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要结婚时未到法定年龄,就借用了哥哥的身份证;哥哥结婚时将错就错,用了弟弟的身份证,两对夫妻相安无事十多年,如果不是嫂子今年要求离婚,外人根本想不到,嫂子在现实中和法理上各有一个丈夫—也正是因为丈夫登记结婚时使用的身份证和本人不符,嫂子要求离婚的诉求僵持了3个多月,一直没能解决。通讯员 涂萱 现代快报记者 林清智
弟弟借证结婚
李大强和李小强是同胞兄弟,都是农民,家住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先锋村,李大强今年40岁(周岁,下同),李小强今年38岁。
李大强和李小强的家庭属于困难户。1996年,李小强比哥哥先谈了对象,和同村女友王美(现年39岁)要领证结婚,但李小强当时尚未满22周岁,未达法定婚龄,在急于结婚的情况下, 李小强于当年9月借用哥哥的身份证,和王美去镇政府民政机构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照片是李小强,名字是李大强。
哥哥将错就错
2001年上半年,哥哥李大强经人介绍与海南人张桂花(现年33岁)相识恋爱,并准备结婚,因其身份证借给弟弟领取了结婚证,于是将错就错,在和张桂花登记结婚时就借了弟弟的身份证去办理。
兄弟俩婚后各自建房分居,两个家庭安稳生活了十多年,目前都有一个正在上中学的儿子。
嫂子离婚遇阻
近年来,哥哥李大强时常在外省打工,张桂花则在镇江附近打工,相聚时间较少,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张桂花提出要和李大强离婚,李大强不同意。而张桂花经咨询得知,即使她和李大强解决了事实上的夫妻关系,但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和李小强的结婚证,再结婚也不可能。于是,今年8月,张桂花一纸诉状,告到镇江丹徒区人民法院,要求和李小强离婚。
丹徒法院人民调解员郭正英对这两个家庭进行走访得知,除了李大强本人不愿意离婚外,双方父母也不同意,更重要的是,李小强也不配合她办理离婚手续。
法院无法受理
丹徒法院立案庭庭长步跃刚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上述婚姻,双方采取欺骗的手段进行申请登记,行政机关疏于审查或审查不严进行了发证,该行政行为形式上虽然已经存在,但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且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因此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现结婚证载明的一方主体提出和另一方主体离婚,而离婚的前提须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因双方欠缺结婚实质要件,产生结婚登记效力争议,应首先解决结婚登记效力问题。故从民事审判角度,对张桂花起诉与李小强离婚诉讼法院应不予受理。他们已告知张桂花到民政部门解决,解决不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民政无法撤销
张桂花到民政部门要求撤销结婚证,民政部门回复,根据相关法规,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张桂花此类问题。
丹徒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纪检负责人刘萍对现代快报记者说,张桂花的婚姻无胁迫因素,无撤销的法律依据,即使是胁迫结婚,申请撤销的时效也只有1年,而她和李大强的婚姻早已超过了这个时限。
那么,张桂花的离婚诉求能否实现?刘萍建议,李大强、李小强夫妻四人可同时到场先离婚,后用真实身份证再次结婚,然而此举有赖于四人的配合。
焦点
是否可通过
行政诉讼解决?
民政部门不予以撤销,当事人是否可行政诉讼解决?步跃刚指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比如身份证被人冒用登记结婚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除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张桂花和李大强用李小强身份证登记结婚,双方明知是虚假错误的,现距离婚姻登记有10年以上,提起要求行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时效最长期限已超过,人民法院无法受理。”
据悉,此类借用身份证登记结婚多年,后引发的离婚矛盾在丹徒区已发生多起。步跃刚表示,目前,此类案件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方面均无法行使,当事人婚姻处于法律不能调控的真空状态。值得社会有关方面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