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定首部旅游法 学者质疑能否管住凤凰涨价
中新网北京4月25日电 (记者 郭金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5日经表决通过了旅游法,这也是中国首部用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法律。该法在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等方面作出规定,尤其是加强对旅游市场乱象的治理,以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该法共十章,包括总则、旅游者、旅游经营、旅游规则和促进等,共一百一十二条。该法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该法。
旅游法立法采取综合立法模式,并将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作为主线,突出了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如为了方便旅游者、保证游览安全,该法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景区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未公告或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的,将被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此前,国内小长假期间,不少景区曾发生因游客“爆满”,造成旅游者大规模滞留的情形,从而引发公众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的担忧。
旅游法对“零负团费”的经营模式也加大治理力度。该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旅游者购物,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同时,该法进一步规范导游和领队的行为,禁止其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
不仅如此,该法还平衡了旅游者、旅游经营者与旅游从业人员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又如: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游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这些条款对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权益给予保护。
对于当前公众高度关注的景区门票“说涨就涨”的情况,旅游法以法的形式作出限制,规定景区拟提高价格的,应举行听证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此外,针对近些年来,不少地方旅游项目中存在的盲目开发、热衷建造人工景点、忽视资源的自然价值和人文内涵等问题,旅游法从规划层面予以了规范,要求在旅游发展规划中明确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等,从而解决旅游景点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问题。
该法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专家质疑:《旅游法》能否管得住凤凰涨价?
《旅游法》的实施细则、司法解释或配套制度层面都需要进一步细化。否则,难以对景区涨价进行有效听证。以凤凰古城为例,城里虽也有沈从文故居等属于政府的文物保护单位及政府资产,但整体却是社区型景区,乃是主要由私有产权性质的民居聚合而成的人文景观,少量“公共资源”和当地居民的大量“私有资源”夹杂在一起,很难简单地参照“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来管理,不能实行政府定价,也很难举行听证……【】【】
专家观点:旅游法最终功能不是停留在限价 更要限权
景点门票价格频涨,引发公愤以及舆论纷纷,恐怕是旅游法草案顺应民意,将景区门票上涨作为审议重点的原因。但是,旅游法的最终功能不是停留在限价上,更要“限权”。
旅游法首先要限制的是景区经营方的权力。国内不少旅游景点实现的是经营承包制,不过应认识到,旅游景点是有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资源,理应被界定为公共资产,产权拥有者指向广大民众。
而现在最容易引发弊端的就是,某些地方将景区管理偷换概念变成了景区经营,企业就打着经营旗号变着法子,设计出各种明涨或者暗涨的路径。旅游法必须要校正这种思维误区,要明确景区只能公益化管理而不能商业化经营的价值核心。
旅游法还要限制的是某些地方政府的权力。湖南凤凰“涨价”就是地方政府权力不受限制的典型案例。尽管当地官方信誓旦旦地说,政府绝对没有参与门票分成。可是其一系列动作,包括所谓约谈当地商家不准停业,都让人怀疑其中藏有官商利益互通的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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