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小区内莫名挨打 告保安不施救致凶手逃走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在小区内行走,却莫名其妙地遭到不明身份人痛打,小区保安看到后竟然也不帮忙制止。记者昨天获悉,通州一小区租户郑某将物业公司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近万元。
郑某诉称,自己自2011年开始便租住在通州区一小区,前不久,他回家走到小区门岗处,突然被一不明身份的人推倒并被打伤,距其被打的地方仅两米远处,便有小区的保安在值班,且保安目睹了其被打的全过程,听到了他大声呼救,保安是既不施救也没报警,致使凶手逃之夭夭。
郑某称后来幸好有一路人打了120和110,郑某才被送到医院救治。经鉴定,郑某被打成轻微伤。
郑某称由于物业公司并未在小区内安装监控设备,对凶手进入小区也没做任何登记,导致其无法找到凶手。故郑某认为小区物业公司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相关规定,将该公司诉至通州法院。
对此,该小区物业公司则称,郑某只是一租户,并非业主,不是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相对人,物业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郑某在承租房屋后,其与业主均未到物业公司进行备案;保安在听到郑某呼救后,也及时进行阻止并追赶施暴人到小区外。在没追到施暴者的情况下,保安回小区准备向郑某施救,发现已有人报警,故郑某应向施暴者索赔而非物业公司。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说法
租户与业主享有同等权利
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传贞认为,业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产权记载上的产权人,他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等同于他的共居人,像与其有租赁关系的人,并不只限于他本人。租户即便不是业主,也享有同样的权利义务。
当时,保安应该也无法准确辨别当事人是业主还是租户,即便是可以辨别,也应有积极性的作为,如劝解、拉开或报警等。从道义层面上讲,保安也应该帮助当事人,所以,保安的不作为,是应该承担相关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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