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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颠簸致5旬老人骨折 公交公司赔24万

  59岁的陈老太太乘坐公交车,经过一条路段时,因有深沟,老太太被颠起后又落回座位。因这一下颠簸,老太太感到腰部顿时一阵疼痛,随后被送往医院,确诊为腰椎骨折,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陈老太在医院治疗了一年多时间,赔偿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近期,老太太把公交公司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判公交公司赔偿24万余元。

  2012年2月,家住李沧区的陈老太像往常一样乘坐381公交车到李村,当车行驶至九水东路某路段时,因路面有一条深沟,公交车突然颠了一下,很多乘客被震得晃了一下。陈老太太更是被从座位上颠了起来,落到座位上后,陈老太腰部感到一阵疼痛。眼见陈老太捂着腰,支撑不住,公交公司便把她送往401医院,后经诊断,老太太被确诊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陈老太入之后在401医院治疗时间,合计长达368天。期间,青岛公交集团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交公司”)为陈老太支付了全部门诊及住院医疗费合计51661.28元,并支付79天护理费10270元。

  然而,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存在分歧,2013年7月,陈老太一纸诉状,便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费等共28万余元。陈老太认为,自己受伤,原因是公交司机操作不当、车速过快。而公交公司认为,事故中驾驶员并没有过错,案件应按照客运合同纠纷处理。另外,公交公司对于陈老太的各项按日计算的损失也只认可79天,并且,事故发生时,陈老太已经58岁,不应当产生误工费损失。

  对此案,李沧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件系机动车上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受伤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侵权责任纠纷。作为乘客的原告购票上车,与被告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种客运合同关系,被告没有按照法定义务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应承担违约责任。案件在法律关系上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合理损失,公交公司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青岛公交公司赔偿原告陈老太护理费26010元、残疾赔偿金19287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以及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1420元。

  针对此案件,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孙律师表示,老年人乘坐公交车,便与公交公司形成了一种客运合同关系,若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报警,确认事情的发生经过,进行责任认定,为自己的日后维权提供有力保障。另外,孙律师还表示,老年人乘坐公交车最好有家人陪伴,以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见习记者 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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