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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园擅自开墓穴合葬夫妻 被判支付违约金近千元

  晨报讯(记者 颜斐)安先生给父亲扫墓时才得知墓地被开启过,已过世的母亲与父亲合葬在一起。认为陵园并未通知自己就擅自给父母骨灰合葬,57岁的安先生将北京市朝阳陵园告上法庭。近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陵园需给付安先生违约金916余元。

  父亲墓地被开启

  据安先生说,他于2005年9月22日与朝阳陵园签订骨灰安放设施租赁合同,约定由他租赁墓地安放父亲的骨灰。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具有保证设施免遭人为破坏的义务。去年3月31日,他发现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父亲的墓地被开启过。

  安先生认为,朝阳陵园私自开启由其承租的墓地,违反了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得他的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97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庭审中,原被告均追加原告的弟弟为本案第三人。

  安先生说,他后来得知,2011年12月,朝阳陵园在他弟弟的授意下,开启了他们父亲的墓地,合葬了过世的母亲。母亲去世前一直是由其弟赡养,其弟也隐瞒了母亲去世的消息。

  真假居委会证明

  被告陵园辩称,2005年9月,原告和弟弟一起来办理骨灰安放设施租赁事项,并共同以承租人的身份办理了墓碑及碑文申办事项。2011年12月2日,原告的弟弟持街道居委会的证明来到陵园,声称母亲杨某病危,因联系不上原告,由他前来办理墓地使用的相关事项。同年12月13日,杨某去世,此后原告的弟弟到陵园办理了父母合葬事项。

  陵园还称,考虑到能让逝去的人早日入土为安,陵园本着最大的善意接待了原告的弟弟并提供了相关的服务。在安葬过程中,不免会对墓地进行开启和重新封闭。陵园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并不存在任何违约事项,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对此,安先生提交了同一居委会出具的“没有为原告弟弟开具证明”的材料,并称合同上有其联系方式,陵园完全可以找到他。被告未检查居委会证明的真实性,是失职问题。

  此案审理中,法官曾到居委会调查,居委会主任表示没有开具过证明。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骨灰安放设施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仅依据第三人向其出具的证明就在未联系承租人原告的情况下开启墓穴安葬原告的母亲,被告的行为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原告承租该骨灰安放设施时,亦表示过将来安葬母亲,被告的行为未有违公序良俗,故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