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与同学不和致精神分裂 学校被判赔1.7万元
原标题:高中生与同学不和致精神分裂 学校被判赔1.7万元
本报许昌讯 高中生小东(化名)在住校期间与同学发生矛盾,最后竟精神分裂。为此,小东的父母将学校及与其发生矛盾的学生诉至法院,要求双方共同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近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学校承担部分责任,赔偿小东1.7万余元。
小东于2011年8月开始在许昌某高中就读。住校期间,小东因与同学多次发生矛盾后,情绪受到影响,并于2011年11月出现情绪急性起落的情况。小东的行为引起家人重视。在家休息数日无好转后,小东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期间,小东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出院后,其病情仍未减轻,有嗜睡、孤僻、害怕等不良状态,遂再次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其间,小东再次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创伤后应激障碍。小东两次住院,其家人共花费医疗费7000余元。医院建议原告到上级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后小东家人多次找学校要求赔偿损失,但双方未协商一致,小东家人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东系在许昌某高中就读的未成年人,该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加强管理,增强教职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提供安全的教育环境,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对学生之间发生的矛盾及早发现并及时加以引导教育,防范可能出现的伤害事故。本案学校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小东在该校住校就读期间,因与同学发生纠纷导致精神受到伤害,并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小东受到的伤害与许昌某高中教育管理不当有关系,故许昌某高中应对小东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小东父母要求小东同学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悉,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后,学校已上诉。
本文来源:大河网 作者:王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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