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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

原标题:做好农村改革“放活”这篇大文章

解决“三农”问题,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现在已经到了攻坚克难阶段。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要求,贯彻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决策部署,巩固“少取”成果,加大“多予”力度,尤其是做好“放活”这篇大文章,扎扎实实地把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推向前进。

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

土地是农民谋生的主要手段,也是农民进行投资、积累财富以及实现财富代际转移的主要载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现象有加重趋势。农民权益易被侵犯,根本原因是我国土地制度与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核心是在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方面仍存在制度缺失。这主要表现在: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不完善外,征地范围过宽,对农民的补偿偏低,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缺乏保障;关于农民宅基地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集体土地所有权残缺不全,城市土地属于国有,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同样一块土地,由于所有制不同,在权利设置和利益分配上存在巨大差距,这种土地权利的二元格局导致集体和农民难以分享土地长期增值收益。在现行征地制度下,土地收益分配明显向城市和非农部门倾斜。

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需要抓紧做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三项工作。一是在全国范围开展农村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在确权的基础上,为农民颁发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真正给农民吃下长效“定心丸”。二是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等各项政策。明确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期限,并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利。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三是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实行对失地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公平补偿,鼓励地方政府对失地农民采取集体留用地、物业置换、提高补偿标准等办法,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把家庭分散经营的优势与统一经营和服务的优势结合起来,形成有活力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必须解决好的一个根本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两个“新”,是对做好农业农村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必须坚持把“以农民为主体,为农民服务”作为基本方向,稳定而不折腾,完善而不跑偏。

那么,创新农业经营体制要抓什么呢?一是扶持一家一户的农民发展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外转移,土地不断向种田能手集中,土地经营规模逐步扩大,这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应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土地规模经营。在我国人多地少的特殊国情下,应充分认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长期性,不能把土地流转的多少、流转的快慢、经营规模的大小作为衡量农村工作成绩的标准。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主体地位,防止用行政手段推动土地规模经营,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从我国人多地少、小规模经营的实际出发,改造传统农业的现实途径是大力提高家庭经营的专业化、集约化水平。应加大先进农业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推广应用,扶持发展专业大户、专业村、专业乡。二是大力发展农民的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分散的农民没有议价能力,处于弱势地位。这就需要把依法规范和加快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作为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战略举措,切实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培育一大批运作规范、对农民带动示范作用强的合作社,以充分发挥其在组织农民、落实政策、对接市场等方面的作用。三是发展多元化的社会服务体系。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联结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经纪人等,是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和统一服务主体,应充分发挥其在为农服务、引领农民进入市场方面的重要作用。

保障农民平等获得金融服务权利

过去10年,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取得很大进展,特别是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但农村金融改革总体上仍显得滞后。这突出表现在:正规金融机构在为农服务方面发挥的作用还不够;农村政策金融功能不健全;农业保险覆盖面低;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刚起步,农村信用环境不理想。

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必须明确,农村金融具有不同于城市金融的特点,不能把发展城市金融的办法简单移植到农村。农村金融机构面对的是分散的小规模农户和大量的农村中小企业,它们对金融的需求一般具有期限短、频率高、数额小等特点,金融机构对其服务的交易成本比较高。农村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相对于城市工商业贷款而言更为突出。城市工商业贷款中使用的传统意义上的抵押品,在农村严重缺乏。农业经营受自然和市场影响具有高风险性,因而农村金融机构运作存在高风险。

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应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提高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的覆盖率;二是强化政策性金融的作用;三是重视发挥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的作用;四是重视微型金融的独特作用。应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重点引导各类资本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要为个体工商户、小型加工运销户、各类微型企业、规模种植养殖户、农村经纪人、贫困人口等提供微型金融服务。此外,应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和多元化农村信贷担保体系。

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我国“三农”问题突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根本原因在于农村人口多、农民转移不彻底、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低。在目前的城乡二元体制下,进城农民工没有市民身份,不能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不能在城市安居乐业。这种不彻底的农业人口转移方式,起不到减少农民、使土地向务农劳动力稳定流转集中的作用。只有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减少农民、增加市民,从根本上改善城乡资源配置,才能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和农产品市场规模,才能为发展现代农业、持续增加农民收入创造条件。不仅如此,农民工市民化将创造巨大的投资和消费需求,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长期动力。调查显示,目前愿意在城镇定居的农民工高达91.2%,年龄越小的农民工越不愿意回农村,只有7.7%的新生代农民工愿意回农村定居。这意味着以新生代为主的农民工留在城镇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课题。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是大势所趋。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应积极有序推进。一是落户转市民沉淀一批。加快改革户籍制度,合理设置落户条件,把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逐步转为流入地居民。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向适宜开发的区域集聚,鼓励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产业集聚和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化地区吸纳更多人口。二是常住均服务稳定一批。以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核心消除差别待遇,推动流动人口共享发展成果。对暂不符合落户条件或没有落户意愿又有常住需求的流动人口,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梯度赋权,逐步使他们在流入地居住期间享受与户籍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权益。三是就近促转移消化一批。通过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特别是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加强农产品主产区建设,就近消化一批农村富余劳动力。四是留乡创新业吸附一批。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公共资源投入向农村倾斜力度,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支持流动人口返乡就业创业,培养新型农民,让留乡人口安居乐业。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