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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公司不满各地乱收费 执法部门拿杂志当依据

王金伍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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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立名目收取的“护送费”
巧立名目收取的“护送费”
王金伍供图

  这些年,朱凤鹏一直在为自己的货车轮子争空间。今年3月,他又一次出发,带上法律顾问,从云南省玉溪市一路奔到河南,出现在焦作市山阳区法院的原告席上。

  他今年57岁,是玉溪市鹏程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着140余辆大型货车。去年9月,公司一辆货车途经焦作境内长济高速沁阳服务区时,被该市交通路政管理处的工作人员罚款3000元。为此,他将路政管理处告上法庭。

  上原告席这一趟,朱凤鹏花费近两万元。像这样看似“赔本的买卖”,他没少做。这个精明的商人非常清楚,只要赢了官司,哪怕是和解,他那些货车今后就能少交点罚款。

  “我们就是菜板上的肉,任人宰割。不主动争取,公正不会自己长脚跑过来。”朱凤鹏大声说道。

  本来想节能减排,没想到把自己给坑了

  朱凤鹏赶到焦作时,他的“助威团”也陆陆续续前来,甚至还有河北省武安市的一个人,早晨4点多,就开车往近300公里远的法院赶。

  “我一定能赢。”在法院门口,朱凤鹏一再重复他说了一路的话。朋友们也七嘴八舌地为他鼓劲:“我们支持你打到底。”

  前来为他助威的朋友都是货车经营者。这些年,他们和朱凤鹏一样,深受罚款之痛。

  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周汉民指出,全国一年公路罚款为3000亿元。据公安部网站信息,目前全国货车保有量1900余万辆。以此计算,每车每年“摊”的罚款达15000元左右。朱凤鹏自己也算过,有几年,他的每辆车每年至少为公路罚款“贡献”两万元。

  其实早在1994年,国务院就发布《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拉开治理公路“三乱”的序幕。近20年过去,罚款仍是屡禁不止。

  朱凤鹏有稳定的生意,利润也不错。他对公路罚款虽有些心痛,却也不愿意和执法部门较真儿,宁可“花钱买平安”。但自2009年开始,这个商人发现一切都与以前不一样了。货车车轮只要一动,就得付出巨大代价,包括比以往更高的过路费和更高的罚款。

  “快要撑不住了。”朱凤鹏开始紧张。自1994年注册这个公司以来,他第一次面临危机。

  危机来自他2008年定制的80辆新型货车。这种货车的挂车,采用了国外流行的超宽单胎和空气悬挂系统。当时,国内的重型挂车一般采用双胎,即每一轴单侧的轮胎数量为两个,用单胎挂车的人很少。

  定制之前,朱凤鹏就打听过,这种新型挂车不仅节能、耐用、多拉货,而且符合国家提倡的“节能减排”政策要求。有人和他开玩笑说:“说不定环保部门还能给你补贴。”

  他还核实过,自己定制的挂车,完全符合国家标准。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对单胎、空气悬挂挂车有专门的规定。

  配合新型挂车,朱凤鹏又购买了相应数量的进口牵引车。截至2008年底,他为此投入近亿元。

  2009年1月1日,国家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随即,超宽单胎的第一次转动,就让朱凤鹏大吃一惊。一辆新型车往返北京,全程高速,车货总重40吨,过路费比同样承载量的普通双胎车要多出近6000元。

  当然,新型车有明显的节能优势,百公里油耗,要比老车型节油7~8升。

  他根据驾驶员带回的收费票据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出在“超重”上。收费站对该新型车执行的最大限值承载量为29吨,但整车及集装箱的自重就高达19吨,加上货物当然就超了。实际上,按照国标,新型车和之前的老车一样,有相同的最大限值承载量,即车货总重不超过43吨。

