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安法律文书不严谨闹笑话 被处罚人902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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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河南频道5月13日电(记者 刘杰 通讯员 胡倩)2013年4月2日和22日,永城市公安局分两次对该市刘河乡居民王永魁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工作不严谨,其中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闹出了大笑话,2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王永魁32岁,而22日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显示,王某的年龄竟然已高达902岁 。
受害者指责公安糊弄人
2013年3月10日下午约16时许,永城市刘河乡王集村两户王姓居民因栽树发生纠纷导致肢体冲突,当事一方是32岁的壮年人王永魁,另一方是一对60多岁的王爱灵夫妻,扭打致使王爱灵夫妻受伤。报警后,刘河派出所出警,老夫妻被120送往医院治疗。
打架事件发生后,永城市公安局于4月2日对年轻的当事人王永魁作出《永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公(刘)行罚决字[2013]007号),查明“3月10日下午16时许,王爱灵拔了王永魁家的树苗,王永魁对王爱灵进行侮辱谩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对违法行为人王永魁处以500元罚款”。
《处罚决定》做出后,受害人王爱灵夫妇不服,认为公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多次到公安机关反映,并扬言要控告公安局。
为安抚受害人,4月22日,永城市公安局再次对违法行为人做出《永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公(刘)行罚决字[2013]0062号),在这份《决定》中,认定的违法行为变成了“3月10日15时42分,刘河乡王集村民王永魁与本村村民王爱灵、王代氏因栽树发生争执,在刘河乡王集村王代氏家边小路上,王永魁对王代氏拉拽、拖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王永魁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受害人王爱灵的女儿对公安机关的两份处罚决定产生异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应当“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俺这事儿当时有目击证人,警察也做了调查,为什么不认定王永魁打人,只是认定他侮辱谩骂?俺又找了公安局几回,才又做了个拘留五天的处罚实际上只拘留他三天。处罚书上面还漏洞百出,这不是糊弄人嘛”。
永城市拘留所证实,王永魁是4月22日入所,4月25日解除拘留,实际拘留三天。
《处罚》为何使用已注销的户口?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之规定,永城市公安局的两份《处罚决定书》中关于违法行为人信息的记载很不严谨,在007号《处罚决定书》中,王永魁的年龄是32岁,出生日期1981年10月5日,没有身份证证号码。
而在时隔20天后做出的0062号《处罚决定书》中,王永魁的年龄却是高达902岁,出生日期1111年11月11日,身份证号码显示的出生年月又变成了1981年5月10日。
永城市公安局法制室对同一违法事实做出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感到很惊奇,表示要落实都是谁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最终,落实的结果是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派出所做出的,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局里做出的。
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902岁一事,永城市公安局给出解释是:“现在用的是新版系统,日期混乱从三月份就开始了,才调好,以后就不会出现这种事了”。相隔五分钟后,另外一位民警给出了不同的解答“王永魁是俩户口,这个(62号《决定》)用的身份证号码是已经注销的那个户口的,902岁就是这么来的”。
既然公安机关明知王永魁使用的是已经注销的户口身份证,永城市公安机关为何不予收缴身份证还继续使用呢?法制室未做回应。但商丘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说法也许就是答案:“受过处理的人是重点人群,用这个注销的身份证号码处罚,当违法人再有违法行为时,其真实身份信息在系统中不会显示有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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