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餐丢挎包向餐馆索赔 报案时改口被疑敲诈
中新网重庆4月17日电(李菊霞 黎建有 张佳雯)6千还是7万?男子用餐丢挎包向餐馆索赔,报案时改口损失金额被疑敲诈。记者17日从重庆荣昌法院获悉,原告刘某称用餐时被盗7万元并要求餐馆赔偿49000元,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院驳回诉讼请求。
2012年12月1日晚,刘某在荣昌某餐馆就餐,席间向餐馆服务员报称其置于身后餐椅上的挎包不翼而飞,要求餐馆承担责任。双方为此事发生争执后,刘某报案称自己在餐馆丢失的挎包内有现金7万元及一些证件。刘某认为,餐馆未尽基本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自己的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被告餐馆辩称,刘某挎包被盗系其自身管理不善,餐馆内贴有提示牌已尽到义务。且刘某当晚向餐馆服务员称挎包里有6000元,但到派出所报案时却改口增加到7万元,有敲诈嫌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对挎包内有7万元且该款在用餐过程中被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法院对刘某诉称的事实无法认定。被告餐馆大厅未完全封闭,客流量较大,属于公共场所,刘某作为消费者应对周围用餐情况作出相应判断,对随身物品妥善保管,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2年12月1日晚,刘某在荣昌某餐馆就餐,席间向餐馆服务员报称其置于身后餐椅上的挎包不翼而飞,要求餐馆承担责任。双方为此事发生争执后,刘某报案称自己在餐馆丢失的挎包内有现金7万元及一些证件。刘某认为,餐馆未尽基本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自己的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被告餐馆辩称,刘某挎包被盗系其自身管理不善,餐馆内贴有提示牌已尽到义务。且刘某当晚向餐馆服务员称挎包里有6000元,但到派出所报案时却改口增加到7万元,有敲诈嫌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对挎包内有7万元且该款在用餐过程中被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法院对刘某诉称的事实无法认定。被告餐馆大厅未完全封闭,客流量较大,属于公共场所,刘某作为消费者应对周围用餐情况作出相应判断,对随身物品妥善保管,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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