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天价施救费这样的“霸王服务”和“霸王收费”,当地相关部门居然可以长期视而不见,这已经说明了很多问题,得彻查。
本报特约评论员银玉芝
出了车祸被施救,不是幸运却成了祸中之祸。今年6月,山东德州宁津县个体运输户刘胜春,在张石高速易县段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拖走一周后,被要求支付8万余元的施救费。刘胜春为了这天价施救费,几个月来先后跑河北省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共计13次,问题非但没解决,近日,他发现,费用已飙升到了13万余元。
任凭司机怨声载道,天价施救费顽疾年复一年,在各地频繁发生。该批评的已经批评了很多次,国家发改委、交通部也早在2010年就联合下发过《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但在一些地方,施救费标准依旧如此高昂,拒不执行两部委的要求。更令人瞠目结舌的是,即便是在河北省下发救援服务费规范后,该省易县通远清障有限公司依旧拒绝执行,并扬言“我们正准备起诉河北省交管局,它那标准定得太低”!
表面上看,清障公司也是按照其清障服务进行的收费。但8万余元的施救费,以及此后几个月高达5万元的保管费,无论如何都大大超过了施救和停放汽车的成本。不仅如此,易县通远清障有限公司的施救行为,也并非刘胜春所选择。事故发生后,清障公司随当地交警一起出现,将事故车辆拖走。在一般人看来,随交警一起出现的清障公司,应该是获得授权委托,由政府价格规范、专门进行施救的公司,最起码不该是一家“打劫收费”的企业。
在面对刘胜春的追问时,河北易县交警却称该企业不归他们管。那这样的企业,其施救权限和收费的价格,又是谁赋予和批准的?这样的价格和服务方式,居然可以长期执行,相关部门难道会不知情?
从国际经验看,高速公路施救
其实有一定公益性,而中国大部分高速公路都是收费公路,因此从道理上说,在高速公路上出了交通事故,主要由高速公路经营方组织施救也是理所应当的。即便要收费,也应该比较低廉,最起码要严格执行相关部门的收费规定。
可偏偏负责施救的企业,并非高速公路经营方,也非其委托授权的企业,更不是政府部门,而是一家以收取高昂价格、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背后是否存在猫腻,是否如公众屡屡质疑的那样有利益关联呢?
如果没有,相关部门应该可以很好解决这个事情,执行河北省相关规定即可,不该存在刘胜春为此跨省维权13次,被当地相关部门踢皮球的情况。无论如何,面对这样的“霸王服务”和“霸王收费”,当地相关部门居然可以长期视而不见,这已经说明了很多问题,得彻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