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霸王条款引争议 质检总局巧支招
消费者不在授权保养不能三包?对车辆任何加装、需经企业允许?《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0月1日实施以来,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也出现部分汽车经营者规避应尽三包义务等行为,限制或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消费者关心的汽车三包相关“争议”,记者采访国家质检总局权威人士进行梳理和解读,帮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同时,质检总局也已采取多项举措,向经营者规避应尽义务的“霸王条款”开战。
“争议”一:消费者不在授权保养不能三包?
部分生产者在保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中规定:“消费者必须在生产者授权的保养,否则经营者不承担三包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通报,某汽车公司规定:“未到其汽车特约服务站处进行定期保养,视为自动放弃质量担保权利。”
汽车三包规定第六章第三十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与强制保养没有因果关系。”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产品质量处处长巫小波说,家用汽车产品不在生产者授权的等保养,出现的质量问题只要与该保养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说在其他保养未造成损坏的,经营者不能免除三包责任。强制保养超出了汽车三包规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争议”二:不承担保修义务?
在三包规定实施过程评估中,国家质检总局调查部分车企在保修保养手册中明示:“不承担保修义务,的保修由生产商独立承担。”例如,某汽车公司规定:“根据行业惯例,的质量保证服务由供应商执行。”
汽车三包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因此,质量担保责任首先应由汽车销售者依法承担。若家用汽车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可以依法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但不能免责。”巫小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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