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四川达州市郊莲花湖景区,吴波、陈敏等4人到此玩耍。不料,陈敏和另一女伴不慎坠湖,远处游泳的吴波曾潜水救援。他当时在水中抓住了其中一女子的手,因太重无法将其救起,为求自保于是放手。事后有人谴责吴波“为何要放手,没有尽到救朋友的责任”。经协商,吴波和另一男子各拿出5万元作为赔偿。(7月9日《成都商报》)吴波的举动引起了巨大争议,大部分人倾向于见义勇为也要量力而行,但对于他是不是该赔偿则莫衷一是。
反对
自责可以追责过分
吴波是这样叙述事情经过的:“我从七八米外的地方潜水过去救人。我在水中拉住了一个女孩的手,虽然不知道是谁的,我只想把她拉出水面。但是她在水中不断挣扎,我也被拉入水中,狠狠地呛了一口水。我怎么拉也拉不起来,自己也跟着下沉。坚持了1分多钟,我实在拉不起她,因为太重,稳不住了。我想,我的水性也不是很好,我心里也很矛盾,到底是继续救还是松手?如果继续拉着救人,很可能我也会把命搭进去。在几番挣扎之后,我选择了松手,决定先保住自己的性命,再找其他办法救人。松手后,我眼睁睁地看着两人沉没。”
对于两个女孩的死亡,吴波内心自责不已,这是可以理解的。用他自己的话说,自己“只剩愧疚,我恨自己没有能力将她们救起来,确实对不起她们!”而且,眼睁睁地看着两个未成年女孩在自己面前走向死亡,这是怎样一种不可遏制的悲哀和无奈啊。
但是,有人谴责吴波“为何要放手,没有尽到救朋友的责任”,甚至两个死亡女孩的家人也提出“两男子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就让人觉得有点过分了。第一,吴波并不是引起险情的人,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只有道德上的救助义务,所以不构成不作为侵权行为。第二,吴波并没有“见死不救”,已经尽到了救助责任,他是在判断自己无法救起落水者的情况下才放弃的。第三,我们提倡见义勇为,但也应该是在保证自身安全、讲究科学方法的前提下救人,如果不能量力而为,盲目蛮干,不仅救不了别人,连自己的生命也会搭进去,这不是我们倡导的见义勇为。因此,提出追责吴波是不适当的。而死者家人虽然出于悲痛可以原谅,但应该从法理上讲清道理。否则,我们还怎么发扬见义勇为?见义勇为也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
现在,经过派出所的协调,双方初步达成协议,2名男子各拿出5万元作为赔偿。应该说,这个5万元只能说是生者出于同情,自愿对死者家庭的慰问,是不能称为“赔偿”的,因为这里不涉及承担责任的问题。
殷国安
顾虑太多怎能助人
“如果连自己的安全都无法保证,又怎能救人?”四川文理学院的一名大学老师表示,保证自身安全,并不是说“见死不救”,而是说救人要量力而行、懂得技巧。
对于这位老师的话,我不完全赞同,如果说救人前都事先保证自己的安全,那么我想世界上没有一个人会愿意救人,那么军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安全,不会去上战场,警察为了保证自己的安全,不再去抓罪犯,看到大街上一歹徒行凶,我们都视而不见……因为双方谁强谁弱、谁死谁活、谁力量大谁力量小都是无法提前预知和估量的,如果你想保证自己的安全,那只有什么都不去做。实际上一个人在救人的时候,他当时可能什么都没想,没有想自己是不是安全,如果这样想了,他可能什么人都救不了,因为在那千钧一发的时刻,你有时间想这些,你还有时间去救人?我们这个社会之所以老人摔倒无人扶,见死不救已司空见惯,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因为大家首先想的就是自己的安全和得失。这其实是道德沦丧的一个体现,因为假如每个人心中还有道德的话,那么我想你当时可能什么都不会去想。我一直认为行善或帮助别人,顾虑太多,你最终会变成一个冷血无情的人。
但有一种见义勇为我是不支持的,比如,不会游泳的人却去救一个溺水的人,结果没把人救上来,还搭上自己的一条命;比如不是医生,却拿手术刀给病人开刀,结果没把病人治好,反而却把病人治坏。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说,救人要量力而行、懂得技巧、要有救人的本事是对的,这就是我说不完全赞同这个老师的话的原因。而本案中的这个男子跳水救人就已表明他是在见义勇为,后因女子太重放手,如果他不放手,不仅女子救不上来,自己的命还会被搭上,所以此举是明智的,不应给予谴责,我们提倡奉献和牺牲精神,但不提倡作无谓的奉献和牺牲,因为没有什么比一个人的生命还重要。
岳白云
赞成
