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一男子开私人侦探社 非法经营获刑
中新网温州4月23日电(记者 赵小燕)一男子在浙江乐清开私人侦探社,开展婚姻外遇调查、行踪取证、手机定位等业务谋利。日前,乐清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高额罚金12万元。
吴某,湖北省通城县人,今年29岁。
2008年他来到乐清,在一家公司当保安。后来,他觉得没前途,决定单干。
2009年2月,吴某在乐清市乐成镇以跑腿公司为名义开设“安邦信息调查事务所”。主要开展的业务就是婚姻外遇调查、行踪取证、婚前忠诚调查、公司诚信调查、打探债务人下落、手机定位、银行资产查询等业务。
吴某雇佣了四名员工,朱某负责接待顾客和会计工作,董某和黄某帮助开车和开展调查事务。并购置了GPS定位设备、监听设备、录音笔、手表型录像设备和录像机等设备。
2009年8月,一30多岁的妇女来到吴某开办的公司,要求调查其丈夫的婚外情情况,该妇女告诉吴某其丈夫的车牌号、家庭住址、开办的公司厂址等信息,并预先缴了5000元费用。
吴某等跟踪调查了七天,查找到该妇女丈夫和其情人的落脚处,并拍下了照片给该妇女,该妇女对他们的工作表示满意。这是吴某公司受理的第一笔单子。
后来,吴某不断宣传推广,其公司的业务渐渐好起来,除了主打业务调查婚外情外,还有追寻债务人下落的,手机定位等业务。然而,吴某公司能力有限,有些业务还要到外面寻求帮助。
2012年2月,有人要求吴某对债务人进行手机定位,吴某收取1200元调查费,吴某通过QQ让上家帮忙手机定位,支付400元费用,其自己挣800元。还有,比如电话通话记录、到宾馆开房记录等个人比较私密的信息,吴某都要到上家寻求帮助。
吴某公司自开办以来,大约干了30余起业务,经营额达22万余元。
乐清法院认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遵纪守法,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吴某,湖北省通城县人,今年29岁。
2008年他来到乐清,在一家公司当保安。后来,他觉得没前途,决定单干。
2009年2月,吴某在乐清市乐成镇以跑腿公司为名义开设“安邦信息调查事务所”。主要开展的业务就是婚姻外遇调查、行踪取证、婚前忠诚调查、公司诚信调查、打探债务人下落、手机定位、银行资产查询等业务。
吴某雇佣了四名员工,朱某负责接待顾客和会计工作,董某和黄某帮助开车和开展调查事务。并购置了GPS定位设备、监听设备、录音笔、手表型录像设备和录像机等设备。
2009年8月,一30多岁的妇女来到吴某开办的公司,要求调查其丈夫的婚外情情况,该妇女告诉吴某其丈夫的车牌号、家庭住址、开办的公司厂址等信息,并预先缴了5000元费用。
吴某等跟踪调查了七天,查找到该妇女丈夫和其情人的落脚处,并拍下了照片给该妇女,该妇女对他们的工作表示满意。这是吴某公司受理的第一笔单子。
后来,吴某不断宣传推广,其公司的业务渐渐好起来,除了主打业务调查婚外情外,还有追寻债务人下落的,手机定位等业务。然而,吴某公司能力有限,有些业务还要到外面寻求帮助。
2012年2月,有人要求吴某对债务人进行手机定位,吴某收取1200元调查费,吴某通过QQ让上家帮忙手机定位,支付400元费用,其自己挣800元。还有,比如电话通话记录、到宾馆开房记录等个人比较私密的信息,吴某都要到上家寻求帮助。
吴某公司自开办以来,大约干了30余起业务,经营额达22万余元。
乐清法院认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遵纪守法,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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