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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我家”被取消网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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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房屋交易时签订“阴阳合同”,为当事人规避交易税费提供便利,“我爱我家”被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记者上午获悉,朝阳区房管局对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开出处罚决定书,并处3万元的罚款。

  朝阳区房管局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2年11月20日,该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案件线索,依法向“我爱我家”调取2012年7月与卖房人黄某和买房人孙某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另外还包括黄某、孙某于同年7月1日及8月23日签订的两份《北京市存量房房屋买卖合同》。

  房管部门经调查发现,“我爱我家”为上述房屋买卖双方提供了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就同一房屋约定了不同交易价款。这就是俗称的“阴阳合同”。

  朝阳区房管局查实,2012年8月23日所签订的这份买卖合同,系“我爱我家”通过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填写打印并最终完成网上签约,但并未按照房屋实际交易价格为当事人提供网上签约服务,为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的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了便利。

  在房管部门调查过程中,“我爱我家”对这些合同予以确认,并承认是为交易当事人规避交易税费提供了便利。

  网签 就是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

  网签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防止“一房多卖”。

  行政处罚

  朝阳区房管局认为,“我爱我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决定将“我爱我家”的上述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取消该公司网上签约资格,并处罚款3万元。

  在处罚决定书中,所指的处罚对象是“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田”。

  同时处罚决定书显示,如果“我爱我家”不服处罚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朝阳区房管局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午追访 卖房人:“我爱我家”恶意串通买家

  今天上午,记者联系上涉案房产交易的当事人黄某的丈夫郭先生。

  郭先生称,当初是妻子黄某未经他的同意,擅自决定将朝阳区的一套房屋通过“我爱我家”出售给孙某,他多次向“我爱我家”表示反对交易,但“我爱我家”和买房人孙某恶意串通进行网签,后来因此事双方诉讼至朝阳法院,“我爱我家”作为第三人出庭。

  黄某的代理律师张海亮称,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后,黄某提起上诉。郭先生作为代理人在二中院参加了二审程序的诉讼,并当庭提交了朝阳区房管局的一份处罚决定书作为新证据。

  郭先生称,去年下半年他发现“我爱我家”和买房人恶意串通,将291.5万元的实际房款故意在网签时改为200万元,他曾向房管部门多次举报。

  由于上述处罚决定书正式文本只有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我爱我家”,另一份在房管部门留存。今年4月,郭先生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从朝阳房管局获得了这一处罚决定书。

  “我爱我家”:目前房屋买卖仍可正常网签

  今天上午,记者致电“我爱我家”副总裁胡景辉,询问关于被朝阳区房管局作出取消网签资格的行政处罚一事。胡景辉表示他本人尚不知情,但他称房屋买卖目前仍可以通过该公司进行正常的网上签约。

  记者随后将涉案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通过邮件形式发给胡景辉提供的电子邮箱。截至发稿时,“我爱我家”未就被行政处罚一事向记者回复。

  曹博远

  “叔叔,玩火真会尿床吗?”5岁大的妞妞怯怯地拉住消防员的裤腿儿问。今天上午,北京消防在中国儿童中心组织孩子们进行消防安全常识培训。

  上午10时许,在中国儿童中心广场上,一群小朋友们叽叽喳喳地围着消防员问东问西。面对“玩火到底尿不尿床”的疑问,消防员弯下身子笑着对小朋友说:“玩火不尿床,但是很危险!”

  在消防员的带领下,孩子们比穿消防服、学唱消防歌,学习安全常识。近日在央视热播的消防安全动画片里的消防员“山姆”也来到活动现场,小小的粉丝们兴奋地快喊哑了嗓子。

  西城消防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个六一儿童节,要让孩子们学会保护自己。

  昨日,长期虐待6岁继女小云(化名)的狠心后妈蔡亚珊,因涉嫌虐待罪在朝阳法院受审(本报昨日报道),小云的亲生父母向蔡亚珊提出176万元的巨额刑事附带民事索赔,其中包括1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今天上午,小云父亲陈先生的代理律师刘红宇告诉记者,昨日的庭审中,小云的亲生父母向蔡亚珊提出176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包括孩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100万精神赔偿等。

  小云曾7次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在最后一次被送医院时,医护人员报警。

  昨天,蔡亚珊在法庭上称,小云父亲陈先生对此事“知情,且共同参与。”当公诉人问及小云受伤的部位时,蔡亚珊说,“我没有用脚踢她,烫伤是意外,不是我弄的,可以问她爸,他也在场。”

  根据蔡亚珊的供述,她为了保护小云父亲,此前说陈先生对她虐待小云的事不知情,但实际上丈夫都知道。

  2012年1月,蔡亚珊在看守所等来一纸离婚诉状。离婚案历经一审、二审,终审判决两人离婚。

  经过司法鉴定,小云伤残程度属九级,伤残率20%,综合鉴定属于重伤偏轻。检方以虐待罪对蔡亚珊提起公诉。但陈先生和小云生母的代理人,均坚持要以量刑更重的故意伤害罪对蔡亚珊从重处罚。

  刘红宇告诉记者,小云亲生父母一开始分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后来法院表示两人都是小云的共同代理人,所以将两个诉讼合在了一起。

  刘红宇说,100万元的巨额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小云亲生父母强烈要求的。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受害方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他们这样,主要是为了表达对蔡亚珊的强烈不满。她给孩子造成的伤害‘很难拿多少钱来弥补’。”刘红宇说。

  专家说法

  庭上揭露丈夫 检方可补充侦查

  今天上午 记者电话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他表示,蔡亚姗在法庭上供述,称丈夫对其殴打小云一事知情,并同时参与了殴打。如果属实,属于揭发行为。“但法院不能直接处理,应由检察院决定是否有必要补充侦查。”

  洪道德表示,如果检方认为有必要,可以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并让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检方公诉人昨日在法庭上并未提出延期审理,但如果其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再提出。

  洪道德表示,从目前情况来看,蔡亚姗的揭发尚属孤证,没有小云以及其他人的证言印证,“因此,追究陈先生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不大。即使陈先生知情不报,也未进行制止,也不一定构成虐待罪。虐待罪必须有长期的虐待实施行为。”

