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1月12日电(李晓喻)中国财政部官方网站12日发布消息,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具有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这意味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或个人2013年度通过这四个组织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根据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
根据规定,向公益事业捐赠的支出范围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科文卫,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
税收优惠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手段之一。对公益性捐赠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调动社会捐助的积极性,筹集更多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