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妇幼保健院产科将试行“先诊疗、后付费”
原标题:海南妇幼保健院产科将试行“先诊疗、后付费”
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3月20日电(见习记者冯星)为更好地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周到的医疗卫生服务,海南省妇幼保健院产科经研究决定,该院产科在推行优质护理服务的基础上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
据介绍,海南省妇幼保健院产科“先诊疗、后付费”服务实行的时间是:2013年3月20日起,试运行期为3个月。“先诊疗、后付费”服务范围是:在海南省妇幼保健医院产科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在自愿的基础上,均可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服务。
海南省妇幼保健医院进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实施的步骤是:产科病房在向病人开具住院通知书,出入院办理处(收费处)工作人员在为孕产妇办理住院手续时,告知患者产科将实行“先诊疗、后付费”院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并根据自愿原则,可凭住院通知书到出入院办理处(收费处),与医院签订《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即可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服务。即使在住院期间,缴纳住院押金后仍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服务。只需凭住院号到出入院办理处(收费处),与医院签订《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即可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患者则需要在住院3天内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医保证(社保、城镇、农合)、结婚证(办理出生证用)、准生证等医保部门要求提供的报销所需证件,以便办理医保报销和出生证等相关手续,上述证件在住院期间由医保办统一管理。
符合在海南省妇幼保健院报销的参保孕产妇,出院结算时只须向医院支付医保和新农合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孕产妇办理完出院手续后,凭财务科出具的出院办结手续到医保办领取暂存的医保证等相关证件,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产科应根据孕产妇所用大体费用,每天向病人打出费用清单(一日清单),在临近出院1—2天时,管床医生或护士应预先向住院处查明孕产妇个人应承担的大致费用,并及时告知孕产妇或家属,以备孕产妇或家属筹款结账,但住院期间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催促孕产妇或家属交纳住院押金。
与此同时,孕产妇确因家庭困难,出院结算时难以一次性结清时,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困难证明,加盖镇(街)民政部门公章后,到省妇幼保健医院院财务科申请签订延期或分期还款协议,然后再办理出院手续。原则上延期或分期还款时间不超过1年,分期还款额度在5000元以内,授权财务科直接办理。分期还款额度在5000元-10000元的,需由财务科做意见呈院领导审批。如有条件,医院将协助家庭困难的孕产妇申请民政部门及各种救助基金。
据了解,针对孕产妇在不办理相应还款协议的情况下未结清住院费用,造成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情况,省妇幼保健医院将会把患者所在地的医保部门申请将其列入“黑名单”,在全区(市)范围内不享受医保、新农合报销待遇。在必要时,医院也可根据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相应条款应予加粗,向病人做明显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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