浙江萧山案追踪

  真凶受审

  案犯被判死缓

  妻子当场晕倒

  杭州萧山出租车女司机被害,真凶项生源18年后被判死缓,而此前有5人因涉此案已服刑17年(本报曾报道)。

  有专家认为,5名被冤者即使其他罪名成立,也可能已超期服刑。

  1995年3月20日,项生源在杭州市萧山区乘徐彩华驾驶的出租车回家,途中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项生源借故下车,并从路边捡起一石块,随身携带后返回车上。上车后双方再次争吵,项生源用石块击打徐彩华头部并弃于路边,致其死亡。

  鉴于项生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能代为赔偿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判决。

  昨天下午,浙江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项生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项生源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

  听到判决后,项生源的妻子惊叫一声当场晕倒。项生源在被法警带下法庭时看了一眼妻子,泪流满面。

  项生源的辩护律师童斌表示“量刑过重”,上诉的可能性很大。

  冤者旁听 公检法涉案人员 应受处罚和良心谴责

  该案宣判时,因涉此案服刑17年的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王建平5人均到庭听审。

  18年前,陈建阳等5人被认定为徐彩华案的真凶。除朱又平外,陈建阳等人还被认为是另外一起劫杀案的凶手。1997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院改判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三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核准朱又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项生源的判决结果,对陈建阳等人来说,至少洗脱了一起案子的罪名。对朱又平来说,虽然还没有改判结果,但他基本已可洗脱杀人罪名。

  今年初,田伟冬刑满释放,而陈建阳等4人陆续被“假释”。5月22日,浙江省高院宣布对陈建阳等抢劫、盗窃案启动重审程序。

  朱又平在听完庭审后,希望浙江高院能尽早再审判决,让公检法涉案人员受到应有的处罚,他们也应当受到良心的谴责。“这17年的监狱生涯,需要得到一个合理的交代。”

  朱又平此前已接触过当年的办案人员,“除了个别人外,相关人员已经作出了诚恳的道歉。” 朱又平说,他目前最希望的就是事情早点过去,自己能够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关于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洪道德教授:5人一旦被认定有罪,即使已经超期服刑,按照法律规定,也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如果再审认定5人均无罪,那么他们重获自由的同时,可以按照被羁押的时间申请国家赔偿。

  本报讯(记者 温如军)连发的幼女遭性侵案让“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再次成为焦点,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

  继海南“6幼女开房事件”及广东雷州小学校长强奸2女生被爆出后,近日又爆出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一小学教师涉嫌性侵多名小学女生。

  我国刑法将嫖宿幼女的行为单独设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规制模式不但遭到部分学术界人士的质疑和批判,近年来更是随着性侵幼女案的频频曝光而刺激着社会大众的道德神经。

  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最大区别是在量刑上,嫖宿幼女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从重处罚,如果符合法定情形最高可以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佟丽华明确表示,自己主张废除嫖宿幼女罪不仅仅是因为量刑问题,而是嫖宿幼女这种提法本身就是对受到伤害的女童一个歧视性的提法。

  从实践中的案件来看,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强迫提供色情服务的案件占到所有未成年人被强迫提供色情服务案件的近30%。

  此外,1/3的这类案件都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幼女发生第一次性行为后,再逼迫其卖淫。这既表明了严厉打击嫖宿幼女行为的必要性,又体现了保护幼女这类特殊群体的迫切性。

  佟丽华主张取消刑法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于嫖宿幼女的行为应一律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本报讯(记者 汪红)目前,很多沿海国家都在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圈地,海洋争端越演越烈。我国应对周边海上的岛礁情况进行梳理,对于有特殊用途的岛礁应进行保护性开发,为应对未来的岛礁争端作准备。

  日前,在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召开的“南海问题和海洋法治”论坛上,中国海洋大学海洋法学研究所教授薛桂芳称,我国目前尚有50个岛礁被其他国家控制着,海洋权益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形势。

  多个岛国变相“圈地”

  薛桂芳教授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明确规定了“岛屿制度”,按“公约”规定,只有岛屿才能拥有12海里的领海、200海里专属区和更远的大陆架。

  世界上的许多群岛国家凭借一些在地图上根本无法标识的岛屿和岩礁构建了巨大的群岛水域,菲律宾2009年通过调整其群岛基线大面积侵占了中国的海域和其中的岛礁。

  岩礁因“不能维持人类居住”只能拥有领海,而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这些年来,海洋争端愈演愈烈,除了岛礁本身的主权争议外,更缘于划界产生的海域“效益”:如果一块岩礁经“加工”后符合“公约”关于“岛屿”的规定,就可以据此主张巨大的海域和相关的海洋权益。

  我国应尽快梳理南海岛礁

  薛桂芳说,日本等国正加紧对一些岩礁的保护性开发。通过建防波堤、引种珊瑚、建电站、建码头等,使本来无法维持人类生存的岩礁有可能满足人的“生存”条件。据此将岩礁提升为岛屿,借此争取巨大的海域管辖权利和诸多经济权益。

  虽然这些做法未必都得到国际司法实践的支持,但如果那些与中国存在争端的岛礁这样“处理”将对中国构成巨大的威胁。

  薛桂芳说,“公约”没有对岛、礁的区别加以严格定义,很多沿海国都将岩礁“加工”后升格为岛屿。而对于其他严格执行国际法的国家,司法实践并未给予倾斜。

  这些年,越南、菲律宾等国通过新的国家立法宣布单方面主张,采取实际控制、主权宣誓等措施,不仅从水域而且从洋底侵蚀中国的海洋权益。由于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一些岛礁面临被淹没的可能。

  我国应尽快完成对南海等海域岛礁情况的梳理,对一些有特殊用途的岛礁应进行有布局性的保护性开发,如修建加固工程等,以此来扭转被动局面,在将来解决岛礁争端中争取主动。

  新闻链接

  目前仍被别国控制的50个岛礁分布情况:越南29个,菲律宾8个,马来西亚5个,日本8个。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露出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独自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做手机生意的阎某为了还债,自称是典当行的股东,把租来的14辆汽车抵押给他人,骗取了280余万元。今天上午,一中院通报,阎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终审判决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4万元。