适当补偿弥补过失
我们以前见过太多这样的案例,见义勇为者施救失败后,反而遭到死者家属提出索赔要求,让救人英雄流汗流血又流泪。因而,当看到文末“两名女子家属则表示,两男子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经过派出所的协调,双方初步达成协议,2名男子各拿出5万元作为赔偿”的报道时,许多网友都会下意识地为死者家属的做法感到愤怒。
不过,在这件事情上,我与各位网友的看法有一点小小的出入。
首先,和大多数博友一样,我认为男子的选择没错,一是因为没有法律规定和道德约束,要求该男子在施救过程中必须以牺牲自己生命为代价来拯救和换回他人的生命,世上也不会有法治国家会制定出如此有失公正的法律法规,倘若救援不力、双双身亡,损失岂不是更大?二是男子第一时间下水并积极救援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于情于理,男子都做到了自己当时能做到的一切,包括大声呼救、找竹竿试水企图二次下水营救等,所以对于男子当时的做法,博友们应该理解多于谴责。
其次,救人男子吴波应基于道义考虑做出适当的补偿。从新闻中我们可以注意到两位女孩其实都还是未成年人,而吴波和另一位男子刘海都是成年人,四人一同出行,吴波和刘海理应对女孩们尽到更多照看和监管义务并对未成年女孩的安全负责。所以,理性来看,两位男子可以适当做出补偿。有的网友就质疑,家属要求男子赔偿会让后来人不敢再见义勇为。这其实是两码事。在这则报道中,男子和身亡女孩是朋友关系,并且一方是成年人、另一方是未成年人,彼此之间已经建立了看管和被看管的义务。可以试想一下,如果施救男子只是一个素不相识的路人而非朋友的话,最后派出所会不会协调男子向死者家属做出赔偿呢?我认为不会,因为无理无据。我们不能把特殊扩展至一般,从而以此否定死者家属的正常诉求和男子见义勇为的行为及其应该适当承担的后果。
我认为,吴波和刘海可以主动做出适当的补偿,以弥补自己的过失之错,安慰死者家属悲痛的心情。而死者家属也应该看到两位男子已经采取大量营救措施的事实,理解吴波当时选择放手时的想法和心情,毕竟他不是有意为之,而是危在旦夕的自保。
三峡在线
见义智为无可厚非
在潜水救人的过程中,因担心“很可能我也会把命搭进去”,为求自保最终选择了“放手”,吴波是否应该为此而承担责任?从目前既有的客观事实本身来看,答案显然很清楚,吴波不应为两名女孩的溺水身亡承担任何责任。
首先,现有事实表明,两名女孩的溺水,并非吴波导致,而是由其自身“不慎”造成,这也就是说,对于两名女孩的不幸溺水,吴波并无行为过错,而按照一般的民事“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的吴波无疑不应为此承担责任。更重要的,在救人过程中,吴波为求自保而选择“放手”,同样也不能构成“过错”。一方面,从法律角度,这样一种基于自保的放手,实属一种紧急避险行为,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而这里“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正是两名不慎坠湖溺水的女孩。
另一方面,即使从道义上看,在救人的同时力求“自保”,面对“也会把命搭进去”的险情,选择“放手”,也完全无可厚非、苛责。因为其一,自己的命也是命,同样也需要和值得自救,其二,在已无力救人的情况,先求选择“自保”,虽然并非理想的“最佳”救人效果,但却是“次优”效果,至少有利于避免“被救者与救人者同时溺亡”的最糟救人效果。
张贵峰
三言两语
如果真如此协议并履行,其对社会的危害性不亚于南京彭宇案。
兰州风
如果是男的带她们出去玩的,出事了,也需要去承担一定的责任,拿出5万元作为赔偿也算是给予死者家属一些安慰,更多的是求个心安吧。
燕平
冒了这么大危险还要赔钱?不是应该奖励吗?
孙哲
他拿出的5万元,仅仅是对两位朋友最高惋惜,并且只是鉴于友情为其家人出一份自己的微薄之力。如果把其作为赔偿金来说,那是在亵渎作为朋友的感情。
黄治凯
国人一直在宣扬舍己为人的精神,但实际上是希望别人舍己,落到自身的时候还是考虑自己利益居多。这就是国人病态的价值观,所以我们伦理道德上才一直在追求“为己利他”。
周平
不敢说全部的中国人,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部分中国人遇到这种意外情况,都会千方百计要些赔偿。什么道德、公益都是虚幻,只有赔偿才是关键。试问,赔偿过后,人能回来吗?什么钱都要,什么钱都敢花!
刘自争
道德谴责肯定是有的了,但确实也没有救助的义务。
徐梦茜
那我倒想问,因救人死亡是不是也可以要求赔偿?这样的社会谁还敢救人?
耿新