臂。
李阿婆说法:
事发前曾先生前面的一个小女孩的一条金鱼从装鱼的水箱内跳了出来,曾先生为了避开就往后跃,结果撞倒了她。
曾先生的妻子和朋友的说法:
曾先生是好心扶李阿婆,并没有撞倒她。
法院判决:
由曾先生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李阿婆45784.04元,剩余10%责任由李阿婆自行承担。
法官紧扣三点疑问巧断疑案
一、倒地还是靠墙?
根据曾先生的陈述,李阿婆跌倒时左侧倚靠着围墙尚未倒地,其身体有墙体支撑,那么按照常理李阿婆不会造成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如此严重的损害后果。曾先生未对这一“不合常理”的损害后果是如何产生的,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相反,与曾先生同行的吕女士则在公安机关陈述,是见到“老人家的右脚一拐就摔倒在地上”,并非如曾先生所讲是倚靠着围墙尚未倒地。如果李阿婆“摔倒在地”属实,那么就可以合理地解释骨折产生的原因了,这与李阿婆及其家人陈述的事发经过也是吻合的。
二、两米还是三米?
其次,曾先生所述事发时双方位置,与其自述及同游伙伴的陈述不一致。事发时,曾先生面朝水背向墙倚靠栅栏而立,如曾先生陈述属实,他扶李阿婆时其“已经靠在围墙上”,那么二人的距离应当在3米左右,而不是曾先生陈述的“大约2米”,若相距2米,那么李阿婆所处位置应在走廊中间,而不是背靠围墙,即与李阿婆所述相符。除此之外,曾先生的妻子也确认李阿婆与曾先生相距“大约有2米”;与其同行的另一位朋友更是陈述“曾先生看见一位大概80岁的老人走在旁边快要摔倒了,于是就快速伸出手去扶住老人家”,曾先生伸出手就能扶住李阿婆,可见二人相距并不远,若相距3米,曾先生是无法及时扶住李阿婆的。
三、哪方陈述更一致?
再次,事发后共有8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其中,李阿婆及其家属四人陈述的事发经过基本一致,仅是曾先生后退的原因略有差异。反观曾先生一方,曾先生陈述的事发经过与妻子的陈述基本一致,但同行朋友在细节描述上则有出入,而他们一些说法反倒和李阿婆一方的陈述吻合。依据现有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分析,可推定曾先生所述事发经过不属实。李阿婆主张的事发经过符合日常生活逻辑,部分事实与曾先生亲友的陈述相吻合,且曾先生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法院对李阿婆主张的事发经过予以采信,对曾先生后退中无意撞倒李阿婆至其受伤的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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