  检方指控 租来高档车 转手抵押骗借款

  据了解,2011年夏天,做手机生意的阎某丢失了100余万元的货物。此后,她四处筹钱弥补损失,到最后欠下了30余万元的债务。为了还债,她决定到租车公司租车,然后把这些车转手抵押给他人。

  据被骗事主郭某称,2011年10月,想买车但摇不上号的他找到阎某,两人约定,阎某将车抵押给他,并在2011年12月8日前还款,到期如未还款,阎某则要将车过户到自己名下。

  前后两个月时间内,郭某交给阎某35万元,从阎某那里开走了一辆奥迪轿车和一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到了两人约定的还款日期后,郭某并未拿回欠款,想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租赁公司的人还把车给开走了。

  阎某称自己是典当行的股东,典当行缺资金,可以把他人典当在此的车抵押出去。如果到期她不能还款,就把车过户。听信了阎某的话后,郭某等10多人与她签订了车辆抵押借款协议,结果被她骗走了280余万元。

  检方指控,阎某于2011年5月至2012年2月间,与汽车租赁公司或机动车所有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先后租来各种奔驰、宝马、奥迪、丰田等中高档汽车14辆。

  辩护律师 被骗者有非法获利嫌疑

  阎某的辩护人认为,出借人通过行驶证就已知道阎某不是车辆所有人,阎某本人也未对车辆所有权有所隐瞒。

  在借条上注明协助过户是出借人有意为之,不排除出借人有利用合同非法获取利益的嫌疑。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阎某向被害人提供了车辆行驶证,表明自己不是车辆所有人,但并未明确其无权处置车辆,并在借款协议中言明如未按期还款,将协助被害人将车辆过户。

  这些足以证实阎某隐瞒事实骗取借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审法院以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4万元。一审判决后,阎某提起上诉,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文/记者 王巍

  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市教育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朝阳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海关与外汇法律研究所秘书长

  近日,包括浙江叔侄案在内的几起冤假错案,让国家赔偿又成为了舆论的焦点,社会的这种聚焦和关注应该有各种原因。

  民众的疑问是,同样是冤假错案,为何或赔或不赔且标准不一?除实际损失外,可得利益需不需赔?动辄数万乃至上百万的赔偿,这些钱为何得让纳税人买单?而赔偿后,应该如何向责任人追偿?国家赔偿法,能否产生更大的警示作用,以减少冤假错案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教育法学会理事王旭。

  精神抚慰 标准仍比较模糊

  FW: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国家赔偿制度,您如何评价?

  王旭:司法机关由于违法拘留、超期并错拘或错捕、错判给受害人予以赔偿属于我国国家赔偿法整体框架的一部分,这部法律2010年4月修订过。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在司法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计算标准、赔偿金支付方式等具体问题都有很大完善,例如不再单独规定确认前置程序,扩展了赔偿项目,提高了部分赔偿标准,明确了精神抚慰金制度,确定了赔偿金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等,这些都有助于更好救济人民的权利,让法律落到实处。

  当然,实践中可能在局部和个案中还存在一些障碍以及赔偿不够合理的情况,这需要通过个案经验的累积明确更多可操作的技术标准,同时发挥司法系统自身监督机制的作用来提升。

  FW:张氏叔侄获得的220万,虽然“是历来国家赔偿的最高限”,但很多人都觉得其实还是低。从法律规定来看,相比较世界各国类似的赔偿制度,您对该赔偿结果有何看法?

  王旭:根据现在的国家赔偿法,人身自由受羁押有明确的赔偿计算标准,但没有考虑由于失去人身自由而导致一些可得利益的丧失,这一点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冤狱赔偿法”第3条也排除了应得利益。

  对可得利益能不能赔的问题,从大陆法系传统来看,例如德国、日本,根据立法或判例,除去特别法的例外规定,“实际损失”和“可得收益”都应赔偿。同样对于他们二人提出的赡养、抚养费用法律依据也不充分,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是造成全部残疾或死亡的受害人才可以由他或其他特定人提出赔偿。

  另外,法律对于精神抚慰金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标准规定都比较模糊,本案决定赔偿45万,但将来还需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建立更加具体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尤其应该高于民事侵权赔偿以体现对国家责任更严格的要求和对人民权利更有效的保障。同时,明确可得利益的范围将其纳入国家赔偿也应该是将来法律发展的目标。

  引入协商 可取得赔偿共识

  FW:您觉得我国在国家赔偿条件、赔偿程序、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标准上,还有哪些不足之处?这种不足在实践中有哪些反映?

  王旭: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有很大的完善。但整体上看还是有一些不足,例如赔偿范围还存在不完善,有一些事项没有明确纳入赔偿范围,值得进一步讨论,例如公权力的不作为致害,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问题。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也还存在一些不统一和不完善,有些违法归责原则的规定值得探讨,例如司法赔偿中违法拘留赔偿的规定,只要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的条件和程序就一律不赔,这不利于救济受害者,也不利于增强拘留决定机关的责任心,降低了国家赔偿法的救济功能。

  赔偿的具体标准上有些项目也应该更加明确、具体,例如前面提到的精神抚慰金,目前仅仅强调“人身权受损”和“精神遭到严重伤害”两个标准,但具体判断和适用还有很大裁量空间。

  最后,整个法律还有一些发展空间,例如如何衔接补偿问题,如何逐步将非财产性损害(而不仅仅是要求严格的精神抚慰金)和一些可得利益丧失纳入赔偿范围,也是法律更富有人性、更能救济权利需要考虑的。例如本案据媒体报道,受害人在被羁押前跑运输月收入过三万,由于服刑导致收入全无,事业遭到毁灭性打击,这就不是仅仅赔偿失去人身自由的直接损失所能完全弥补的,虽然赔偿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未必能够服人心。

  国家买单 确保救济实效性

  FW:很多人都在追问,国家拿出钱去赔偿了,这部分钱从哪来呢?

