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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上班不足3天被解聘 起诉索赔万元被驳回

原标题:女子上班不足3天被解聘 起诉索赔万元被驳回

新闻回放】

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原告在被告单位上班2.5天被解聘,索赔万元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2012年8月14日,原告李玲(化名)到某公司上班,试用期月工资1800元。8月15日,李玲请事假半天。8月16日,公司以李玲工作期间表现欠佳,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李玲协商解除聘用关系。

9月7日,该公司按照月工资1800元的标准为李玲结算2.5天的工资,共计206.6元。

后李玲向当地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12年8月的社保。

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应为李玲补缴2012年8月14日至8月16日期间的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部分由原告承担,驳回李玲其他请求。

李玲不服仲裁,遂向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公司支付其赔偿金、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共1万元。

法院认为,李玲实际上班共计2.5天,公司应按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原告在上班期间的劳动报酬206.6元,李玲的其他诉求未获支持。

法律解读

不够录用标准解约无需补偿

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梁枫说,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说明理由并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如用人单位认为李玲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应有相关的事实及证据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认为李玲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也需依据李玲的具体行为事实和单位的具体规定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梁枫律师说,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上述两种情形,用人单位需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均无需提前三十日通知,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拿“不能胜任”说事得赔一个月工资

梁枫律师说,即使在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以下列理由,要求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是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

这些理由包括:(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发生上述情形时,用人单位如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但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请事假可以减发工资

梁枫律师说,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请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相应减发工资。

本案中,除去李玲请事假半天,李玲的实际工作时间为2.5天,用人单位向李玲支付2.5天的劳动报酬并不违法。因为单位不存在违法解除与李玲劳动关系的行为,所以,单位不需要向李玲支付赔偿金、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等。所以,李玲要求赔偿一万元的诉求法院未支持。

梁枫律师说,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也就是说,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双方存续劳动关系期间的法律义务。

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的此项义务也就随之终止。所以,李玲要求单位缴纳整个八月份的社保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提醒劳动者维权应合法合理

作为劳动纠纷专业的权威律师,梁枫提醒,当前,劳动争议案件频发的原因,除了用人单位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某些社会因素以外,与劳动者自身缺乏正确的维权意识有关。

劳动者维护自己的权益,应依法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权益,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否则,不仅不合理的要求不会得到支持,也给国家的司法资源造成了浪费。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