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精神错乱致欠款数量成谜
晚报记者 陆慧 通讯员 王俊莎 报道
沪上的吴先生向朋友阿新索还借款“13万余元”时,被告知阿新已患有精神病,无法回忆借钱事实。吴先生将阿新告上法院,要求归还全部债务及同期银行利息。近日,闸北法院审理了这起疑难的案件,最后判决认定阿新应返还吴先生借款4万元及逾期利息。
“13万余元”借款有去无回
35岁的吴先生从事介绍工程等中介工作,没有固定收入,比他小10岁的阿新是他的朋友。吴先生称,去年4月底,阿新向他借款1万元承诺一周后归还,鉴于阿新之前良好的还款信用,吴先生同意了。然而,一直到了5月19日,阿新不但没有还之前的1万元,又于当日两次借款,分别出具了1万元和2万元的借条给吴先生,约定在同月25日连同前一笔借款一并归还。到了约定还款当天,阿新在未清偿先前债务的情况下,再次向吴先生借款9万余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这四张借条均有阿新的签名手印。
白纸黑字的借条摆在法官面前,吴先生详细描述了当时情景:前三次,阿新都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共借去4万元钱。 5月下旬,阿新拿出房产证作为自己有偿还能力的证明,欲再借9万元以归还赌债。 5月25日下午四时许,吴先生便在一个茶室约了两个朋友作证,当着朋友的面将9万元钱当面点清给阿新,同时还另出2000元给他零用。
债主提供的证人证词矛盾
吴先生还表示,自己和阿新只是普通朋友关系,四笔借款也没有约定利息,一般都是阿新请自己吃饭、抽烟就当作利息了。另外,自己平时家中也都是存放现金。但当法官问及能否当庭回家取现金来证明存钱习惯时,吴先生表示借给阿新的已是自己全部现金积蓄,且银行卡里也没有存款。
这说法令法官费解,双方只是普通朋友,在没有任何利益回报的情况下,吴先生为何一而再、再而三地借钱,且将全部积蓄借给阿新?
两次庭审中,吴先生的一位证人皆出庭作证。但当法官问及当天事情经过时,该证人前后两次对细节的描述含糊不清。第一次说自己来时,已看到另一证人先到了;第二次说是自己先到,另一证人后来才到。
阿新的法定代理人表示,因阿新患有精神病,对事实经过无法回忆,仅凭借条、没有钱款交付凭证,无法确认债权是否真实;阿新于2012年7月入住精神病院,但同年5月精神方面已出现问题,所以对借款事实有异议。至于证人是吴先生的朋友,且证人的证词前后矛盾,不具有证明效力。
法院确认4万元借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提供了阿新前三次借款的借条,证明阿新借款的事实,现吴先生要求阿新归还借款合计4万元及自2012年6月1日起至归还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其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吴先生虽持有阿新出具的2012年5月25日签名的9万余元借条,但民间借贷系实践性合同,且涉及标的较大,应以实际交付的钱款为准。吴先生在阿新没有及时归还前债务的前提下,又借款9万余元给阿新且借款期限只有5天,而双方又系一般朋友关系,吴先生主张的该借款事实有悖于一般的生活常理,现吴先生虽然提供了证人证明自己交付借款的事实,但由于证人的证词前后矛盾,因此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吴先生也没有另行上诉。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陆慧 王俊莎 (来源:新闻晚报)
沪上的吴先生向朋友阿新索还借款“13万余元”时,被告知阿新已患有精神病,无法回忆借钱事实。吴先生将阿新告上法院,要求归还全部债务及同期银行利息。近日,闸北法院审理了这起疑难的案件,最后判决认定阿新应返还吴先生借款4万元及逾期利息。
“13万余元”借款有去无回
35岁的吴先生从事介绍工程等中介工作,没有固定收入,比他小10岁的阿新是他的朋友。吴先生称,去年4月底,阿新向他借款1万元承诺一周后归还,鉴于阿新之前良好的还款信用,吴先生同意了。然而,一直到了5月19日,阿新不但没有还之前的1万元,又于当日两次借款,分别出具了1万元和2万元的借条给吴先生,约定在同月25日连同前一笔借款一并归还。到了约定还款当天,阿新在未清偿先前债务的情况下,再次向吴先生借款9万余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这四张借条均有阿新的签名手印。
白纸黑字的借条摆在法官面前,吴先生详细描述了当时情景:前三次,阿新都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共借去4万元钱。 5月下旬,阿新拿出房产证作为自己有偿还能力的证明,欲再借9万元以归还赌债。 5月25日下午四时许,吴先生便在一个茶室约了两个朋友作证,当着朋友的面将9万元钱当面点清给阿新,同时还另出2000元给他零用。
债主提供的证人证词矛盾
吴先生还表示,自己和阿新只是普通朋友关系,四笔借款也没有约定利息,一般都是阿新请自己吃饭、抽烟就当作利息了。另外,自己平时家中也都是存放现金。但当法官问及能否当庭回家取现金来证明存钱习惯时,吴先生表示借给阿新的已是自己全部现金积蓄,且银行卡里也没有存款。
这说法令法官费解,双方只是普通朋友,在没有任何利益回报的情况下,吴先生为何一而再、再而三地借钱,且将全部积蓄借给阿新?
两次庭审中,吴先生的一位证人皆出庭作证。但当法官问及当天事情经过时,该证人前后两次对细节的描述含糊不清。第一次说自己来时,已看到另一证人先到了;第二次说是自己先到,另一证人后来才到。
阿新的法定代理人表示,因阿新患有精神病,对事实经过无法回忆,仅凭借条、没有钱款交付凭证,无法确认债权是否真实;阿新于2012年7月入住精神病院,但同年5月精神方面已出现问题,所以对借款事实有异议。至于证人是吴先生的朋友,且证人的证词前后矛盾,不具有证明效力。
法院确认4万元借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提供了阿新前三次借款的借条,证明阿新借款的事实,现吴先生要求阿新归还借款合计4万元及自2012年6月1日起至归还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其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吴先生虽持有阿新出具的2012年5月25日签名的9万余元借条,但民间借贷系实践性合同,且涉及标的较大,应以实际交付的钱款为准。吴先生在阿新没有及时归还前债务的前提下,又借款9万余元给阿新且借款期限只有5天,而双方又系一般朋友关系,吴先生主张的该借款事实有悖于一般的生活常理,现吴先生虽然提供了证人证明自己交付借款的事实,但由于证人的证词前后矛盾,因此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吴先生也没有另行上诉。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陆慧 王俊莎 (来源: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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