  王旭:当年立法的时候关于国家赔偿的费用来源有过几种设想,例如保险,由地方政府投保,保险公司支付;各级机关的罚没收入;国家机关自身的行政经费。这几种方案都由于种种缺陷而没有被采纳。最终确定的是国家财政建立专项赔偿基金,设立单独账户专款专用的制度,同时追偿权制度的建立也成为一部分费用的来源。为此,国务院1995年制定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来加以具体规定。这个规定根据新的国家赔偿法还需要在支付方式上做一些完善。

  FW:除了追问,公众还有质疑,说冤案要财政买单不合理,您认为呢?

  王旭:按照大陆法系的一种重要观点,国家赔偿体现为一种直接国家责任,而不是一种间接的代位责任。公务员的职务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直接归属为一种国家的责任,由国家来直接承担。这有几个好处,一是体现了国家赔偿责任的严肃性,是对国家豁免责任理念的一种冲击;二是也确保了赔偿的实效性,有明确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及由国库统一列支有利于实现赔偿的稳定预期,更好救济公民的权利。

  国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应当根据法定的条件责令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也意味着国家直接承担责任后并非不再追究公务员个人的责任,纳税人的金钱也可以通过追偿权制度予以弥补。

  必须追偿 但防其代替赔偿

  FW:您刚才说到了追偿,然而据财政部对26个省(市、区)各级财政部门的调查显示,2002~2004年,向责任人追偿赔偿费用合计约217万元,仅占财政核拨赔偿费用总额的3%,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情况?

  王旭:我想追偿率低的原因可以分为两大方面。一是由于合法的原因导致出现赔偿但不能追偿,所以追偿费用低,但这种情况本身是合法的。二是由于错误理解法律或其他违法的原因导致没有进行追偿。对于第一种合法的原因,例如在司法赔偿里规定只有发生了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或枉法裁判等情况才能向公务员追偿,因此就算错捕、错判导致国家需要赔偿也不一定产生追偿责任,例如在错判中只要法官没有枉法裁判就不用承担追偿责任。这种司违法追偿也是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法的通例,这无疑会客观上导致有赔偿无追偿。

  对于第二种原因,则有可能是赔偿义务机关错误理解了法律,将追偿权理解为一种权力,可行使也可不行使,很多时候姑息了本单位公务员,但依据法律,追偿是“应当”行使,也就是说它其实是一种法定义务,当符合追偿要件的时候国家机关必须追偿,而不得裁量。当然,实践中也可能是国家机关习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故意放纵公务员的违法行为。

  FW: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您认为应该如何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

  王旭:应该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确立的追偿标准、追偿程序和追偿对象进行追偿,尤其是要注意这是一项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同时要防止用追偿代替国家赔偿,也要给予被追偿人一定的申诉、复核或陈述申辩的权利,现行法律这一块有漏洞。除了经济方面的追偿,还有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冤假错案

  须重视源头预防

  FW:很多媒体质疑追责不力,说叔侄案当年的侦办人聂海芬现在的职务仍是大队长,依然在一线工作。您觉得我们哪些地方还有漏洞?

  王旭:对于错案责任的追究国家赔偿法设定了赔偿的追惩制度,也有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规定相配合,整体上看是比较严密的。当然,对于个人法律责任的追究应该严格根据法律责任的要件来分析,做到既不姑息也不扩大责任追究。在这个里面坚持法定的标准非常重要,必须防止迫于民意或舆论压力而追究相关人责任,这样虽然一时能平息民怨,但长远看损害法治精神。因此,强调责任的法定性、追究程序的正当性是很重要的。

  FW:媒体评论认为,国家赔偿了之后,只有严格地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才能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起到警醒的作用,以减少冤假错案,您怎么认为?

  王旭:减少冤假错案仅仅依靠国家赔偿法是不够的,这涉及到我们如何对国家赔偿法进行理念上的定位。国家赔偿法首先是一种救济法,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首先着眼于已经遭受国家公权力行为侵犯的公民的权利的救济,从这个角度上看,它是一种矫正正义的体现,具有事后性,着眼于已然发生的结果。

  因此,要减少冤假错案除了事后的责任威慑之外,还必须重视源头的预防,包括刑事诉讼程序的整个办案流程在体制上的互相监督,坚守正当程序,严格按照证据法的规则与精神依法确认案件事实,在这个过程中切实保障人权,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尽可能防止冤假错案。

《满园春色》的表演吸引了不少游客驻足观看

北京学明艺术团为游客献上民间绝活“赛活驴”

小演员在表演后卸装

北京万兴歌舞团在园博园“光荣绽放”

游客纷纷与演员合影留念

  “北京周”文化活动在园博园内精彩绽放,在五天的时间里,为游客献上了10场能体现“北京水平”的群众文艺演出。在展示北京文化风采、彰显北京文化魅力的同时,也送出了首都人民对全国各民族人民和国际友人的美好祝愿和真挚祝福。

  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文化局主办,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承办的“北京周”文化活动,作为第九届中国(北京)国际园林博览会“城市周”活动的头阵,于2013年5月19日—23日亮相北京园博会的举办地园博园。

  据介绍,“北京周”围绕本届园博会的主题“园林城市,美丽家园”精心策划。演出既有精挑细选的群众原创精品,也有专业院团的文艺节目, 突出传统与民族、时尚与现代相结合的主题。向游客展现了独有的京味文化、创新文化。

  本次活动以公园文化、广场文化特有环境为主体,设计活动区域。不仅推出动态演出,还为观众提供静态的展示。

  此外,参演互动与亲身体验相结合也是“北京周”的一大亮点。通过这些丰富多彩的展示形式,向游客诠释了文化北京、园林城市、美好家园的中心理念。同时,多样性的文化风采也向所有参与的观众传递着快乐。

  在园博园4号舞台紫薇园,相继为观众奉上了 “北京周” 文化活动开幕式演出、全市优秀品牌文艺团队展演、群众文艺创作精品节目展演、首都各界优秀群众合唱展演、闭幕式演出等文艺“大餐”。

  除了让观众大饱眼福的“北京周”外,北京市文化局还与北京园博会丰台筹办总指挥部,共同就区县文化日、精品演出、时尚音乐节、端午游园会、戏曲文化节、闭幕式、中秋晚会、驻场演出等8项重点文化活动进行了策划。力图通过多层次、多样性文化活动,提升园博文化品质和内涵,展示首都城市形象和文化风采,为北京园博会的成功举办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

