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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国五条出台,导致多出34万余元税费,买方不愿承担,卖方也不愿降价,结果生意黄了。
为此,买方张先生将卖房的陈女士诉至法院。
今日上午,丰台法院开审此案。据悉,这是国五条出台后,本市首例因税费引起的纠纷案件。
庭审现场
买卖双方庭上见面
上午9时,买房的张先生和卖房的陈女士都亲自出庭。
张先生称,2013年1月20日,他和陈女士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50万元。
2013年2月20日,“新国五条”出台,如果合同继续履行,张先生需多支付34万3千元的个人所得税。但由谁负担新增的税,双方一直协商未果。
2013年4月24日,陈女士将涉案房屋进行抵押。为此,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判令陈女士返还房屋定金、首付款并支付违约金等共计96.3万元。
焦点一
原告违约在先 导致买卖黄了?
庭上,陈女士不认可原告的说法,认为正是因为原告张先生违约,才导致合同无法完成。
“按照合同约定,3月6日应该交款,如果原告按时付款,就不会受国五条影响,恰恰是原告拖延和不付款违约导致了现在的情况。”陈女士说。
“我无法预见会出台政策。”张先生说,他是外地人,在北京如果要买房子,根据政策他名下只能有一套房子,因此他1月10日把自己的房子卖了,1月20日买了被告的房子,但是因为买自己房子的人也在办贷款,贷款最终4月9日才办下来,这期间他只能等着房子卖了,才有资格跟被告网签,办理买房手续。
焦点二
国五条影响了办手续?
陈女士说,双方签订的合同日期是2013年1月20日,补充协议约定“自该房屋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后7日内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即3月5日注销完成后延续7日,也就是3月12日之前即可办理完毕,而国五条是3月30日出台,真正实施时间是3月31日,如果原告严格按照约定付款并完成交易,国五条政策对本案不构成任何影响。
焦点三
多出来的税该谁付?
陈女士说,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不承担任何税费,因此在约定已经非常明确情况下,原告称需要对税费另行协商的理由不能成立,也不能成为延迟付款的理由。
“太多了,我根本不可能负担,因此我就给被告打电话商量,要么被告降价,要么被告将房子卖给别人,减少损失,但是被告不同意,才导致了现在的情况。”张先生说。
“我不同意,这不正是说明原告故意的吗?因此他要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双方都同意调解,但是差距太大,案件最终未能调解,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
新闻背景
2013年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五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俗称“国五条”)。
国务院要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除拉萨外的省会城市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
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限购区域、限购住房类型、购房资格审查等方面,按统一要求完善限购措施。
“国五条”北京细则3月30日发布,31日起正式执行。禁止京籍单身人士购买二套房;严格按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出售五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税;进一步提高二套房贷首付款比例;新旧政策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文/记者 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