  “我们的车辆符合国家标准,为什么不按标准计重收费?”朱凤鹏忿忿不平,时不时冒出一句“国骂”。

  与高过路费一起的,驾驶员还给他带回一张2000元的罚款单,罚款理由是“超限”。

  对于超限,朱凤鹏同样不认可。不过当时他无暇顾及此事,而必须全力解决单胎车辆的过路费问题。不然,公司80辆新型车,一年的过路费,就得多支出600多万元。

  “本来想节能减排,没想到把自己给坑了。”他一声叹息。

  我希望生活在一个有秩序有尊严的社会

  每辆车120万元的投资,即使比以前少赚,车轮也得转着。朱凤鹏也在转。此后的一年多时间,他马不停蹄地奔波于全国各地。

  第一站是北京。2009年春节刚过,朱凤鹏就带上公司最熟悉业务、最懂法律的员工,到交通运输部反映情况。

  到北京之前,他做了充分准备,找到3份文件。一份是国标,一份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印发贯彻实施紧急会议纪要的通知》。

  后两份文件,就是朱凤鹏常挂在嘴边的“2号部令”和“紧急会议纪要”。

  这3份文件对朱凤鹏采用的新车型,都有明确规定。“按照规定,我的新车和老车一样,都能拉43吨。收费站按超限收费,完全站不住脚。”朱凤鹏说。

  到北京后,交通运输部的门卫不让他进去。他就每天守在交通运输部门口,想来一个“拦轿告状”。春节后的北京,天寒地冻,这个西南汉子冻得浑身发抖,每天都裹着厚厚的棉袄。中午他们轮流在小饭馆吃饭,以免“错过领导”。

  终于在几天后,站岗的武警小战士偷偷将朱凤鹏放进交通运输部大院。小战士还给他指点,找哪个人最管用。

  按照小战士的指点,朱凤鹏顺利找到交通运输部公路司的领导。他问对方,为什么高速公路收费站不按标准收费。

  “领导一点脾气也没有,耐心地听我说。”朱凤鹏回忆说,“领导也真当回事,说会给我一个答复,还说以后来了直接找他就行。”

  9月下旬,当他第8次到交通运输部时,朱凤鹏拿到了刚刚发布的交通运输部(2009)527号文件。这份文件,日后成为他相当重要的一个“武器”。

  这份《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像朱凤鹏这样的新车型,实施计重收费时,应按国家标准予以认定。

  朱凤鹏只上过小学二年级,不认识多少字,只能流利书写自己的名字而已。在听同行者一字一句念出这份文件后,他“像小孩一样跳起来”。

  回到公司后,他复印了很多份文件,分发到每个驾驶员手中。员工们还记得,在公司会议上,老板经常喊:“我们胜利了!”

  可事实证明,这个曾经的军人低估了眼前的困难。直到现在,仍有一些地方的交通部门,不认可527号文件。

  当年国庆节一过,朱凤鹏又转起来。他带着自己的员工,带上4份文件,驱车到一些省份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拜码头”。

  这是朱凤鹏的第一次。他是云南昭通人,在玉溪市做公司10多年,他从不拜访当地政要,不在酒店宴请别人。他也不认识几个当地领导。即使像红塔集团当年的风云人物褚时健,他也只是把对方请到办公室,在几张办公桌上吃饭。

  他的办公室门时常敞着,勤杂工进来,他也会递根烟。很多员工,甚至可以和他对骂。骂完即忘,第二天仍是嘻嘻哈哈。

  这个腰缠万贯的老板满口脏话,经常在说话中自称“老子”。“老子不求人。”他经常这样说。

  但是这一次不同。为了让自己的车辆能有个平等待遇,他破例宴请他人吃饭。有时,他还说一些恭维话。

  在他的努力下,有几个省份,比如云南、广西等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人,表示以后收费,按照527号文件执行。但更多的省份并不买账,依旧对他的新型车按29吨的最大限值计重收费。

  “对有些地方,交通运输部的文件就像一堆废纸。”朱凤鹏有些沮丧。

  无奈之下,他决定在湖北省采取“过激”行动。

  当时,湖北是朱凤鹏的车辆经常路过的一个地方。无论向东、向南或向北,湖北是必经之地。2010年3月,他在疏通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无望的情况下,召集滞留在湖北的公司车辆,并做好标语,准备在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一天,堵死收费站,以引起该省相关部门重视。

