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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四女生酒醉裸死酒店 “海归”被控强奸不认罪

老父亲昨天在法院前展示女儿生前的照片

  羊城晩报记者 邓勃 摄

  羊城晚报讯 记者何伟杰报道:去年6月16日凌晨,来穗实习的湖南大四女生小涵酒后被一名男子带到海珠区某公寓酒店开房,并发生性关系,数小时后裸死床上(详见本报2012年7月17日A16版)。涉案男子随后被警方以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昨日,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名男子提起公诉,认为应当以强奸罪以及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害者家属向被告索赔370万元。

  双方母亲到场

  虽然事隔近一年,小涵的母亲王连新仍没有从哀伤中走出来,事情发生后,为了缓和自己的情绪,王连新刻意不去打听那晚女儿究竟发生了什么事,但自从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后,听着律师诉说女儿那晚遭遇的一幕幕,这位母亲又一次彻底崩溃,“无论如何,我也要为女儿讨回个公道。”诉说起女儿的不幸,王连新激动得身体不断发抖。

  昨天被告人虞某的母亲嵇女士也来到法院,却一直在庭外等待,始终没有进入法庭听审。

  被告被控两罪

  海珠区检察院起诉书称,当日凌晨1时许,二十二岁男子虞某带小涵前往某酒吧与朋友喝酒,两个小时后,虞某把喝醉酒的小涵带至海珠区某公寓酒店,趁小涵因醉酒昏迷无自主行为能力之机,强行与小涵发生性关系,然后自行睡去。当日9时许,虞某发现小涵没有呼吸,随即通知120,并在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

  根据法医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小涵系因乙醇重度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在乙醇重度中毒导致中枢性呼吸抑制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可压迫胸腹部,促进胃内容物反流与吸入,胃内容物吸入可促进其死亡的发生。海珠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虞某“采用其他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而且虞某本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然而却疏忽大意了。因此虞某应当以强奸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不认罪

  该案并没有进行公开审判,据小涵父亲王琳介绍,庭审中,被告人虞某并不认罪,他辩称,当时小涵不是完全没有意识。同时,小涵是酒精中毒死亡,他或他朋友没有故意灌酒,去酒店时小涵呼吸正常,并非他导致死亡的。

  虞某的母亲嵇女士以及其辩护律师在庭审结束后均表示不方便回应。此前嵇女士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由于家庭经济情况一般,虞某两年前从英国回到广州,“孩子平时很乖很好,这是成年人的行为,我不想说什么”。此外她还说,一切应该以法医的鉴定为准,“我会配合警方调查,解决问题”。 记者了解到,案件目前还处于初步陈述阶段,预计下一次开庭会在五一长假后。

  何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