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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故意伤害罪获刑 拒不接受社区矫正被收监

  京华时报讯(记者王晟)关某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但其在法定日期内未到社区矫正中心报到,而且还拒接受社区矫正。近日,警方将关某正式收监,缓刑也被撤销。记者从丰台检察院了解到,这是本市首例因拒不接受社区矫正而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罪犯。

  2012年12月,关某与邻居发生纠纷,在互殴中将对方的牙齿打落,致对方轻伤。后来,关某和邻居刑事和解,赔偿对方损失,法院判处关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释放后的关某以为判了缓刑就没事儿了,未将接受社区矫正当正事。

  今年2月5日,丰台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干警来到丰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阳光中途之家”例行检查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关某已超过指定期限21天未报到。关某也没有到丰台区司法局办理报到手续,处于脱管状态。丰台区司法局矫正科工作人员多次给他致电,但关某态度蛮横,拒不接听或以各种理由拒不报到。

  随后,检方建议司法局开始收集关某拒不接受社区矫正的证据材料。

  截至2013年2月22日,关某已一个月未到社区矫正点报到。根据有关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随后,检察官要求丰台区司法局向丰台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当天凌晨,民警来到关某家中将他正式收监,丰台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当场宣读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刑事裁定书。“我以为自己赔了钱,法院判了缓刑就没事儿了,没想到会这样。”被收监的关某十分后悔,他认为是自己法律观念淡薄导致自己被撤销缓刑。

  链接·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