  本版文/记者 李洁 摄影/ 记者 柴程

  本报讯(记者 纪欣)5月22日晚,在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主办的“蓟门决策论坛”上,原黑龙江省省委巡视组副厅级巡视专员李克军表示,应取消信访排名制,推动我国信访制度应向新型治理模式转型。

  中国的信访排名始于8年前,2005年,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正式实施。

  《信访条例》第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基层信访局人员曾对媒体表示,由于上述规定中提及“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最终,就选择了以排名的形式进行通报,因而各级信访部门开始了信访排名。

  这种信访排名形式,成为考核基层政府政绩的指标之一。

  而在实际工作中,多数地方官员和基层干部,对于当前这种信访排名的制度是不满意的。

  李克军表示,很多基层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迫切希望取消信访排名制。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长沙市副市长何寄华曾提交了《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的建议》,其中建议逐步取消对地方政府的信访考核制度。

  近日,多地信访系统官员向《南方都市报》记者确认:自今年3月至今,暂未收到国家信访局关于各省(市、区)信访量的排名表。

  但是否以后都将取消信访排名表,目前还不知情。

  对此,李克军表示,如果这个消息属实的话,这将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建议

  李克军表示,在取消信访排名制度的同时,必须同步推进信访体制的配套改革。

  如果信访制度改革单兵突进,其他配套措施跟不上,可能出现群众利益诉求渠道被堵死的不利局面;同时,官员不作为和滥作为的情况可能会变得更严重。

  李克军认为,可以从提升县乡一级的基层官员选举的自由度、推动基层自治、依法放宽对民众集会请愿的管制等多方面入手,推动地方治理的全面转型,将信访工作引向民主法治的轨道。

  本报讯(记者 温如军)我国已有近半省份启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试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或将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次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最大的变化在于:实行诉访分离制度,将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统一由政法机关依法受理。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均不再受理涉法涉诉信访,对上访的涉法涉诉群众引导他们到政法部门反映问题。

  此举是希望在源头上杜绝用信访推动诉讼程序的现象,保证涉法涉诉信访在法治轨道内解决。

  地方试点

  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5月23日上午,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令浚在青海省高院观摩行政诉讼案件时说,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深入推进,大量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最终要纳入法治轨道,靠法治手段来解决。

  据《南方日报》消息,广东省委政法委书记朱明国在省委政法委召开的委员会议上,传达学习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有关精神时指出,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尽快建立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工作机制。

  朱明国说,要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规范受案范围、明确受案条件、完善审查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能够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并得到及时受理。

  在另一个试点地区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副书记武国瑞表示,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就是要把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进行处理,依法纠正错误裁决。坚决杜绝一切形式“拦卡堵截”正常上访人员的错误做法;杜绝限制或变相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

  地区政法委领导的表述异曲同工,均意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解读

  或许加大政法机关对司法干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上午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此举有利于统一集中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高办事效率。

  “信访问题是我们国家的司法环境造成的,尤其是一些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显然这样的案件无法由信访部门去解决,只能通过司法来解决。而类似的案件交由政法机关处理,或许将加大政法机关对司法的干预。”张千帆说。

  张千帆表示,涉法涉诉信访事件交给任何一个部门都会对司法公信力产生影响,本来就应该通过正常的逐级上诉去解决,但有种种原因造成不予立案等情况,才导致了因此产生的信访行为。

  涉法涉诉信访事件,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不服判决或判错了而导致的,公民对司法缺少信心而导致,才形成类似案件信访在我国也是允许和必要的。

  同时,张千帆认为,这种信访改革无疑强化了政法机关的作用,对信访的成功率有一定的好处。文/记者 温如军

  认为假冒 “红狮”牌油漆侵犯了自己的利益,红狮漆业公司将个体工商户宋先生诉至法院索赔10万元。

  今日上午丰台法院通报,宋先生被判侵权成立,但因索赔金额过高,法院最终判决宋先生赔偿2万元。

  2011年9月22日, 红狮漆业公司发现个体商户非法销售“红狮”油漆,于是报警。丰台工商分局随后对宋先生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红狮漆业公司认为,宋先生未经许可,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油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调查取证等合理支出1万元。

  宋先生辩称,自己已被工商局行政处罚,且被查扣的3桶油漆并未销售,因此没侵犯红狮漆业公司的商标权。宋先生还表示同意赔偿,但红狮漆业公司的索赔金额过高。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宋先生认可已缴纳罚款7000元,并未就该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查明的事实,宋先生销售的涉案商品经鉴定,被认定为侵权商品,故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且宋先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未销售涉案商品。

  购物时将包放在商场存包处,却被小偷冒名取走。认为商场存在重大过错的陈女士将某商贸公司告上法院。今日上午,房山法院通报,经调解,商贸公司同意赔偿陈女士3000元。

  陈女士称,2012年12月4日,她到某商场购物时,将电脑包及文件袋存放于商贸公司购物中心的存包处,关好柜门后离开。但她取包时发现柜门内的物品已被人盗走。

  询问购物中心服务人员后,陈女士报了警。监控资料显示,购物中心工作人员打开柜门将包交给了他人。

  陈女士认为,购物中心工作人员在没经核实的情况下,将她的包交给他人,导致包内2300元现金、数码相机、10寸华硕电脑、多张银行卡及驾驶本等丢失,系商贸公司的重大过错,故应赔偿损失。

  商场辩称,小偷取包时说明了包内的物品,商场是核实后才交付的,是陈女士自己不小心被人跟踪,才导致包被冒领。且陈女士声称丢失了贵重物品无法证明,丢失相关文件也不属于直接损失。

  陈女士存放了贵重物品没有向商场说明,而且商场存包柜旁有提示,贵重物品不得存放在柜子里,因此不同意陈女士的诉求。

  因陈女士无法证实存包中物品,最终经法院调解,商贸公司同意赔偿陈女士3000元。

  转弯后猛然发现在路口作业的道路维护人员,司机李某急刹车后却意外侧滑到路沟将两名工作人员撞伤,被法院判决赔偿受害者57万余元后,李某将房山公路分局诉至法院,要求公路局赔偿22万余元。

