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打掩护 指使4岁女儿当小偷
孩子本应是祖国的花朵,但有些“无良父母”却将罪恶的双手伸向了自己的孩子,让年仅五六岁的女儿去盗窃,或趁自己怀孕之时大肆偷盗,规避法律,将孩子作为自己违法犯罪的“挡箭牌”。近来,青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了多起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案。
记者采访了解到,这些“无良父母”多为外地农村户籍,文化程度低下,在上海打零工或者无业。青浦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记者,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最新的盗窃罪司法解释规定,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减半,罪犯将得到更严厉的惩罚。
1 指使女童偷盗只为“降低风险”
1985年生的陈兰兰是外地来沪务工人员,初中文化程度,此前在深圳打工。今年3月份,她告别丈夫,带着自己仅有5岁的女儿晶晶来到上海谋生。但是近一个月过去后,她还是没能找到工作。
由于实在缺钱花,今年4月7日早上8点左右,陈兰兰带着女儿晶晶坐车来到青浦练塘镇准备偷东西。她带着晶晶四处闲逛,寻找作案目标。终于,她在一个十字路口看到一家手机店的老板在店内放了一个黑色电脑包,里面路出很多充值卡和现金,她当即决定要偷那个电脑包。
然而,为了更“安全”,陈兰兰并没有选择自己出手,而是将此 “大任”交给了自己的女儿。她要求晶晶去偷那个电脑包,并将一件外套交给了晶晶,要她偷盗包以后将外套盖在上面掩人耳目。听话的晶晶对着自己的妈妈点了点头,悄悄溜进了手机店偷包。
然而,晶晶得手后刚跑出柜台,此事就被手机店老板发现。老板一把拉住了陈兰兰和晶晶,并且打电话报了警。经确认,电脑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5000元,手机充值卡307张共计17350元。
陈兰兰到案后对检察官表示,之所以晶晶如此“听话”,是因为她早就将偷东西的方法教给了晶晶。“我跟她说,我们到上海需要用钱,所以妈妈会让你去拿别人的东西。你就悄悄地把东西拿给妈妈,如果被抓住了,不管谁问你,你都说不知道,或者干脆不要说话。”陈兰兰说。她认为,晶晶毕竟是只有5岁,万一事情败露,她也不会受到什么处罚,这么做是为了“降低风险”。
晶晶到案后也说:“在走进那家店以前,我妈妈就指给我看要偷的那只黑色的包,并叫我去把它偷出来。走进店里后,妈妈拍拍我,我就知道她让我去拿那只黑色的包了。 ”而当被问到“为什么要偷东西”以及“知不知道偷东西要被警察抓起来”时,晶晶低下了头,很长时间不说话,并且开始呜呜抽泣,让人心酸。
目前,此案已经青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 犯罪团伙为偷盗女孩“打掩护”
此类事件并不鲜见。无独有偶,外来人员杨娟也曾唆使自己年仅6岁的女儿实施盗窃活动。
杨娟是1988年生人,农民,从小没有读过书。 2007年时她生下女儿小玉,但小玉并没有生育证明。 2011年4月30日,杨娟和小玉从宁波来到上海,无奈身无分文,杨娟就想让女儿去偷点钱来花。她带着小玉来到青浦华新镇上的一家服装店内,她以购物为由吸引店主的注意力,然后让小玉去偷钱。小玉趁人不备,来到店内收银台抽屉前,窃得现金500元。当年5月9日,杨娟又采用同样的方法在另一家服装店内进行盗窃,无奈小玉在偷得两只钱包后被人发现,当场抓获。
到案后小玉向警方表示了自己听妈妈话去偷钱的原因:“妈妈没有钱,我们俩都很饿,只有有了钱妈妈才能给我买东西吃。我自己不认识钱,也不知道拿了多少钱,只知道拿到钱之后要交给妈妈。 ”此案目前也已被审查起诉。
更为夸张的是,有的犯罪团伙将未成年人当做“摇钱树”,多人为未成年人的盗窃行为进行掩护。2011年12月31日上午9:30分,租住在青浦的外来人员陈秀、卢杰、“包子”等人带着10岁小女孩琴琴,开车来到浦东惠南镇工农南路上的一家服装店内。 “包子”进店内踩点后,看到店里防范松懈,有机可乘,便大声用方言表示 “可以下手”,招呼大家都进店。当时店内只有两个营业员,其中一人正在仓库搬东西。陈秀和卢杰两人装作要买东西,把另一个营业员也叫到了远处。此时,琴琴抓住机会来到收银台内侧进行盗窃,神不知鬼不觉地往自己的衣服兜里塞了一大把钱,然后不动声色地往店门外走。其余人看到琴琴出门,也都心照不宣地走了出去。经事后统计,这伙人此次偷得了2400元。在这伙人中,有人负责开车,有人负责扮成情侣吸引营业员注意力,有人负责踩点,还有人负责演“苦肉计”:一旦琴琴被抓,就有人以琴琴爸爸的身份上前表示孩子不懂事,请求事主原谅。
