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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被炒索赔154万元 法院一审判公司赔偿8万

  南都讯 记者吕婧 在一个公司当了近7年的总经理,大病后回到公司,才发现被公司炒了鱿鱼。汤波不服气,把东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54万余元。但法院一审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赔偿8万余元。汤波表示将上诉。

  2005年5月,汤波进入位于坦洲的中山市中台精密数控车床有限公司任职总经理。他认为自己尽职尽责,做出了多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供公司使用。2011年4月,汤波因患颞顶枕叶胶质瘤住院治疗,出院后即回到公司上班。不料,2011年12月,公司却要求汤波立即交接工作并离开公司。

  汤波认为,中台公司的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后,汤波对结果仍不满意,遂将中台公司告上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加班费等,共计154万余元。

  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认定本案是由中台公司提出且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尽管如此,中台公司仍应依法支付汤波经济补偿金。

  根据工资表,汤波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1500元,汤波在中台公司从2005年5月工作到2011年12月,根据相关法规,中台公司应支付汤波7个月的补偿金总计80500元。

  关于汤波要求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院不予支持;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该诉求未经过仲裁的前置程序,法院不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