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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室主任“晚节”不保:收5万好处费获刑3年

  58岁的迟某在主持完成一次系统升级项目后,中标公司给迟某送来5万元好处费,迟某认为这钱不该拿婉拒了。过了几个月,对方以奖励为由再次送上门时,临近退休的迟某把持不住收下。昨天,记者从西城检察院获悉,迟某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案例:

  收取5万好处费被判3年

  2009年至2011年2月间,迟某一直担任其单位技术室副主任。2009年3月间,单位准备对一套工作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在该项软件升级业务中,迟某作为技术室领导有决策建议权,负责此项目前期的调研和执行。该项目于2009年11月验收完毕。2010年5月间的一天晚上,中标公司经理韩某把迟某约出来在她家附近的餐馆吃了饭,将5万元现金送给迟某,此后不久,迟某就将该款退还给了韩某。然而2011年春节期间,韩某再次将这5万元现金送给迟某,说是该电子设备公司对迟某在系统升级项目中辛苦工作的奖励。迟某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最终还是收下这笔钱。

  法院最终判决迟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考虑到自首情节,法院判决对迟某实行缓刑4年。

  检察官说法:

  违法所得和馈赠区别

  西城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检察官郭晓钰介绍,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业余时间,以自己的劳动为他人提供某种服务,从而获得报酬的,不成立受贿罪。但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业余时间,利用职务为他人牟取利益,进而获得报酬的,仍构成受贿罪。

  结合本案,迟某利用了职务便利,且5万元现金没主动上交,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收受财物,应以受贿罪论处。 晨报首席记者 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