  今日上午房山法院通报,已受理此案,将于近日开审。

  李某诉称,去年3月24日上午10点左右,他正常驾驶车辆由西向东行至房山良乡北四位村西时,因该路段道路上有大量遗撒的石子没有及时清扫,也没有进行任何安全提示,并且公路局的作业人员在公路转弯处实施作业没有设置任何的安全警示标示,导致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刹车不及,且制动的效果严重受到影响,侧滑至公路北侧路沟,将正在沟内工作的两名人员撞伤,李某所驾驶车辆也受到严重损坏。

  事故发生后,受伤的两名作业人员将李某诉至房山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向两人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57万余元。

  李先生认为,正是因为道路上石子未及时清扫且公路局在道路作业时未设置警示标志,才导致自己刹车失控进而侧滑伤人。公路局没有尽到保障道路完好、安全和通畅的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要求公路局赔偿损失220452.95元。

  李先生卖掉名下一处房产时,也遭遇到“张金凤式骗局”,买家仅支付65万首付款办理过户后,便迅速将房产抵押给他人,目前该房产已被查封。

  海淀法院今天上午通报,李先生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案情 房主没收到全款就过户 钱房两空

  2011年11月,李先生与王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将其名下的房产以200万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合同约定,王某分三次将购房款付清。当月月底,王某支付了第一笔购房款65万元,李先生将房屋过户到王某名下。

  但此后,王某找各种理由拖延,一直没将剩余的135万元购房款付清。2012年3月,李先生向王某提出解除买卖合同、要回房屋,竟发现房屋已被王某抵押给他人。

  王某称自己欠债,已被起诉,所以把房子做了抵押登记。如今王某因未还清债务,所以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房屋被法院查封。

  得知此消息,李先生向海淀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中止执行。同时起诉王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要回房屋。

  法官释法

  海淀法院杨海超法官表示,虽然王某并没有付清房款,但是李先生将房屋过户给王某后,李先生就不再是房屋的所有者,王某成为房屋的所有者。

  将房屋抵押给他人是王某作为所有者可以实施的行为,在王某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查封抵押的房屋,甚至可能会拍卖房屋偿还债务,李先生提出的执行异议并不能得到支持。

  杨法官表示,李先生只能继续向王某追索剩余购房款,或者要求解除合同、要回房屋。

  张金凤骗局

  今年3月,媒体报道神秘买家“张金凤”通过我爱我家中介公司购买11套房屋,在未付清房款的情况下办完过户手续即“失踪”。

  我爱我家先行付清2200余万元尾款后,开始起诉张金凤追偿。

  今天上午,北京警方通报,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指纹信息登记工作将于6月1日在全市开展。

  据悉,此次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只针对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或者换领、补领身份证的公民,已经领取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下称二代证),可以正常使用。登记指纹信息增加的成本将纳入各地财政预算,不另外收费。

  据统计,目前持有二代证的人数已超10亿,公民在办理银行贷款、证券开户、房屋买卖、民航登机、升学就业事务时,都需要使用身份证。

  但社会用证部门仅凭相片辨别持证人,难以对人、证实现准确无误的一致性的核验,无法有效防止公民丢失、被盗的身份证被他人冒用。

  此次二代证登记指纹信息后,社会用证部门就可借助机器在几秒内实现认证,甄别持证人身份。

  警方:不需要。根据新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只在申领、换领、补领身份证时需要登记指纹信息。原先未登记指纹信息的二代证,如尚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正常使用。公民若自愿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身份证,警方将及时予以办理。

  警方:为确保比对核验成功率,办理居民身份证需要登记两枚指纹。正常情况下采集右手拇指、左手拇指两枚指纹即可。出现异常情况按照食指、中指、环指(无名指)、小指顺序采集两枚指纹。原则上左右手各一枚。

  警方:指纹信息登记时显示的是数字化指纹特征点,不会被还原成指纹图像,能保护公民指纹信息安全。公民的指纹信息仅限在公安机关内部运行,并采取严密的安保措施;具体应用时,也只是将现场持证人的指纹与身份证存储的指纹特征点比对,不会直接显现出指纹图像。

  警方: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和相关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不额外收费,和原来一样:首次申领、换领,每证收取工本费20元,证件遗失补领或证件损坏换领的,收取工本费40元。

  背景

  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身份证制度,大多数采用IC卡技术制作身份证,类似我国一代证那样采用聚酯薄膜密封技术的已很少了。

  在实行身份证制度的国家中,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在身份证中登记指纹信息。另外,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身份证也登记指纹信息

  据悉,本市公安机关已完成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和居民身份证制发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相关设备的安装调试及工作人员培训等,已具备在全市开展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的条件。

  2013年1月1日起,燕山、亦庄开发区作为试点已向群众受理居民身份证采集指纹信息,发放登记指纹信息居民身份证。截至目前,共受理登记指纹信息身份证2000余件。

  今天上午,法院通报两起案件,均为学生在校内参加体育活动受伤后,家长向校方索赔。最终两所学校均败诉,并赔偿了受伤学生。

  今年刚开学,房山区某小学的六年级学生张宇(化名)在体育课上打篮球时不慎摔倒受伤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出院后,张宇的父亲将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3万余元。

  在另一起案件中,2012年3月,丰台区某小学组织学生在操场跑步,因学校操场主席台地面高出操场地面5厘米,蔡明(化名)在跑步中不慎摔倒,门牙断裂。

  蔡明受伤后,除了保险公司支付620.2元外,学校没有给予任何费用。为此,他的父亲代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学校赔偿医疗费等近1万元。

  两起案件中,学校均辩称,校方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同意家长提出的赔偿要求。校方认为,在进行体育活动前,老师已经让学生做好热身运动,而且事发后,学校已经积极通知家长。

  法院审理后认为,受伤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学校对其应该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学校组织学生进行体育锻炼时,应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最终,房山法院和丰台法院分别作出判决,要求学校对受伤学生分别给予3000余元和5000余元的赔偿。

