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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偷拿同居男友手机遭报警 法院:定罪不逮捕

  城市晚报通化讯 近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刑事和解政策,不批准逮捕一起盗窃同居男友手机的轻微刑事案件,从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犯罪嫌疑人小乐(化名)和被害人小强(化名)系同居的男女朋友关系。二人通过网络认识,发展成为对象关系进而同居。在同居期间,小乐将其母亲买的苹果手机丢失,因害怕母亲知道手机丢失对其进行责备,趁同居男友小强在家上网,将小强同款手机盗走。小强上完网后,发现女友和自己的手机不见了。便给小乐打电话,小乐没有接听。小乐在拿走手机后便到手机店将原有的卡取出,换了电话号。后小强通过网络联系到小乐,向其追要手机,小乐表示拒绝。

  随后小强报案,通化公安机关将小乐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本案中,小乐因自己的手机丢失害怕被母亲责备,于是产生将男友手机占为己有的主观目的,但二人仅系男女朋友处对象的关系,并不是法律上承认的合法夫妻,其相关财产依然归个人所有,小乐并不享有处分权利。小乐未经允许私自拿走他人所有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经审查后,考虑到小乐犯罪情节轻微,且刚满18周岁,其家属也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该院经研究决定,启动刑事和解程序,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并依法对小乐作出了定罪无逮捕必要的决定。

  (郭淑静 费飞 记者 王耀辉/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