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张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拟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就《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意见,其中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等情况将纳入“黑名单”。
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将因严重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黑名单”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纳入“黑名单”的行为包括: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处罚谁公布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应当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在其政务网站上公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作者: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