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昌平区小汤山镇某中学高三学生小刘和小硕课间较量掰手腕,造成小刘骨折。协商无果后,小刘将小硕及学校告上法庭,索赔4万元。昨天,记者从昌平法院获悉,小刘的诉求被驳回。
2008年12月,小刘与小硕在课间掰手腕时受伤,小刘认为,小硕和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小硕称,当天是小刘主动找自己要掰腕子,两人较量时,是小刘用力过猛才致使其受伤,自己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小刘应承担意外事故引发的后果。学校辩称,事情发生在一晚自习课间,当时两人都已满17岁,都应预见到游戏的危险和后果,该损害的发生主要是因意外造成,学校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刘和小硕已满17岁,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学校在职责范围内并不存在管理不当,因此对伤害后果无需承担民事责任,驳回了小刘的诉求。
(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