  丰台法院杨筝法官表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执行法官在网上操作,即可对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所辖各支行和网点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冻结、续冻和解冻。

  今天,北京市高院通报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正式签约启动“查、冻一体化办公系统”。

  据北京市高院副院长索宏钢介绍,承办人从申请查询到收到结果再到办理冻结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而被执行人一次网上银行操作、一次ATM交易,可能在几秒钟就将存款转走。针对这一突出矛盾, 2012年北京市高院与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开始调研并进行反复研究,最终确定了“查、冻一体化办公系统”的具体系统设计方案。

  此系统依托北京市高院和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的技术条件,通过专线将北京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与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进行连接,搭建“查、冻一体化办公系统”,执行案件承办法官能够在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直接向银行发起查询、冻结、续冻、解冻需求手续,接收银行办理结果。

  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则能够直接通过专线接受法院的查冻需求,经依法完成查询、冻结等操作后,反馈办理结果。

  据了解,北京市法院执行信息查询中心自2011年5月起陆续开通了工商银行等十三家商业银行的集中查询工作,截至2013年5月20日,共办理商业银行账户存款信息查询49万余条。

  此次与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建立的“查、冻一体化办公系统”作为试点成功后,将在各联动商业银行中进行推广,以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

  北京警察学院的大操场上,短跑、自行车障碍赛依次举行,清一色身穿警服的民警们都成了运动员。

  今天8时,北京市公安局举行第十六届警体运动会。来自北京公安系统的5000余名公安民警和文职辅警参加了着装跑、警用自行车障碍接力赛等项目的比赛。

  分列式表演是警体运动会的“重头戏”,特警、消防、男警、女警等各个方阵依次走过主席台,现场响起了阵阵掌声。

  在开幕式现场,一名女警由于顶着烈日站立时间过长,感觉头晕,身旁的同事赶紧扶着她到背阴处坐下休息。

  在自行车障碍赛上,参赛民警扛起警用自行车一路小跑时,脸上的青筋都已迸出,抢先的队员还不时回头看上一眼,生怕自己被追上。

  相关背景

  据悉,警体运动会每4年举行一届,如今已经是第十六届。早在2004年,北京警方就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2004-2008年警体工作规划》。

  目前,公安系统各个单位按照《北京市公安民警体能达标测试标准》的要求,结合单位特点和实际,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身运动。

  给1岁以下宝宝用的雅培奶粉吃出腥味,消费者委托律师准备起诉沃尔玛及厂家,索要十倍赔偿。

  今天吕先生向记者表示,沃尔玛及雅培公司一直未就奶粉异味给出合理解释,他要求厂家对异味原因进行检测。

  据吕先生说,今年3月9日,他从沃尔玛建国路店购买了3盒雅培金装喜康宝婴儿配方奶粉(批次为2012年3月20日),另外还购买了一个三联包的雅培奶粉(批次为2012年9月2日)。

  3月18日早上,吕先生打开雅培金装喜康宝婴儿配方奶粉冲兑好之后给宝宝喝,但宝宝刚喝了两口便不再喝了,吕先生还以为宝宝不饿,便没太在意。

  当天上午,吕先生再次给宝宝冲兑了奶粉,宝宝还是不肯喝。吕先生尝了一口,却发现“腥味很重”。

  “喝完以后有种让人反胃的感觉,难怪宝宝不喝。”吕先生说,他打开奶粉罐闻了闻奶粉的味道,结果闻到更重的腥味。吕先生打开了同一批次的另一包奶粉,冲兑之后仍然尝出很重的腥味。

  此后,吕先生把批次为2012年9月2日的三联包雅培奶粉打开,冲兑之后一尝,发现没有任何腥味,跟往常购买的雅培奶粉味道一样。

  吕先生说,他曾致电雅培客服,对方只同意调换,但没有解释奶粉出现腥味的原因。

  今天上午,吕先生向记者表示,他向媒体投诉后,雅培公司多次给他打电话要求私下解决,并提出可以给予一定赔偿,但始终没有解释奶粉出现异味的原因,也不承认奶粉存在质量问题。

  吕先生表示,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的魏司员律师得知此事后,决定为他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他将于近期向法院正式起诉沃尔玛和雅培公司。

  吕先生说:“这次购买的是1岁以下宝宝喝的1段奶粉,可能有很多宝宝喝了这个批次的异味奶粉,但家长还没发觉。宝宝那么小,即使受到伤害也不会说话。厂家一定得为奶粉异味问题给出明确说法。”

  记者追访

  雅培客服:腥味是添加特殊成分所致

  今天上午10时许,记者致电雅培奶粉客服热线。针对奶粉出现腥味的问题,工作人员解释说,1岁以下的小宝宝处于智力和视力发育的重要阶段,因此会在1段婴儿奶粉中特别添加DHA成分,以促进宝宝视力和大脑发育。由于DHA是从单细胞藻油中提取的,所以奶粉喝起来或者闻起来会有一种淡淡的腥味。

  对于腥味太重宝宝不喝的问题,该工作人员解释说,受奶源及季节影响,奶粉的味道会存在不同,消费者如果怀疑奶粉有问题,可以向经销商索要奶粉的质检证明。

  沃尔玛建国路店:质量问题应找检测部门

  沃尔玛建国路店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该店曾就吕先生反映的问题进行过协商,可以对吕先生购买的雅培奶粉进行更换或者退货处理。

  该负责人称,奶粉的质量问题认定不能以消费者的直接感受为依据,“并不能因为闻到有腥味,就确定奶粉存在质量问题,吕先生应当找相关部门进行检测”。

  傅达林:西安政治学院理论军事法学教研室 副主任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转型期,社会进入公共安全危机多发时代,每年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数以万计,经济损失高达6500亿元,占中国GDP的6%。公共安全危机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给社会大众的心理造成负面效应,应对不力甚至会动摇民众对社会与政府的信任。

  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仍习惯认为,公共安全危机管理就是单纯的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公共安全就是建立各种应急预案,这种片面性、单一化、被动型的管理观念,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危机管理的日常化建设,制约了政府公共安全的供给水平。适应风险社会的治理需要,睿智的政府应学会未雨绸缪,从制度层面上实现从行政管理向法治管理,将公共安全危机纳入法治化治理轨道。

