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为10元钱过路费碾死收费员 案件定性引争议
李革祥载着一车建筑材料开上京港澳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工作人员向他发了一张A型车通行券。
祝某发现李革祥开的是B型车,应按B型车的标准交费。李革祥却认为,自己领的是A券,就该按A型车缴费。两人为此发生争执,或许是为防止李革祥硬闯护栏,祝某从岗亭里走出,挡在李革祥的车前。因收费标准问题发生争执,收费员以身拦车,司机驾车硬闯,收费员被碾于轮下。案件定性成为法庭争议焦点,公诉人逐条答辩驳斥辩护意见
4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下达(2013)二中刑初字第196号判决书,被告人李革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至此,这起因10元钱高速公路通行费争执引发的血案走到一个结点,可以适时作一番回顾了。
5月3日,记者前往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听办案检察官李伟详细讲述了案件经过和庭审情况。
事件回放
收费员以身拦车前后
今年51岁的李革祥是河北省涿州市农民,几年前买了一辆载重量5吨的东风牌平头货车(车牌号:冀F52597),往返京冀之间拉货挣钱。
2012年7月18日凌晨3点多,李革祥载着一车建筑材料开上京港澳高速公路,准备把这批两吨多重的货物从涿州运到北京市昌平区一处建筑工地。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工作人员向李革祥发了一张A型车通行券。经常走高速的李革祥知道,他驾驶的货车是B型车,收费标准要比A型车高。
凌晨4点多,李革祥准备在赵辛店收费站下高速。到了收费口,他将那张A型车通行券交给当班的28岁女收费员祝某。祝某发现通行券发放有误,李革祥开的货车是B型车,按规定要缴纳15元,而A型车只需缴纳5元。祝某当即告诉李革祥,他应按B型车的标准交纳15元通行费。李革祥却认为,既然自己领的是A券,就该按A型车缴费,只坚持付5元。两人为此发生争执。或许是为防止李革祥硬闯护栏,祝某从岗亭里走出,挡在李革祥的车前。
等候的车辆已经按起喇叭,李革祥把车倒出收费口停在路边,下车跟祝某继续理论。
据案发后李革祥供述,他当时跟祝某说:“大姐你就照顾一下吧,我领的是A型车的票,你就让我交5块钱走呗。”祝某不答应,因为按照收费单位出口审核的内部管理规定,通行车辆的车型要在出口进行核准。当时在场的一名保安员也加入进来,和祝某一起劝说李革祥。
随着争执的持续,李革祥和祝某的言辞都变得激烈起来。李革祥提出改走别的出口,要求拿回自己的通行券,被祝某拒绝。因为按照规定,一旦收费员发现车型不符,就不能再将通行券还给司机。争吵中,李革祥欲将手伸进岗亭去取那张通行券,祝某气愤地冲上去阻止,大声斥责道:“那里面有大量现金,你想干什么!想抢劫?”
眼看自己不交15元钱就进退不得,又被祝某言辞所激,李革祥十分恼怒,突然产生一个危险的想法。他回到车上,松开手刹,向拦在路中间的祝某开去。货车冲到祝某面前,稍稍停顿了一下,然后顶着祝某向前走,祝某当即被顶倒。货车又前进了3米左右,李革祥才意识到收费员已经倒在车下。慌乱中他挂上倒挡,快速将车倒回,不慎撞上后面等候的一辆车。
监控录像显示,在与后车发生碰撞后,李革祥驾驶的大货车又向前开去,从倒在地上的祝某身上碾过。根据几位目击证人的证言,祝某当时被货车拖出去有10米左右,然后向外滚出,躺在地上呼喊,其右腿伤势尤为严重,膝盖以下皮肉分离、血肉模糊,地上还散落着一些肌肉组织。
保安员还来不及反应,李革祥的车就已撞断护栏,消失在夜色中。祝某被送到医院,于当日12时不治身亡。经鉴定,死亡原因是外力撞击碾轧导致创伤失血性休克。
撞人逃逸后,李革祥把货物送到目的地,回程时没敢再走高速,而是绕道六环返回河北。后经妻子和朋友劝说,李革祥在案发当天下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庭激辩
是故意还是过失
2012年12月18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李革祥提起公诉。2013年1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根据这些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革祥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李革祥对案件事实不持异议,法庭争议焦点集中在李革祥的行为定性上。
辩护律师提出,案发时李革祥的主观心态不可能是故意。其理由主要基于常识判断:一个有正常理性的人,不可能为了10元钱致他人于死命,也就是说,被告人李革祥对祝某的死不存在“追求”。因此,李革祥没有杀人的故意,法律只应追究其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针对辩护意见,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李革祥的主观心态应由其行为来判断。我们既不能臆测行为人的心理活动,也不能照单全收其供述,只能根据其实施的具体行为,判断其是否存在犯罪故意。
辩护律师认为,李革祥开车前行,目的只是吓走祝某、闯关离去,他没有想到祝某会固执地站在原处。
对此,公诉人答辩道:被告人李革祥是个有多年驾龄的老司机,明确知道当有人被撞倒在地时,车辆继续前行会造成什么后果,祝某被撞倒后,李革祥反应了几秒钟便向后倒车,但随即又驾车前行,明知祝某倒在车前的收费通道内,仍不管不顾,导致祝某被车轮拖住并碾压;退一步说,即使被告人急欲闯关,想吓走祝某,但当他撞向祝某以及祝某倒地后,他应该很清楚,一个自重近3吨的货车,又载着2吨多重的货物,对人的血肉之躯来说是怎样的威胁。“明知祝某在车下而驾车前行,李革祥对其死亡怎么可能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态呢?”