  他策划的行动,引起外界的关注。在新华社记者的努力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认同了朱凤鹏的请求。朱凤鹏也放弃了自己的行动。

  “这不是我想做的,我希望生活在一个有秩序有尊严的社会。”他说。

  货车穿行在中国各地,却像穿行于一个个“规则各不相同”的国家

  朱凤鹏在各地“拜码头”之时,也一直在寻求各种资源,试图突破困境。

  为此,他找到老朋友、法律工作者张晓岩。张晓岩从事法律工作20余年,在认真分析朱凤鹏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后,提出了走法律程序的建议。

  “告他们去,我们胜算很大。害怕的是他们。”张晓岩说。

  朱凤鹏当即答应,并以“公司最高工资”聘请张为公司办公室主任、法律顾问,全权处理公司过路费及罚款事务。

  就在朱凤鹏策划湖北堵路的同时,张晓岩准备材料,写好诉状,就湖南省枣木铺收费站多收取公司一辆车过路费一事,将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告上法庭。当年3月29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诉讼事由为,该管理局下属的枣木铺收费站,其收费识别系统,能识别公司超宽轮胎车辆,但多收取公司一辆车600元过路费。

  没想到,这头刚递交诉状,那头电话就追来了。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希望能双方商谈。

  2010年5月,朱凤鹏和张晓岩赶到长沙市。10日,双方在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办公大楼达成一致协议。达成和解的协议内容为,枣木铺收费站多收过路费的行为,为个别收费人员操作不当。

  高速公路管理局承诺,日后将严格按照(2009)527号文件执行收费标准。“若再出现由于收费员操作不当引起的多收费现象,乙方将及时妥善解决相关问题”。乙方即管理局。朱凤鹏方则承诺,和解协议生效后,即刻到法院撤诉。

  当天上午,双方签署《和解协议》。下午,张晓岩到法院撤诉。

  首战告捷,朱凤鹏美美地请张晓岩喝了一次酒。张晓岩也由此开始了漫长的诉讼之路。正如他以前形成的一个感觉一样,货车穿行在中国各地,却像穿行于一个个“规则各不相同”的国家。而现在,他一个个省份要求落实527号文件,也像是在一个个国家间进行。

  在递交诉状的同时,他也会寄给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首战告捷的《和解协议》。另外,他还动员生产挂车的厂商,向各省区市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邮寄反映材料。他的目标很明确,就是希望收费站收费时,执行527号文件。

  很多地方,张晓岩一把材料寄过去,对方就希望和他商谈。渐渐地,不少省份的高速管理部门表示,以后按527号文件计重收费。

  但也有一些意外。比如,某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在向省交通厅的请示报告中写道,一直没收到527号文件。请示报告的落款为2010年4月12日,而527号文件的发布日期为2009年9月27日。

  “将近半年时间,一份关键文件都收不到,实在不可理解。”张晓岩忿忿地说,“给车主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

  他还发现,超宽胎车辆早在2000年就已被国家认可,但10多年后,一些收费站还没有相应的收费识别系统。对方甚至和张晓岩商量,能不能用手写票据。

  到2010年底,除很少地方外,朱凤鹏的新型车基本解决了过路费问题。

  尽管结局令张晓岩满意,但这个法律工作者却不无担忧:“一项政令,通过一家公司走法律程序推行,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更可悲的是,还有几个地方根本就不认可这项政令。”

  我们要的是一个环境

  货车轮子在转,朱凤鹏和张晓岩在转。同时,执法部门的车轮也在跟着货车车轮罚款。

  早在朱凤鹏的新型车于2009年上路时,伴随着高额过路费而来的,还有超限罚款单。“2号部令”分别从车辆的几何尺寸(长宽高)、车货总质量以及轴载质量等3方面,对超限加以界定。朱凤鹏的新型车,超过了规定的几何尺寸。毫无疑问,仅从“2号部令”看,这样的车被罚款,理所当然。

