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银行卡给人后起贪念 挂失取款2万元获刑
中新网重庆4月8日电(王小辉)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后,发现该账户有现金入户起了贪念,遂通过挂失、重设密码的方式取出卡内的现金2万元。近日,周某、舒某分别被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四年六个月和三年十个月的刑罚。
2011年3月,舒某应朋友周某的要求,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建设银行开通了一个活期银行账号,并把银行卡交给周某使用,后周某又将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
同年8月,做钢材生意的黄某在购买钢材的过程中,应生意伙伴的要求向舒某的银行卡内汇入现金12万余元。
舒某因为在开设银行账户时,办理了手机短信提示业务,遂发现发现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内有大量现金汇入和取出。舒某把该情况告诉周某后,二人便萌生了将银行卡内的钱据为己有的念头,周某遂立刻到银行办理了挂失手续。后周某、舒某又到银行补办了新的银行卡,并重新设置了银行卡密码。
之后,周某、舒某到银行ATM机上分八次取出现金2万元并平分。第二天,周某、舒某再次到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该账号被冻结,卡内其余的现金无法取出。
案发后,周某、舒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舒某退出了赃款1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荣昌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舒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应予以刑罚处罚。遂根据周某、舒某的犯罪情节和犯罪后的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2011年3月,舒某应朋友周某的要求,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建设银行开通了一个活期银行账号,并把银行卡交给周某使用,后周某又将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
同年8月,做钢材生意的黄某在购买钢材的过程中,应生意伙伴的要求向舒某的银行卡内汇入现金12万余元。
舒某因为在开设银行账户时,办理了手机短信提示业务,遂发现发现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内有大量现金汇入和取出。舒某把该情况告诉周某后,二人便萌生了将银行卡内的钱据为己有的念头,周某遂立刻到银行办理了挂失手续。后周某、舒某又到银行补办了新的银行卡,并重新设置了银行卡密码。
之后,周某、舒某到银行ATM机上分八次取出现金2万元并平分。第二天,周某、舒某再次到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该账号被冻结,卡内其余的现金无法取出。
案发后,周某、舒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舒某退出了赃款1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荣昌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舒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应予以刑罚处罚。遂根据周某、舒某的犯罪情节和犯罪后的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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