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保证书案嫌犯看到报道痛哭 将与妻子团聚
记者韩景玮见习记者高鸿鹏实习生刘婷婷文首席记者杜小伟李康摄影
李怀亮被判无罪,“这在全国范围内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都极具现实参酌意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认为:此案将成我国新时期司法改革的范例。
而对李怀亮来说,被关将近12年,一切恍若隔世。记者在叶县李怀亮的姐姐家看到,看着媒体对李怀亮事件的报道,李怀亮和家人失声痛哭。李怀亮已知母亲去世的消息,他想去给母亲上坟。另外,他也得到了出走妻子的信息,“过几天就会回来”。
多少赔偿金一家人还没有确切数字现在,李怀亮的律师已和其家人探讨国家赔偿问题。至于赔多少,李怀亮的家人并没确切数字。李爱梅说,李怀亮被判无罪,最想告诉母亲。母亲最疼小儿子李怀亮。
李爱梅说,前两天有记者逗李怀亮,“如果申请国家赔偿,你希望是多少钱。”李怀亮回答是“10万”。姐姐痛惜地说,他进去时,五六万能买处房子,他的所有标准都是12年前的。
李爱梅说,这两天,就想让他好好养养身体,等身体恢复了再说别的。
妻子有信了过些天准备回家团聚这几天,李怀亮一家专门照了全家福。但是,全家福中没有李怀亮的妻子。李怀亮案子被发回重审那一年,小女儿考上了镇上的中学,但李怀亮的妻子没能力再供她上学,随即带着小女儿,去了佛山鞋厂打工。现在两个女儿也都是做母亲的人了。
李怀亮说,这么多年,他很想妻子,如果她没再嫁人,他仍愿继续跟妻子过下去。记者了解到,李怀亮的家人已经打听到李怀亮妻子的下落。在邓李乡湾李村,记者见到李怀亮的二女儿,“俺妈过几天就回来了。”李怀亮的二女儿说,母亲在广东打工。
李怀亮的大女儿说,当年,父亲被抓后,一夜之间,他们感觉像天塌了,那一天,母亲什么事都不干,母女三人抱在一起哭。母亲的压力很大,只好外出打工。
把身体养好他想回家给老娘上坟出看守所后,李怀亮没直接回家,而是在姐姐李爱梅家暂住。这里也成了媒体聚焦的地方,为躲避采访,李爱梅几度关闭手机。4月27日,电视上正播放案件的报道,一家人看着看着,突然都失声痛哭起来,李怀亮也双眼含泪。
经过两天休整,李怀亮气色好多了。此前,在看守所记者看到他时,他目光呆滞,经常答非所问。现在,李怀亮会主动给人打招呼。
李怀亮已经知道母亲去世的消息,此前家人一直瞒着他。他想到母亲坟前,给母亲烧个纸。但经与家人协商,他最终决定等身体调整好后再去,过几天正好也是父亲的忌日。
李怀亮无罪释放村民们态度不一李怀亮被判无罪释放的消息,一下就在湾李村传开了。
记者走访村民发现,大家对此事看法不一,有人认为李怀亮就是凶手,也有人认为李怀亮确实是个老实人。
而该案另一当事人杜玉花一家人,在判决结果出来后则陷入绝望,这些年,她一直奔波在为女儿讨说法的路上。为获得证据,从2003年至2007年,他们三次同意警方开棺验尸,“她死了都不能安静入土”。面对判决结果,杜玉花说,作为死者的家属,他们等了12年,却没有给女儿讨回公道。
李怀亮的姐姐李爱梅认为,受害人曾是她的学生,她也希望尽快破案,抓到真凶。
此案对同类案极具现实参酌意义司法改革范例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认为:李怀亮案无罪判决,是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所蕴含的现代法治精神的理性选择。
此案之所以延宕12年而未决,主要原因是犯罪事实不清,定罪证据不足。而此次宣判,不仅是为了解决案件久拖不决问题,更是直接宣告被告人无罪,从而使其合法权益免受进一步侵害。
由于本案发生在新刑诉法实施后,因此成为新时期深化司法改革的范例而备受关注。本案的依法宣判,不仅不是对犯罪的放纵,反而彰显了刑事惩治的严肃和规范;不但是对被告人人权的尊重和依法维护,同时也体现了对被害人负责的态度。因此,这份无罪判决的背后,既是对新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的全面落实,也是对宪法保障人权原则的一次致敬。
司法者的勇气
事先防范冤假错案与事后纠正一样,都需要司法者的勇气。
当然,从法治的视角来看,李怀亮被判无罪是司法机关严格执行新刑诉法,是贯彻人权保障之宪法精神的当然选择。作为一种“本分”之举,似乎并不具有“典范”价值。然而,本案所具有的示范性,正是这看似“理所应当”的司法裁判,在现实中却面临着诸多变数。且不说湖北佘祥林冤案,新近发生的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故意杀人、强奸冤案等,都暴露了原审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证据不足案件时所存在的“底气不足”问题。
事实上,对于刑事案件尤其是可能被判处死刑和其他重刑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对被告人作无罪处理,司法机关往往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并非都有宣告被告人无罪的魄力和勇气。近年来,这一问题逐渐显露出来并引起社会公众的极大关注。面对可能存在甚至已经发生的刑讯逼供、冤假错案、行政干预、公众质疑等,各地司法机关应对措施各不相同,其背后既反映了对现代法治精神坚守的不同态度,也表现出对宪法人权保障原则的不同认识。
近年来,以河南高院为代表的河南司法机关针对司法活动中的不良现象,自查自纠不掩饰,接受监督不消极,直面问题不隐瞒,反思示警不回避,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本案虽只是近年来河南省司法机关依法司法的一件典型个案,但在全国范围内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亦极具现实参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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