  但是,就在“2号部令”施行5天后,交通运输部公路司就发布了“紧急会议纪要”。这一新通知对新型车的超限标准有所放宽。次年,交通运输部又发布文件,对“紧急会议纪要”的内容,予以确定。

  这样,如果朱凤鹏那些超出“2号部令”界定的车辆,每半年一次申请到云南省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颁发的通行证,依规定就可通行全国。

  但事实是,办理了通行证的新型车,仍频频被罚。2010年,朱凤鹏公司的300万元罚款中,超限占了其中的大部分。

  不久前在焦作开庭的行政诉讼官司,就是关于超限之争。焦作市交通路政管理处的工作人员不认可驾驶员出示的《云南省超限运输通行证》。对方以该车车货长度超长、擅自超限行驶运输为由,罚款3000元。

  面对超限困境,朱凤鹏联系到河南西峡县的货车车主王金伍,邀请他合作。王金伍早年开过大货车,很早就在为大货车司机呐喊,解决了很多乱罚款问题,在大货车车主圈内颇有名气。

  张晓岩和王金伍达成一致,走法律程序。针对超限罚款问题,他们投诉、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很多地方,材料寄过去后,对方就表示退钱。陆陆续续,公司的罚款少了,一些被罚的钱,也退还到公司。2012年,公司的罚款锐减到不到20万元,平均一辆车一年的罚款不超过1500元。事实上,还有很多罚款最后被退了回来。

  2012年9月20日,该公司一辆车,在返回云南的途中,因道路判断失误,进入哈尔滨收费站。收费人员认定,该车为6轴车,其长度和宽度均超过527号文件限定的范围,属“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处以罚款2000元。事实上,这辆车为5轴车,长度和宽度均在限定之内。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印章为“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局”。驾驶员拨通张晓岩电话后,一再说是自己失误。可张晓岩却像“逮到一条大鱼”一样,兴奋地对驾驶员说:“你没有错,有大功劳,应该受到奖励。不要争,把票据带回来就行。”

  张晓岩拿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票据后,立即写材料,准备状告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局。

  黑龙江是公司车辆“超限”运输最严重的地方之一。2010年,王金伍和张晓岩专门到林甸县运管站交涉过。王金伍认识了当地一个运管站站长,酒后,这个站长倒出了运管站与财政局六四分罚款一事。后来,该站长被批捕。

  当时,张晓岩手头的票据有一尺多厚。因此,在递交诉状之时,他也一并将该省范围内的罚款行为,投诉到黑龙江省政府。

  很快,黑龙江省政府责成该省交通运输厅召开听证会。一方为朱凤鹏公司,一方为该省的路政部门。当时,张晓岩、王金伍以及公司另外一人,代表公司参与听证。

  双方搞了3轮辩论。从王金伍拍摄的录像中可看到,对方表示:“退钱给你们吧。”

  张晓岩站起身反对:“我们要的是一个环境。”

  听证会后,当地法院受理了张晓岩提起的行政诉讼。经过几轮协商后,张晓岩同意撤诉,对方承诺就朱凤鹏公司车辆超限问题给一份会议纪要。但至今此事没有下文。

  不过那以后,朱凤鹏公司车辆途经此地时,罚款明显减少。

  法律面前,张晓岩不是没输过。

  从2010年12月开始,他就针对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超限罚款,向该市交通运输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事由为,其公司的9辆车,在当年9月通过该区域时,被被申请人以“超限”为由,各罚款7000元。

  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张晓岩又将管理支队告上法庭。一审判决,张晓岩方败诉。经中院行政裁定后,将案件发回重审,至今仍未开庭。

