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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700米路段铺23个减速带 网友:搞车震路

原标题:2次起诉4次申请,这路归谁管还没结果


2011年11月1日,金鹰小区,车辆缓缓通过三条一组的减速带。图/记者辜鹏博

来源:潇湘晨报

本报记者吴可长沙报道

本报2011年11月2日报道了金鹰小区前道路减速带过多一事(见2011年11月2日B1版)。

家住该道路附近的市民吴刚认为,这条道路属于城市道路,身为城市道路管理者的交警,应该对这些减速带负责。

吴刚随即针对交警部门,开始了一年多的起诉与申请。在状告交警行政不作为被法院驳回后,吴刚改变了诉讼策略。这次,他要求交警告诉他:这条路归不归交警管。

近日,法院受理了吴刚的诉讼请求。

第一轮状告交警行政不作为,遭驳回

长不到700米的道路,因为23个减速带被网友戏称为“搞车震”的路。对此,住在这条道路附近圣爵菲斯小区的吴刚认为符合事实。

吴刚说,虽然自己承认这些减速带有用,但对满足“减速”这一目的而言,太多了。吴刚开始找负责人,试图通过沟通来解决问题。

吴刚说,自己先找了湖南广电物业管理中心。“物业没解决。”

随后,吴刚从相关法条得知,属于城市“道路”就该归交警管。吴刚认为,“物业在一条应该由交警管的路上乱设减速带,应该找交警讨说法。”

2012年1月7日,2月8日,2月21日,吴刚先后向长沙市交警支队进行书面投诉,交涉,要求交警处理。“交警口头回复称该道路属于广电内部道路,不属于交警管辖范围。”吴刚的律师王曙说。

吴刚说,自己并不认同“不属于交警管辖范围”的说法。2012年初,吴刚向岳麓区法院起诉交警支队行政不作为。

不过,这次起诉被法院驳回了。法院的解释是,“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轮申请交警信息公开,没有得到答复

为了证明自己与交警有“利害关系”,吴刚在律师的指导下调整了维权的方向,打算申请交警信息公开。2012年7月20日,吴刚向长沙市交警支队发了一封书面申请,要求交警书面告知长沙市道路交通图,并标明交警部门有管辖权和交警部门没有管辖权的道路,及其各自的界限位置。吴刚要求交警回答:金鹰城圣爵菲斯小区通往三一大道的道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未经交警部门审批,擅自在上述道路安装减速带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吴刚说,申请发出后没有收到书面回应。2012年8月21日,吴刚的代理律师王曙向交警支队发出了律师函,要求信息公开,但依然未得到书面回复。2012年9月5日,2013年1月30日,吴刚两次发出信息公开申请,均未得到书面答复。

3月25日,长沙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确实收到了来自吴刚的几个申请,对此交警没有正面答复吴刚“是或者不是”,而是要他上网去看交警的职责。

第三轮再次起诉要求信息公开,法院受理

申请没有答复,今年2月,吴刚再次向法院起诉长沙市交警支队,要求交警信息公开。

收到法院传票后,长沙市交警支队回复法院称,吴刚诉交警理由不能成立。第一,广电小区内道路安装减速带,法院已经裁定这属于信访事项。第二,原告之后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这超过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三个月的期限。因此,交警队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吴刚的诉请。“但最后开庭还是定下日子了,就在本月28日。”代理律师王曙告诉记者。长沙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3月25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不便详细介绍,“就要开庭了,按法律程序办”。

[名词]

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观点]

公共利益记者在现场看

到,道路上的减速带已经被不到10个减速丘(水泥弧形,高约10厘米)取代。以2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通过时,感觉对车辆并无影响。吴刚说,这些减速丘是去年打官司被驳回后内安装的。为什么还要继续打这场官司,代理律师王曙认为:“这是为公共利益。”吴刚认为,小区前这条路就是“道路”,既然是道路,就归交警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