  首先要建立完备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法律体系,这是实现法治化管理的前提。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容易出现各种不同的危机,这些不同的危机形态,既需要有统一的法律进行原则性规范,也需要根据各自特点分而治之,实现公共安全危机的类别化治理。自2003年非典危机以来,我国加强了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立法,初步建立起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在内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但总体上看,无论形式还是内容上都存在诸多不足,形式上缺乏与宪法相衔接的《紧急状态法》、《灾害救助和补偿法》等高位阶立法,使得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的法律依据不周延,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不全面;内容上还缺乏足够的程序性制度建设,包括行政应急的正当程序构建、公众参与危机管理的程序安排、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在危机管理中的应用等,都尚未形成规范化的法律制度,这都有待立法进一步完善。

  其次要健全权责明确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主体机构,这是实现法治化管理的基础。公共安全危机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同领域需要不同的专业机构和应对系统,进而形成公共安全体系。虽然经过近年来一些突发事件的历练,一些地方政府逐渐理顺了危机管理体制,但是距离“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目标仍有一定差距。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通过立法整合分散和重复性的主体资源,自上而下科学设置相应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机构,将不同主体的职责明晰化,形成统一、高效、权威的组织体系,为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法治化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再次要完善常态化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执法机制,这是实现法治化管理的关键。实践证明,现代公共安全危机具有放大性和渗透性特点,传统“头痛医头、脚病医脚”的单一管理机制已难有效应对,应从提高整体能力入手,建立综合性常态化的危机管理机制。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仍然停留在“危机处理”阶段,习惯于通过行政手段甚至强制性力量来进行事后处置,难以适应危机管理的法治化需要。建立常态化的危机管理机制,尤其需要改变被动的应付姿态,从日常“危机管理”的层面着手执法机制建设,就要遵循法治逻辑,学会用法律来防范和处理危机。

  最后还要吸纳多元社会资源的参与,这是实现法治化管理的重要力量支撑。公共安全危机与共同体息息相关,管理法治化的本质就是关于危机情况下如何处理好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同时要调动个人、社会、国家乃至国际的全部力量,尤其是要将民间资源纳入危机管理的制度框架,以民主的路径实现危机管理的最大社会效益。

  李晓辉: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近日,美国国会参议院在是否允许各州对网店征收在线销售税进行的投票中,以69票同意、27票反对通过了《市场公平法案》,在美国国内以及世界各国引发争议。该法案授权相关的州对所有每年在美国远程销售(跨州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总收入超过100万美元的卖家征税。如果该提案在国会众议院获得多数票通过并经总统签署成为法律,那么网购免税政策将在美国成为历史。

  此前,根据美国在1998年10月通过的《互联网税务自由法》,虚拟商品(比如软件、音乐等)不应该被征税,但一般商品都需按照实体经营标准纳税,服装等品牌无论是网上零售业务还是门店零售业务都征一样的税收,包括个人购买时交付10%的消费税。该法案适用期3年,后来三次延期,直到现在还在沿用。但是,依据美国高等法院作出的判定,因为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可以立法收税,所以凡是公司实体不在某个州的,消费者如果通过邮寄或网上订购发生买卖往来,则该州不得对这家公司征收消费税。而刚刚通过的《市场公平法案》则是对《互联网税务自由法》的一个否定。

  回顾美国在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立法,不难看出,为了保持美国在世界新兴电子商务方面的优势地位,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政府的引导和推动十分必要。美国政府制定以《互联网税务自由法》为代表的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本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也带动了相关行业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发展,最终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但是,在电子商务市场逐渐步入成熟期的时候,美国通过对电子商务征税可以引导企业通过不断创新来提高竞争能力。毕竟,对电商的免税政策使其拥有不公平的成本优势,这对传统零售商而言是不公平的。同时,《市场公平法案》也体现了对小企业的特殊优惠和照顾,网上年销售额低于100万美元的商家也不受该法律的约束。与欧盟相比较,鉴于欧盟国家有不同的税收体制,对于网上销售没有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子商务的发展明显滞后。

  在我国,网上购物需不需要缴税也是一个讨论良久的话题。据统计,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零售交易总规模达1.2万亿,占社会零售商品总额7%,但是目前国家并无对电商征税的相关要求。同时,我国电子商务年交易量的90%是以C2C(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形式从事B2C(商家对顾客)的交易,大量的交易游离于现有法律监管之外,存在着严重的监管缺失、执法缺位现象,导致网络购物开发票的比例很低,包括苏宁、国美等零售巨头以及中小型实体零售商,都支持对电商征税。

  在对电商征税政策问题上,我国应从近期和长期两个层次上来考量。在我国电子商务处于襁褓期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对于支持电商参与国内国际竞争无疑是必须的。但是,从长期来看,即使是网上销售,交税也是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这个必须严格遵守。另一方面,纳税对于督促电商服务规范化、保障服务售后、减少欺诈、净化购物环境有着良性作用,而企业要发展、要正规化必须依法纳税才有可能做大。

  但是,从长期来看,对电商何时征税,要按什么比例征税,如何来征,如何减免,则要慎重考虑。在此问题上,至少要强调两点:一是需要国家给予是否征税和如何征税的明确方向,或者给出开始征税的时间表和过渡期,不要持模棱两可的态度,使电商有合理的政策预期;二是对于中小微电商的税收减免和优惠是必不可少的,这对于推动个体社会成员创业、创新和社会经济活力能够起到很好的作用。

  法言法语

  在中国语境里,古时今日,对法律从不曾有过宗教式的信仰,也不曾出现确切的理性信赖。

  民众趋于通过“关系”而诉诸“权力”来解决纠纷,而法律却往往被束之高阁。

  张奇瑞《浅议“法律必须被信仰”》

  基于对自然的不同感悟,中西方法理中都有“和谐”的理念,但是中国法理中强调的是一种安于本分和角色的和谐,西方法理更强调博弈后以秩序为基础的和谐。

  马小红《中国古代社会的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