  为此事,张晓岩飞赴内蒙古不下7趟,花费3万余元。朱凤鹏从没说过“不”。

  希望问题用法律来解决

  张晓岩刚进入朱凤鹏的公司时,为了深入了解车轮上的负重,曾多次随车出行。

  有一次,货车行驶在四川省境内时,刚出收费站,就有当地路政罚款2000元,理由就是车辆“超限”,触犯《公路法》第50条及第76条。车进城市道路,又有城管出来拦车罚款2000元,理由是车辆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及第42条。当然,他还碰到形形色色的罚款,比如以“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为由,被交警罚款20元等等。

  在张晓岩看来,路政的超限罚款大多并无正当理由。在焦作的法庭上,他向法官陈述了同样的观点:“部门规章怎么能成为处罚的依据?法律问题必须回到法律本身来解决。”

  目前,张晓岩希望能出现一个关于依据《公路法》第50条及第76条处罚不当的判例。这样,他就不用再一遍一遍陈述自己的观点。

  对于城管的罚款,这个法律工作者更是气愤:“《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早在1996年实施。现在城镇化发展这么快,哪是城市道路,哪是农村道路,谁能说得清?”

  车子从一个城市出来后,张晓岩又让车子驶进该省的另外一个城市。在第二个城市中,同样又碰到路政和城管,被以同样的理由罚款。驾驶员出示在上个城市的处罚决定,但该城市的执法人员一概不认。

  对此行为,他也认为执法部门执法不当。早在2004年,由原交通部、公安部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中,就有明确规定:已被一个省(区、市)的执法部门处罚的,另一个省(区、市)不得重复处罚。

  张晓岩感慨万分:“我们还没有跨省,一趟下来,却像是穿过不少国家。”

  王金伍对此感触更深。货车在路上行驶,至少有交警、路政、运管、城管等4个部门能向车辆伸手,甚至一个地级市的各个县,都互不认罚款凭证。

  此外,森林、盐业、烟草、税务甚至派出所、工厂,都能罚款。各种奇怪的票据,王金伍保留了很多。据此,他制作了几幅漫画,并贴在“天涯社区”里,点击量颇高。

  2008年油荒时,一些车主开始加装油箱,以免加不上油。对于加装油箱这一现象,执法部门纷纷向驾驶员开出罚单,5000元到2万元不等。但按照王金伍的理解,“法无禁止即可为”。他查过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一条禁止加装油箱。

  讽刺的是,一些地方的执法部门,竟然拿着一份杂志的答读者问,开出罚单。

  2008年,有读者问某杂志“加装油箱是否属于擅自改装”问题时,该杂志编辑部回答:“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货运车辆上擅自加装油箱的行为,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实中,王金伍就经历过,当他询问罚款依据时,执法人员拿出该杂志答读者问一页的复印件,对他说:“这就是依据。”这令王金伍哭笑不得。

  朱凤鹏的车辆也因为加装油箱吃过罚单。当时,他加装油箱后的车辆,通过有关部门验审,但执法人员还是以“擅改”为由,开了罚单。

  2011年12月,朱凤鹏公司的一辆货车途经河北省秦皇岛市时,被该市海港区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罚款2万元,理由是“使用擅自改装或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王金伍当时为朱凤鹏处理此事。据他的录像,该管理站实际的理由竟是“多装了两颗加固螺丝”。王金伍据理力争,最后,对方退还罚款了事。

  “在罚款上,一些执法部门没有做不到的,只有想不到的。”王金伍总结道。

  4年来,朱凤鹏逐渐有了名声。不少货车车主挂靠在他的公司名下,借他的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早在2010年,他就为公司每个驾驶员配发摄录设备,要求驾驶员在遇到罚款时,把罚款的场景拍下来。他还曾出过公司规章,当遇到罚款不给凭证时,又没有录像,公司不予报销。他也常在电视台亮相,痛斥某些公路执法怪现状。

  然而,这一切都抵挡不住汹涌而来的罚款。

  今年开始,公司的罚款又有反弹。就在前几天,有驾驶员给他打电话,说在某地,路政执法人员既不罚款,也不让车辆通行。

  挂上电话,他不禁骂了一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