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称,被告人韩磊于2013年7月23日20时许乘坐被告人李明驾驶的轿车,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庑殿路西侧公共交通车站科技路站附近,因停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韩磊对李进行殴打,后将李之女孙某某(殁年2岁10个月)从婴儿车内抓起举过头顶摔在地上。孙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检方认为,韩磊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明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刑事责任。韩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明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检方认为,韩磊在出狱不到一年时间内重新犯罪,当众施暴,且施暴对象为一名幼童,说明其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建议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韩磊死刑。被告人李明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李明从轻处罚,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庭审于中午12时35分左右结束。在最后陈述中,韩磊表示案件的发生给孩子的家人和自己的家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折磨,一个“悔”字已经不能全部表达自己案发后的心情,自己愿意接受法院的一切判决。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作者:涂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