辩护律师认为,撞倒祝某后,李革祥很快倒车,只因与后车相撞,一时慌乱没有刹住车,以致溜车碾压了祝某。
对此,公诉人答辩道:李革祥倒车与后车相撞,随即驾车前行,撞断护栏驶离,整个过程中车是挂在前进挡位上的,是在加速而非溜车。“根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的车辆位移和计时,可以推算出李革祥的车速大约为每小时20公里,这个速度不会是溜车。而且保安员的证词也提到,他当时非常清楚地听见了货车加油的轰轰声。”
认定被告人李革祥是故意杀人,公诉人还有一个依据:“区分过失与故意两种主观心态,一个重要标尺是后续行为。”车底有人被拖住并碾压,司机不可能没有感觉。如果李革祥对祝某的死亡抱有不愿其发生的过失心态,就应该立即停车,下来探视。但他没有这样做,撞断护栏后他的车继续前行,很快驶离了现场。这说明李革祥对自己行为致人死亡的后果即便不是追求,也是放任。
公诉人的答辩有理有据地驳斥了辩护意见,法庭最终认可了公诉机关的指控,认定被告人李革祥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个细节
理智人做不理智事
法庭上,辩护律师还曾提出有关被害人所在单位存在过错的意见,即被害人所服务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对案件的发生应负管理责任,相应地,被告人可以减轻一些责任。辩护律师认为,是高速公路入口处发错通行券在先,被告人李革祥有理由坚持按其领取的通行券缴费,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要求对通行券与车型是否相符进行出口审核是其内部规定,被告人并不清楚。
对此,公诉人答辩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是否存在管理责任与案件定性无关。被害人祝某认真履行职责,被告人李革祥执拗地坚持己见,这场争执一时难分对错。但李革祥的坚持哪怕再有理据,都不能为其后来的撞人闯关行为提供任何正当性的支持。
关于被告人李革祥的执拗,出庭支持公诉的办案检察官李伟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细节
惨剧发生前,两个人在收费口僵持着,祝某坚称“你的车是B型车”,李革祥坚称“我领的是A型车的券”。为打破僵局,祝某要求李革祥出示机动车行驶证,因为货车的行驶证上对车的载重量都有明确记录。载重量放在那,是A是B一清二楚,祝某认为行驶证就是支持其主张的凭据。这时,李革祥撒了个谎,他说行驶证放在家里了,其实是带在身上的。“你为什么要说谎,不把行驶证拿给她看?”法庭上,公诉人向李革祥发问。李革祥的回答是:“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才有权力看我的行驶证,别人没有权力,我凭啥要给她看。”
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高路公路收费员为佐证其判断,是可以要求缴费人出具行驶证查验的。李革祥如此作答,可能是不了解这一规定,当然更有可能是掩饰自己的心虚。但是,他对按A型车通行券缴费和只给警察看行驶证这两件事的较真,至少说明其理智足以了解规则,而且能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去利用规则。李革祥有理智进行算计,辩护律师说他不至于为了10元钱就致人于死命,的确没有说错,怎奈事实却与理智判断相反。
“李革祥原本可以通过理智行动避免惨剧发生,他可以打个电话,请警察来作裁断;可以先按B型车缴费离开高速,日后再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还可以在最初撞倒祝某时就放弃过激行动,下车查看,承担后果。办法有很多,遗憾的是,他最终没能控制那一瞬间的恶,作出了害人害己的选择。”李伟总结说。
案后说法
庭审中,辩护律师试图通过一个常识推导出有关被告人主观心态的论断。这个常识是说,一个理智正常的人会自觉地去做对自己更有利的价值选择,而不会实施明显不值当的行为。为了10元钱而致人于死地,这听起来就是个笑话。然而,笑话却成了血淋淋的事实。我们认可这个常识,却不能由此否定被告人的犯罪故意。因为事有例外,一个理智正常的人也会不理智地屈服于激情和冲动。
现实中,这样的例外还挺多的。明明不是坏人,却做下恶事。就像李革祥,案发时,他所处的并不是什么极端情境,办案检察官也说,他可以有多种办法避免悲剧发生。但当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他已经无法正常理智地思考。正所谓“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这句俗语生动直接地点出了存在于人性之中的那股子戾气。不好生约束这股戾气,就可能一念之间,万劫不复,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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