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检方下发"穿越"逮捕通知书:当事人已出殡
本报综合讯(记者 格祺伟 )2009年5月12日,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向吉林市维军阻燃灭火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彭军下发《逮捕通知书》,而彭军却早在2009年4月23日就因病去世,彭家收到检察院的逮捕令正是彭军出殡的第二天。吉林检方这一张“穿越”的逮捕令,究竟因何而来,还得从2003年的一起借贷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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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21日,吉林市维军阻燃灭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维军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占敏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吉林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信公司)以房屋抵押担保,三方签定《房地产抵押合同》,办理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并在吉林市船营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
2004年4月15日,由于维军公司到期未能还款,陈占敏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5月20日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同年12月31日,由于执行标的三次流拍,昌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将该房屋以三拍价格抵偿债务。
2007年8月5日,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公安分局称接到中信公司法人代表韩炳信报案,报案内容称“维军公司法人代表彭军于2003年以融资为由将中信公司位于长江街的土地手续骗为己有,更名后还债……”丰满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于2007年11月12日决定对维军公司彭军、崔世维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
2008年6月4日,吉林公安局丰满公安分局下发《监视居住决定书》对维军公司法人代表彭军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并在6月5日便向昌邑法院下发建议函要求撤销原裁定,于同年8月27日向公证处下发建议函撤销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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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2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对维军公司彭军下发《执行逮捕通知书》决定予以逮捕;而也在2009年5月12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向丰满公安分局下发《建议撤回移送起诉意见书》,根据“意见书”的内容,检方称丰满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彭军在监视居住期间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建议丰满公安分局将案件撤回。而根据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书》彭军早已于2009年4月23日因病去世,然而就在彭军过世半个多月以后,其家人却收到了检方下发的《逮捕通知书》。
2009年10月14日,一份由吉林市丰满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签发的“情况说明”则表示,吉林丰满区公安局已于2008年11月26日将该案移送起诉至丰满区检察院,并同时将嫌疑人彭军带至检察院起诉科。并称“在丰满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科对该案审查起诉期间,彭军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经多方查找未果,后经证实了解,彭军已于2009年4月下旬死亡,故该案终止起诉。
律师观点:非法立案越权干预司法 办案超出侦查期限
北京昂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国东表示,结合本案案情,根据《刑事诉讼法》,丰满公安分局于2007年11月12日立案侦查,彭军于2009年4月23日死亡,2009年5月12日丰满区检察院予以执行逮捕。从立案到逮捕历经一年半之久,已经超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期限。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已经死亡后,检方还发出逮捕通知书,则明显表示警方在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期间行为一无所知,存在工作上的严重失职。在上诉内容中,昌邑法院对这起案件已经进行了审理、异议审查、听证等程序,并对结果作出了裁定,已经明确认定是一起民事案件并执行完毕,不属于经济案件受理范围。而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第12条明确规定不得以刑事立案要求人民法院撤消裁定。丰满公安分局向法院、公证处下发司法建议,利用刑事手段办理民事案件,属于越权并涉嫌非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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