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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猝死福利院 家属因隐瞒高血压病史索赔被拒

  法院:福利院处理无不当驳回家属索赔诉请

  晚报记者 祝玲 通讯员 杨名 报道

  老人在福利院中突发脑出血,因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将福利院告上法庭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日前,上海市松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福利院行为无不当不需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原告诉请。

  老人福利院内病亡

  孙老先生是二级多重残疾人,因家人工作繁忙无力照看,便将孙老先生送至福利院照看。不久前,福利院的工作人员测得孙老先生的血压值为140/90,立刻询问孙老先生是否配药,孙老先生答复不需开药。之后在家访中,工作人员询问孙老先生家属,老先生是否有高血压病史?是否需要配药?家属均予以否认。故福利院最终未给孙老先生开药,而是采取了提高测量频率以及注意观察老人日常状态的措施。初始孙老先生情况一直良好,然而三日后,突发脑出血,福利院立即通知其家属并打120将孙老先生送至医院就诊,但于数日后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出血。

  孙老先生家人认为,入住福利院时,家属已告知老人曾因饮酒过度而引发脑出血的病史,福利院在明知孙老先生有高血压病史的情况下,长期不给他服药,并在测得他血压值为140/90时,仍未采取恰当方式进行处理,导致之后孙老先生脑出血死亡,福利院应承担侵权责任。

  病史未记录高血压症

  福利院认为,首先,孙老先生入住时血压正常,其家属告知因饮酒过度而引发脑出血的病史,并未告知有高血压病史,也未提供相应高血压病史的记录或者确诊高血压的材料,在《体格检查记录表》中显示孙老先生血压正常。在《入住人员家访情况表》上病史介绍中并未在高血压处打钩。在护理的过程中,福利院每半月测量BP一次也未发现他有高血压;其次,在福利院测得孙老先生血压比正常数值稍高时,工作人员曾询问孙老先生及家属是否配药,孙老先生不要求配药。鉴于孙老先生之前血压正常,此次血压虽然稍高,但不具备高血压确诊的标准,故工作人员采取了提高测量频率以及注意观察其日常状态的措施,处理并无不当,与之后孙老先生脑出血并无因果关系;最后,孙老先生突发脑出血时,福利院工作人员及时拨打了120,并通知了家属,救护车于半小时内即将孙老先生送至医院,并未拖延救治时间。

  法院认为,福利院针对孙老先生曾有脑出血记录,采取了每半月测量BP一次的措施,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当福利院工作人员测得孙老先生的血压值为140/90,达到高血压最低值时,在孙老先生不要求开药的情况下,由于 《体格检查记录表》和《入住人员家访情况表》中均显示他没有高血压情况,结合没有高血压病史的情况,福利院采取了增加BP测量频率、继续观察、注意血压变化的措施,福利院作为非医疗机构作出这样的处理也并无不当,且血压在其后确实降到了130/80,恢复正常;在孙老先生突发脑出血后,福利院及时通知家属并打120,采取了积极措施。

  孙老先生家属对孙老先生长期有高血压病史未能提供确诊和治疗的确切记录,也未能提供福利院明知孙老先生有高血压病史而长期不给予药物的证据。

  入院需明确告知病情

  根据我国法律,除部分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之外,大部分的侵权行为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福利院在合同项下有着对于在院的老年人的保障义务,其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要看福利院在履行保障义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福利院在工作中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老年人受到伤害,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如果福利院在工作中已经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切实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任何的过错,而老年人因自身或其他客观原因受到伤害,则不能再追究福利院的责任。

  对于老年人的家属来说,要充分告知福利院老人的身体情况、有无病史等,在签订相应协议时要注意服务合同细节,明确约定相应服务护理级别,切勿为了省钱而隐瞒病史或降低护理级别,防止出现争议。而福利院等公益组织在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同时,也要注重对自己业务能力和硬件水平的提高,提高服务质量,尽可能的保证住院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