3 孕妇趁着临产前大肆偷盗
除了有人将年幼孩童当做盗窃的“摇钱树”,甚至还有人将尚未出世的胎儿作为自己犯罪的 “挡箭牌”,1985年生的外地女孩钱红便是一例。和杨娟一样,钱红也从未读过书,也一直都没有正当工作。自从知道我国法律对于孕妇的特殊保护之后,钱红便不停地怀孕,同时以孕妇身份进行盗窃等行为。 2006年至2012年这七年间,她先后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竟多达25次,但都因为她的孕妇身份而没有得到执行。
得意的钱红自认为找到了一条规避国家法律制裁的“绿色通道”。在2012年2月11日时,她又一次伙同自己的老乡来到青浦徐泾镇的一个家乐福超市停车场,准备使用自制的T型撬锁工具偷盗电瓶车。当时,钱红本人怀着身孕,而她的同伙则抱着7个月大的孩子。当天下午一点半左右,两人选定了一辆蓝色电瓶车并将之撬开,又用相同方法撬开了另一辆红色电瓶车,这个过程中两人相互望风。就在两人骑着电瓶车喜滋滋地“满载而归”时,殊不知自己的盗窃行为已经被监控发现,两人骑出仅200米就被民警抓获。
据钱红自己供述,这其实已经是两人第四次在这个超市偷车,总共偷了八辆。每次出来偷盗,两人中总有一人正怀有七八个月的身孕,随时可能临产,而另一人一定会抱着一个不到一岁的孩子,这样做只是为了逃避处罚。因为此事,钱红又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但并未执行。
一直不被真正处罚似乎让钱红的胆子越来越大。今年3月4日,钱红抱着自己10个月大的幼女,和自己怀孕8个月的老乡小杨一起来到浦东康桥大润发超市,又开始偷盗电瓶车,当场被警察抓获。
承办检察官提审时,钱红交代自己的大儿子已经7岁,二儿子已经4岁,小女儿近11个月,二儿子和小女儿均未上户口。这次,钱红再难逃脱法律的制裁,今年4月23日已被青浦区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官点评
孩子或胎儿不应成为罪犯“免刑牌”
上述案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利用某种特殊的情形作为犯罪的“挡箭牌”或“免刑牌”。具体而言,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利用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盗窃犯罪,此种类型在刑法上称为间接正犯,就是将他人作为工具来利用,从而实现犯罪的情况。前三个案例中,犯罪嫌疑人通过强制或欺骗手段支配自己或他人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犯罪,属典型的间接正犯。
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一般数额较大的标准百分之五十确定。该《解释》还规定,具有上述情形的,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亦是采用减半的标准来确定。如此规定,实际上是为了更严厉的打击组织、控制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犯罪,从而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种是犯罪嫌疑人利用自身孕妇的身份而逃避限制人身自由型的强制措施或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可以取保候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是“可以”,但实践中,看守所和监狱从自身角度考虑,一般不予接收孕妇而限制其人身自由。因此,某些“孕妇”类犯罪分子“深知”此规定从而“照偷不误”。鉴于上述两种类型的犯罪,一方面要加大打击力度,使其不敢偷;另一方面要采用更为灵活的强制措施和刑罚的执行方式,例如采用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使其不能偷。
当然,惩治犯罪绝不是一部法律和一些人就可以解决的,而是整个社会的系统工程,需要有更多的人来关注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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