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今天为止,国家第二次赔偿下来三年了,我们一直拒领,我说我不要赔偿,我要一个说法,一个公道,我要问他们错案追究在哪里?”河北省泊头市广电局广告科原科长赵英新说。
2004年,在泊头市广电局广告业务的承包过程中,赵英新因涉嫌贪污被刑拘,经侦查不构成犯罪于2005年6月撤案,获国家赔偿957.40元。2006年10月,赵英新因同一事由再次被刑拘。2009年3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判其无罪。第二次国家赔偿111005.55元,赵英新拒领。(详见中国青年报2009年12月18日报道)
2009年无罪释放至今,赵英新为解决错案遗留问题,辗转于泊头市广电局、泊头市市委、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沧州市市委、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材料反映情况。
赵英新在反映材料中表示,案件审理过程中控方提供的证据涉嫌伪造,请求有关部门公正处理,依法赔偿。
在赵英新看来,她提出的诉求中,除工资待遇的诉求已经得到部分解决外,其他遗留问题的解决依然进展缓慢。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施晶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她提的要求,我都如实汇报给相关的重要领导,其间我们已经换了两任领导,我都汇报过。”
“这个案子已经进入我们控申阶段了。”施晶宇表示,“据我了解,她里面提到的,从我们司法角度来讲,该做的应该都做了。”
赵英新认为,在这起案件中,有关部门和个人存在捏造伪证的嫌疑,有关单位应当启动调查。
在赵英新向记者展示的一份黄骅市人民检察院的询问笔录中,时间记载为2006年2月29日。赵英新称,卷中所记载的这个时间,在公历上根本不存在。记者核对日历证实,该日期确不存在。赵认为这是伪证,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我是共产党员,我相信党反腐的决心。在他们没有受到追究之前,国家赔偿我到死都不会领。”赵英新说。
去年,赵英新从同事那里得知,第二次国家赔偿款已经打到了泊头市广电局单位的账户上。其间,赵英新多次找领导要求退回,但一直没有结果。
“不是单位的账户。”泊头市广电局局长杨金葆表示,赵英新的第二次国家赔偿款是打到了财政局的账户上,赵英新一直拒绝接受,所以也没有直接打到她的个人账户上。
关于赵英新提出的工资待遇问题,泊头市广电局副局长江勇表示,“都落实了吧。据我所知,她一分钱都不少。”但赵英新称,她刑拘期间的职务奖金一直没有补齐。杨金葆表示,广告科职务奖金的发放是有规定的,当时她没有在职,也就没法给她批这个奖励。
对于赵英新提出的恢复原职务的要求,杨金葆认为,“现在有广告科长,把这个科长免了立你当科长,也不现实。”杨金葆称,曾向赵英新提出可以安排她担任其他科科长的建议,她不愿意。但赵英新则表示从来没有人跟她提及可以安排她担任其他科长一事。
江勇表示,其实赵英新案事发之前,局里就已经免除了赵英新广告科科长一职。
对于赵英新提出的要求“履行被中断的承包协议或经济赔偿”,杨金葆表示,希望赵英新提供当年的承包协议。按照赵英新的说法,当年的承包协议在广电局的档案中都有存档,她曾经在找局里反映情况的时候也一并提交过。
对于赵英新要求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诉求,施晶宇表示,此案牵涉的部门较多,能不能做到也有一些要求和规定,“具体问题,我个人的回答都不是太准确,你最好正式地向单位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